第十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三條中藥材的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製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三條中藥材的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製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