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殺人以鋌與刃有以異乎
“有點兒意思,隱私權居然隻是一個曆史發展到某一階段的產物,而且並不是‘出現之後就會一直有下去,被人類追求過之後就會一直追求下去、一直值得追求’。這個角度太新穎了,恐怕沒有人能想到吧?”
馮見雄那番對隱私權產生原因和產生後果的天馬行空推論,一下子讓所有五名評委,覺得眼前被打開了一扇新的窗戶。
馮見雄趁熱打鐵,把他觀點當中最重要的那部分高屋建瓴的成分,徹底拔高抽取了出來:
“所以,隱私權的範圍從來都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社會和科技的變化而與時俱進的。曾經被認為無所謂的信息,到了某一個社會階段,或許會因為這項信息的重要性提升,而讓信息的主人變得不願意對不特定第三方披露。
但我們也同樣不能否認與之相反的情況也始終存在:很多曆史上原本在大多數人看來不該公開的信息,隨著技術和社會的進步,其保密性變得可有可無。與其為了臆想中的隱私保護而限製科技發展,不如順應時勢,與時俱進地調整對隱私權的範圍定義……”
“好,說得太有力了,很有層次感。”史妮可、馮義姬和周天音等妹子,暗暗在看台上低呼讚歎,忍不住就想鼓掌。其他觀眾相對矜持,卻也不得不承認這番話的嚴絲合縫。
“對方辯友這是在倒果為因,強詞奪理!”正方這邊,三辯白景悠見隊友還在思索,連忙火線接招,
“請問對方辯友,照你的意思,豈不是科技能夠偵測到更多的個人信息,那這些個人信息就不值得保護了?所以人類上網留下cookie,就活該cookie被竊取?打電話留下通話記錄,就活該被人知道和誰聊了什麽?那要是有一天你和你女朋友的甜言蜜語被人翻錄下來放到網上,你是不是還要歡欣鼓舞呢?”
白景悠剛剛說完坐下,這邊田海茉立刻反唇相譏:
“請對方辯友不要偷換概念!我們隻是說,科技會改變隱私的覆蓋範圍。比如,在沒有攝像頭的時代,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每天去了哪兒’是一項隱私信息,除非對方懷著惡意雇傭私家偵探跟蹤你,否則不該得知你去過哪兒。可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城市治安監控的發展,情況又如何呢?
我就說一個親身經曆的例子好了:昨天我來滬江的時候,晚上住在酒店,收看了貴市電視台。很欣慰地看到了一則報道:在張江高科園發生了一起針對科技公司的入室盜竊刑事案件,警方通過調取監控,把犯罪嫌疑人一路跟蹤到莘莊綠地島,都沒跟丟,最後抓住了嫌疑人。
在這種跟蹤的過程中,被牽連到的普通無辜公民,他們當天去過哪些地方,這一曾經的隱私數據,也會被毫不留情地調取出來——如果按照對方辯友的觀點,是不是我們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就該限製安防監控技術的發展和推廣呢?那是不是把壞人放跑才是最好的?”
白景悠急了:“我們隻是說應該抨擊侵犯隱私用來做壞事,沒說不能將其作為打擊犯罪的刑偵手段!警方調取個人隱私信息,當然是合規合法的,不能混為一談!
但互聯網科技發展、普及帶來的隱私泄露風險,和安防監控技術的進步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它是有極大可能被壞人利用的?”
田海茉繼續咄咄緊逼:“如此說來,對方辯友是認為這種‘合理侵犯隱私’和‘不合理侵犯隱私’之間的分野,隻在於是否可以為私權力調取咯?
那我問你,如果未來gps手機定位也普及了之後,gps定位數據也可以極大地方便司法事實判斷。幫助追蹤當事人、提供犯罪證據或不在場證據。但對方辯友是不是準備因為‘gps定位數據有可能被私人企業或第三方數據服務商調用’,就覺得應該限製gps定位數據的發展呢?”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它被壞人利用的可能性而定,我們怎麽能一概而論。”對麵卻是穀和仁發現白景悠有些被繞進去了,漸漸不支,連忙半路殺出救了隊友。
田海茉卻是心中大定,暗忖小雄前幾天準備的連環套果然好使。她微微一笑,繼續進攻道:
“好,那我們把曆史的車輪倒回去,舉一個絕對有可能‘被壞人調用的隱私數據侵犯’領域裏——我們假設回到三十年前,退回到還不存在dna鑒定技術的時代。是不是當人類發明了dna鑒定技術之後,就是對人類‘曾經在哪裏留下過dna蹤跡’這一隱私數據的侵犯?
要知道,隻要任何個人可以買一台pcr儀,一台dna檢定儀,就可以隨時監測某個地方有哪些人來過,完全不需要官方授權,壞人也能這麽幹。既然如此,按照對方辯友的觀點,我們就不該發明、普及dna檢定儀,哪怕它對於降低犯罪率有如此明顯的豐功偉績!”
“這……這是偷換概念,不能這樣類比!”穀和仁微微有些失措,至今依然覺得有幾分迷網:怎麽金陵師大這種隊伍,今年會變得如此強大?
不應該啊。
但他畢竟是多年的知名噴子,資曆深厚,知道這時候一定不能再被對方牽著走了,要立刻反問轉移話題。
於是他想也沒想就歪樓道:“剛才對方辯友口口聲聲試圖用打擊犯罪來證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這很有可能導致手無寸鐵的平民被技術力量掌握者更加肆無忌憚地侵害!
美國為什麽會發展成今天這樣暴力案件頻發?不就是因為美國官方可以濫用槍支,所以也不得不聽從民間的呼聲,允許百姓也持槍保護自己。
如果美國政府能夠一開始就跟我國政府一樣自律,嚴管公權力的用槍,隻怕今天也能跟我們國家一樣和諧吧?所以,呼籲一項技術帶來的便利和透明度時,不僅要看理論,還要看這種透明度能夠被誰掌握。如果隻有強勢一方可以利用這個工具,弱勢一方不能用,那這種工具還是不要也罷!”
穀和仁的話頗為引起了幾個悲天憫人評委和部分觀眾的共鳴,一時之間心理的天平又向複旦大學隊方向有所傾斜。
但馮見雄立刻刁鑽地接過了話:“很高興對方辯友承認了這一點——也就是說,問題並不在於互聯網有可能擴大個人行為透明度、減少隱私範圍。而是在於,我們要確保互聯網技術發展帶來的透明度,可以公平地被社會各方所使用。既然如此,我們還限製互聯網科技發展幹嘛?在這個問題上,你我雙方不是達成共識了麽?剩下要談的,隻是如何確保公平的問題了!”
複旦隊四名隊員聞言都是一愣,頓覺這句話著實難以反駁。
“對啊!要關心的,應該是新技術帶來的信息透明度,如何被窮人富人、有權人無權人公平調用的問題,而不是限製技術本身的發展啊!這個角度說的太好了!”主持人薩貝寧覺得眼前一亮,再看場內觀眾時,大多數人似乎也被這種分析說動了。
“不……不對!對方辯友這是在用理想主義想當然!我們今天討論的是一個社會問題,不是烏托邦的理論,所以任何觀點都應該結合社會實踐,有可操作性。
請問對方辯友:當今世界,究竟是像我國這樣警察和人民都沒有槍,凶殺案更少、更安全;還是像美國那樣,警察和人民都人人有槍凶殺案更少?如果確保人人都公平有槍這點暫時無法做到時,是不是一竿子禁槍更加有社會責任感?”
馮見雄反唇相譏:“你的類比根本沒有可比性!”
穀和仁立刻追問:“說話要有證據,那倒是請你舉出‘未來讓貧寒者和富貴者擁有同等調取互聯網透明數據’可能性的社會模式來!千萬別等哪一天,你的家人因為互聯網帶來的個人信息泄露,導致被詐騙得慘不忍睹時,你再來追悔莫及!”
“當然可以!”馮見雄毫不示弱,“我覺得互聯網帶來的數據透明度提升,和曆史上曾經有過的任何一次都沒什麽本質上的區別。正如人人可以買攝像頭進行安防監控,人人也都可以買dna鑒定儀鑒定某個公共場合最近有哪些人來過了。
未來,隻要程序合法、訴求合理,任何公民應該都有權提出調取公共監控數據、每一個離婚案的當事人,都該有權公平地申請電信移動公司公開自己配偶的gps行蹤記錄。隻要國家的法律保障,確認這種訴求在調用權限上是對所有人公平的,就沒有問題。
而且,剛才我方說過,隱私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特定曆史階段,也就是‘陌生人的社會化大生產、分工協作’階段時,才產生的。為的就是解決‘這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如果別人知道我的情況而我不知道別人的情況,我就有可能有危險,吃虧了’這個問題。而在熟人社會,是不存在隱私權這個概念的。
未來,正是互聯網帶來的數據和信息技術的大發展,有可能從根子上就消滅掉‘陌生人協作社會’這個隱私權存在的社會基礎,把人類重新拉回到熟人社會,既然如此,隱私權還剩多大意義呢?一個更加透明、互相了解的世界,難道不是更好嗎?”
“有點兒意思,隱私權居然隻是一個曆史發展到某一階段的產物,而且並不是‘出現之後就會一直有下去,被人類追求過之後就會一直追求下去、一直值得追求’。這個角度太新穎了,恐怕沒有人能想到吧?”
馮見雄那番對隱私權產生原因和產生後果的天馬行空推論,一下子讓所有五名評委,覺得眼前被打開了一扇新的窗戶。
馮見雄趁熱打鐵,把他觀點當中最重要的那部分高屋建瓴的成分,徹底拔高抽取了出來:
“所以,隱私權的範圍從來都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社會和科技的變化而與時俱進的。曾經被認為無所謂的信息,到了某一個社會階段,或許會因為這項信息的重要性提升,而讓信息的主人變得不願意對不特定第三方披露。
但我們也同樣不能否認與之相反的情況也始終存在:很多曆史上原本在大多數人看來不該公開的信息,隨著技術和社會的進步,其保密性變得可有可無。與其為了臆想中的隱私保護而限製科技發展,不如順應時勢,與時俱進地調整對隱私權的範圍定義……”
“好,說得太有力了,很有層次感。”史妮可、馮義姬和周天音等妹子,暗暗在看台上低呼讚歎,忍不住就想鼓掌。其他觀眾相對矜持,卻也不得不承認這番話的嚴絲合縫。
“對方辯友這是在倒果為因,強詞奪理!”正方這邊,三辯白景悠見隊友還在思索,連忙火線接招,
“請問對方辯友,照你的意思,豈不是科技能夠偵測到更多的個人信息,那這些個人信息就不值得保護了?所以人類上網留下cookie,就活該cookie被竊取?打電話留下通話記錄,就活該被人知道和誰聊了什麽?那要是有一天你和你女朋友的甜言蜜語被人翻錄下來放到網上,你是不是還要歡欣鼓舞呢?”
白景悠剛剛說完坐下,這邊田海茉立刻反唇相譏:
“請對方辯友不要偷換概念!我們隻是說,科技會改變隱私的覆蓋範圍。比如,在沒有攝像頭的時代,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每天去了哪兒’是一項隱私信息,除非對方懷著惡意雇傭私家偵探跟蹤你,否則不該得知你去過哪兒。可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城市治安監控的發展,情況又如何呢?
我就說一個親身經曆的例子好了:昨天我來滬江的時候,晚上住在酒店,收看了貴市電視台。很欣慰地看到了一則報道:在張江高科園發生了一起針對科技公司的入室盜竊刑事案件,警方通過調取監控,把犯罪嫌疑人一路跟蹤到莘莊綠地島,都沒跟丟,最後抓住了嫌疑人。
在這種跟蹤的過程中,被牽連到的普通無辜公民,他們當天去過哪些地方,這一曾經的隱私數據,也會被毫不留情地調取出來——如果按照對方辯友的觀點,是不是我們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就該限製安防監控技術的發展和推廣呢?那是不是把壞人放跑才是最好的?”
白景悠急了:“我們隻是說應該抨擊侵犯隱私用來做壞事,沒說不能將其作為打擊犯罪的刑偵手段!警方調取個人隱私信息,當然是合規合法的,不能混為一談!
但互聯網科技發展、普及帶來的隱私泄露風險,和安防監控技術的進步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它是有極大可能被壞人利用的?”
田海茉繼續咄咄緊逼:“如此說來,對方辯友是認為這種‘合理侵犯隱私’和‘不合理侵犯隱私’之間的分野,隻在於是否可以為私權力調取咯?
那我問你,如果未來gps手機定位也普及了之後,gps定位數據也可以極大地方便司法事實判斷。幫助追蹤當事人、提供犯罪證據或不在場證據。但對方辯友是不是準備因為‘gps定位數據有可能被私人企業或第三方數據服務商調用’,就覺得應該限製gps定位數據的發展呢?”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它被壞人利用的可能性而定,我們怎麽能一概而論。”對麵卻是穀和仁發現白景悠有些被繞進去了,漸漸不支,連忙半路殺出救了隊友。
田海茉卻是心中大定,暗忖小雄前幾天準備的連環套果然好使。她微微一笑,繼續進攻道:
“好,那我們把曆史的車輪倒回去,舉一個絕對有可能‘被壞人調用的隱私數據侵犯’領域裏——我們假設回到三十年前,退回到還不存在dna鑒定技術的時代。是不是當人類發明了dna鑒定技術之後,就是對人類‘曾經在哪裏留下過dna蹤跡’這一隱私數據的侵犯?
要知道,隻要任何個人可以買一台pcr儀,一台dna檢定儀,就可以隨時監測某個地方有哪些人來過,完全不需要官方授權,壞人也能這麽幹。既然如此,按照對方辯友的觀點,我們就不該發明、普及dna檢定儀,哪怕它對於降低犯罪率有如此明顯的豐功偉績!”
“這……這是偷換概念,不能這樣類比!”穀和仁微微有些失措,至今依然覺得有幾分迷網:怎麽金陵師大這種隊伍,今年會變得如此強大?
不應該啊。
但他畢竟是多年的知名噴子,資曆深厚,知道這時候一定不能再被對方牽著走了,要立刻反問轉移話題。
於是他想也沒想就歪樓道:“剛才對方辯友口口聲聲試圖用打擊犯罪來證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這很有可能導致手無寸鐵的平民被技術力量掌握者更加肆無忌憚地侵害!
美國為什麽會發展成今天這樣暴力案件頻發?不就是因為美國官方可以濫用槍支,所以也不得不聽從民間的呼聲,允許百姓也持槍保護自己。
如果美國政府能夠一開始就跟我國政府一樣自律,嚴管公權力的用槍,隻怕今天也能跟我們國家一樣和諧吧?所以,呼籲一項技術帶來的便利和透明度時,不僅要看理論,還要看這種透明度能夠被誰掌握。如果隻有強勢一方可以利用這個工具,弱勢一方不能用,那這種工具還是不要也罷!”
穀和仁的話頗為引起了幾個悲天憫人評委和部分觀眾的共鳴,一時之間心理的天平又向複旦大學隊方向有所傾斜。
但馮見雄立刻刁鑽地接過了話:“很高興對方辯友承認了這一點——也就是說,問題並不在於互聯網有可能擴大個人行為透明度、減少隱私範圍。而是在於,我們要確保互聯網技術發展帶來的透明度,可以公平地被社會各方所使用。既然如此,我們還限製互聯網科技發展幹嘛?在這個問題上,你我雙方不是達成共識了麽?剩下要談的,隻是如何確保公平的問題了!”
複旦隊四名隊員聞言都是一愣,頓覺這句話著實難以反駁。
“對啊!要關心的,應該是新技術帶來的信息透明度,如何被窮人富人、有權人無權人公平調用的問題,而不是限製技術本身的發展啊!這個角度說的太好了!”主持人薩貝寧覺得眼前一亮,再看場內觀眾時,大多數人似乎也被這種分析說動了。
“不……不對!對方辯友這是在用理想主義想當然!我們今天討論的是一個社會問題,不是烏托邦的理論,所以任何觀點都應該結合社會實踐,有可操作性。
請問對方辯友:當今世界,究竟是像我國這樣警察和人民都沒有槍,凶殺案更少、更安全;還是像美國那樣,警察和人民都人人有槍凶殺案更少?如果確保人人都公平有槍這點暫時無法做到時,是不是一竿子禁槍更加有社會責任感?”
馮見雄反唇相譏:“你的類比根本沒有可比性!”
穀和仁立刻追問:“說話要有證據,那倒是請你舉出‘未來讓貧寒者和富貴者擁有同等調取互聯網透明數據’可能性的社會模式來!千萬別等哪一天,你的家人因為互聯網帶來的個人信息泄露,導致被詐騙得慘不忍睹時,你再來追悔莫及!”
“當然可以!”馮見雄毫不示弱,“我覺得互聯網帶來的數據透明度提升,和曆史上曾經有過的任何一次都沒什麽本質上的區別。正如人人可以買攝像頭進行安防監控,人人也都可以買dna鑒定儀鑒定某個公共場合最近有哪些人來過了。
未來,隻要程序合法、訴求合理,任何公民應該都有權提出調取公共監控數據、每一個離婚案的當事人,都該有權公平地申請電信移動公司公開自己配偶的gps行蹤記錄。隻要國家的法律保障,確認這種訴求在調用權限上是對所有人公平的,就沒有問題。
而且,剛才我方說過,隱私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特定曆史階段,也就是‘陌生人的社會化大生產、分工協作’階段時,才產生的。為的就是解決‘這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如果別人知道我的情況而我不知道別人的情況,我就有可能有危險,吃虧了’這個問題。而在熟人社會,是不存在隱私權這個概念的。
未來,正是互聯網帶來的數據和信息技術的大發展,有可能從根子上就消滅掉‘陌生人協作社會’這個隱私權存在的社會基礎,把人類重新拉回到熟人社會,既然如此,隱私權還剩多大意義呢?一個更加透明、互相了解的世界,難道不是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