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無名之輩喬老賊


    “啥?連品牌都有可能保不住?隻是讓我少賠點錢?那我要你們這種律師有毛用!”


    鄧長春自命“實業信徒”,對於賣嘴皮子的“虛擬經濟從業者”向來是很看不起的。要不然幾個月前也不會憑白無故就得罪馮見雄。


    所以一聽李義風給出的專業意見,他立刻就覺得非常不爽,覺得請來的律師實在是個窩囊廢。


    他是漁民出身,覺得最光榮的賺錢方式就是賣貨。所以連品牌意識都很淡泊,他骨子裏都不覺得侵犯別人的商標有什麽大不了的——哥的東西質量過硬,用用你的牌子怎麽了?又不是拿劣質貨來假冒!


    近年來隨著“實體經濟光榮,虛擬經濟可恥”的暴民輿論抬頭,原本還有些自卑的鄧長春內心更是抖起來了,天天想著“大學生了不起啊,還不是給我打工給我當狗”。


    當然,一個漁民出身的人能夠做到今天這樣,他在經營上的野性直覺還是有的,否則也不可能做大——首先,當初他是他們那旮遝小漁村裏的村支書,對於鄉土欺男霸女強買強賣還是比較在行的。


    在吳越省,這樣鄉鎮企業起家的村支書有很多。


    比如龍井、徑山這種地方,一個村就有一個開炒茶廠的村支書,就是有本事讓外來戶收不到當地特產好茶,而他把村民的收獲全部壓價盤下,加工炒製之後賣出去,多年下來就有不菲的家業。


    又比如臨案那邊的農村,每個村都有一個開堅果炒貨廠的支書,特產的核桃筍幹什麽的,也都可以不讓外來競爭者采購,一個道理。


    具體到鄧長春,他當年爬上來的第一手絕活就是騙休漁期柴油補貼,而且是組織漁村裏上下其手:對下抓那些心存僥幸違法捕撈漁民的把柄,對上瞞報照樣領柴補。事後屁股不幹淨的村民也不敢問他要,他就擺平截流下來,有了起家的第一桶金。


    這樣的人哪怕做到了一年銷售額上億,骨子裏還是當初的思維模式。


    李義風雖然不是什麽牛逼律師,但是因為在所裏沒地位,被趕來接這種排骨案件的經曆倒是不少,所以對小農企業家的德行非常了解。


    一聽鄧長春還看不起他的努力和能耐,李義風心裏著實不爽,心說果然跟這種農民企業家沒道理可講:


    這種人要是犯了罪,要請律師脫罪,估計得徹底無罪釋放,他才會滿意掏錢、覺得律師請得值了。要是律師辛辛苦苦,最後隻撈個罪輕減刑,隻怕他還會不樂意呢。


    當下他也是覺得油水不多,懶得再討好客戶,不卑不亢地說:


    “鄧總,希望你認清現實,你的對手目前成績很不錯,在全國各地同類、近似的打假案件贏了很多!雖說按道理,你的商標和l幹媽的隻是有點像,法律上說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兩可之間。但是實踐當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響的,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


    李義風說的絕對是大實話。


    雖然華夏不是英美法係的判例法國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個國家,那麽又臭又長的判決文書,法官在擬定的時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讓書記員一個字一個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橋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馮見雄挑起這個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雖然還沒最後臨門一腳,把l幹媽推上“馳名”的寶座,但在打假個案中已經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這麽條分縷析地說了半天,試圖讓委托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鄧長春終於有些不耐煩,但也知道不能硬來,就攤牌說:“那你說說,這個案子按你說的道理,該怎麽處理?”


    李義風連忙剖析道:“這個案子麽,實打實判,按照目前的《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是這麽回事:


    首先,你的那幾個商標,雖然裏麵也帶了‘幹媽’之類的字眼,圖標也跟對方很像,但畢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這幾個商標,當初注冊下來的時候,也是合法的——對方當時已經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標分類表》的第30大類下注冊了‘l幹媽’,但第29類還沒來得及聯合注冊。而你卻在對方第30類開用、第29類沒下來之前,搶了個時間差,利用你當時‘實際使用證據較充分’的優勢,惡意搶注下來了。


    所以,理論上對方沒有馳名的話,就不能‘跨類保護’把你在別的類上的‘惡意注冊’擠掉。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很有可能會馳名,而且看架勢已經準備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這次類比馳名處理的話,按照現有法條,你將會‘隻能在有證據證明的在先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不得再擴大使用’的限製——我現在的主要工作重點,就是幫助你搜集、完善證據鏈,把你‘在先實際使用’的範圍給證明出來,讓法庭采信。”


    《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樣,好像一個商標馳名了之後,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標都滅了。


    事實上,法律是留了一個“保護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曆史上09年國內的iphone商標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國內是2009年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類滅絕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剛剛發布、還未進入中國市場時,當時國內就有一家皮具企業搶注了第18大類“皮具、箱包、雨傘”下的“iphone”商標。


    蘋果公司當然是很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巨頭,喬老賊也不會犯“忘了在某些國家注冊iphone”商標的低級錯誤。


    但問題在於當時蘋果公司在國內的經營範圍核定中,是沒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類商標注冊下來,也是沒有資格的。


    所以。蘋果公司隻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國家把iphone這個商標的第9類(電子產品)、第38類(電信/通訊)、第42類(互聯網科技)商標給注冊下來”(也就是蘋果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裏允許的,都盡量注下來)


    然後,那家搶注了第18大類iphone的皮具企業,就在國內賣了好幾年“iphone牌皮質手機套”。


    蘋果公司看著隻能幹瞪眼,直到09年iphone4開始進入中國、因為銷量足夠好,導致iphone商標被成功評為全國馳名。


    馳名之後,蘋果公司就騰出手來想收拾這個對手了。他們以“iphone是全國馳名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僅別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機、電子產品、互聯網科技產品”,而且“一切以iphone為商標的牌子統統不許仿”,要把賣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這個案子最終在京城二中院以蘋果公司敗訴收場。


    案由就是“對方07年就開始賣iphone牌皮革手機套時,當時你們的iphone商標還沒有馳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冊、賣套的公司構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屬於‘碰瓷蹭熱度’。”


    蘋果公司最後撈到的,也不過是一個“可以責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標已經馳名後繼續擴大生產、增加品類、擴大市場”的權利。


    換句話說,蘋果公司告了這個案子之後,那家搶注的皮具廠,隻是不能“原先每月生產10萬個,現在增產到20萬個”。


    或者不能“原先隻有一條流水線,現在追加投資到兩條流水線”。


    也不能“對方馳名之前,我們隻打入了京津冀市場,現在想向全國發展新的經銷商”。


    更不能“原先隻賣了這幾個款式的手機套,現在準備研發新款式,並且把業務擴大到iphone牌錢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對方拿到馳名這個時間點之前,蹭熱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範圍、產量、款式,發展到哪一步,在對方馳名那一瞬間,就必須被凍結。


    馳名之後任何新的侵權,就會被嚴厲打擊。


    之所以這麽規定,原因在於商標的“研發成本”是很低的,幾乎等於零——隻要一拍腦袋,想到一個美好的,溢美之詞,然後交一千多塊錢注冊,就下來了。


    這和著作權、專利截然不同——著作權、專利權,大多是要付出艱辛的創作勞動、發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標又確有重大的無形價值,那麽這些價值是從哪來而來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是從持有者日常經營積累下來的口碑、名氣沉澱下來的。


    換言之,一個商標值不值錢,和它遣詞造句是否優美、辭藻華麗,實際上沒啥關係。“春蘭”比“格力”好聽,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蘭”值錢,那是因為人家空調做得好,或者賣得多、廣告打得多,綜合作用產生的。


    這一切,導致了國際上對於商標保護的立法,非常重視“保護在先善意使用”。


    後來iphone這個案子,被告的皮具廠就是可以這麽抗辯:


    “你說我是蹭你的熱度,你怎麽證明?07年的時候,iphone能合法地在華夏大陸買到嗎?有在國內電視台打廣告、能拿出在華廣告費發票麽?這兩項都沒有,又不是“馳名”,你憑啥說iphone在華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國內賣iphone牌手機殼,說不定華夏人都不知道iphone這個商標呢!什麽?你說我當時知不知道米國有個牌子叫iphone?我當然不知道了!我是個賣皮包的啊!又不關心電子行業。iphone是什麽?我當時聽都沒聽說過!所以你們蘋果公司應該感謝我們皮包公司,賣了兩年手機殼,還幫你們在國內預熱了品牌呢!不問你收錢就不錯了!”


    縱然喬老賊當時心中有一萬句mmp要講,麵對這種抗辯他也是說不出來的。


    因為在法律上,你在沒有銷量的情況下(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運營商渠道進入國內,此前可以買港行,但是隻能當遊戲機打,因為沒有國內運營商的meid這些(入網許可證)),要想證明自己有名,就隻有“馳名商標”這一個最過硬的證據。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哪怕民間每天有10億個人在談論iphone,但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沒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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