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建議成立一家由國家開發銀行控股的路橋工程公司,負責鐵路、公路幹線和大型橋梁隧道的總體規劃與建設,國家開發銀行出資三成並相對控股,其餘七成資本以發行‘建設債券’的方式向民間募集。”


    羅蘭與季諾維視線接觸,唇角浮現一個善意的微笑。


    “受季諾維先生的啟發,我認為國家路橋公司應該享有公路和鐵路沿線兩側10裏之內的土地產權,隨著交通建設的展開,公路和鐵路兩側的土地得益於便利的交通,商業價值將大幅提升,我們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將這些具有升值潛力的土地置換為建設資金。”


    “第一種是直接向移民或者投資者出租道路兩側的土地,租期最長可以簽50年,50年內承租人享有地麵以下三十尺至地麵以上三十尺內的空間使用權,以及前述權益的轉租權和繼承權,租金可以一次付清,亦可分期支付——分期利率根據央行基礎利率的變動而同步調整;租期滿後,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


    “殿下,五十年租期差不多是終生所有了,與直接賣掉有什麽區別?”季諾維問。


    “租期再長也是租,土地所有權還在國家手中,對一個人而言,五十年就是一生,但是對一個國家而言,五十年不過是短短一瞬間,作為國家的決策者,我們必須做長遠打算,不能因為貪圖一時便利而把包袱留給子孫後代。”羅蘭淡然回答。


    季諾維花白的眉毛抖了抖,垂首陷入沉思。


    “以上是第一種利用土地融資的方式,除此之外,國家路橋公司還可以自己開發這些土地,比如成立一家由其控股的‘城鎮建設開發公司’,為鐵路與公路沿線的土地承租人提供房地產建設服務,獲得的收益排除運營成本之外,一部分用於償還投資者的債券本息,另一部分則用於建設街道、排汙渠、垃圾處理廠、交通站台、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和公廁之類無償向當地居民開放的城鎮公共服務設施。”


    羅蘭喝了口茶水潤潤喉嚨,進一步闡述自己的想法:“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城鎮公共設施的建設要走在前頭,如此方能吸引人們租地建房,開展各種工商業活動,入駐的居民多了,依附交通幹線興建起來的城鎮也將隨之走向繁榮;從而為城建公司提供更多的收費業務,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會議廳中陷入沉默,諸位大臣都在思考羅蘭的方案是否可行。


    魯道夫點燃煙鬥深深吸了一口,有些話別人不方便說,隻能由他親自開口問兒子。


    “羅蘭,你的方案與季諾維的方案相比,其實隻有一處差別,季諾維主張公路和鐵路交給私人經營,而你則主張官辦,按照你提出的方案,私人除了投資國家路橋工程公司的股票和債券,似乎沒有別的方式介入交通建設?與此同時,國家路橋公司要負責全國範圍內的交通建設,不得不膨脹為一個龐然大物,你估計雇傭多少工人才夠用,十萬還是八萬?這麽龐大的一家國企,管理起來非常複雜,而且因其壟斷國內交通建設,恐怕會染上遲鈍、僵化和低效的毛病,你打算怎麽解決這些潛在的弊端?”


    能提出如此尖銳的問題,足以見得魯道夫陛下自建國之後並未懈怠,也在不斷地學習新知識,吸收新思想,不斷進步以適應這個國家的進步。


    “陛下,您說到了要害,國家路橋公司既不可能更不應該親自主持每一條公路和鐵路的實際建設,事實上這家公司隻需要負責那些施工難度巨大或者關係到國防安全的重點工程,而對於大多數普通工程,隻履行規劃和監管義務,就如同中央銀行監管私人商業銀行,卻未曾開展存貸款業務與私人銀行競爭。”羅蘭回答。


    魯道夫還在思索兒子這話的用意,季諾維猛然抬起頭來,目光炯炯的盯著羅蘭。


    “殿下的意思是……私人建築商可以從國家路橋公司手中承包大多數路段的建設工程?”


    羅蘭含笑點頭:“不僅可以承包,還可以對外二次轉包,三次轉包……我不管工程外包多少層,我隻要求兩點:其一,工程按期通過質量驗收;其二,花費在預算約束之內。”


    “這樣一來,國家路橋公司實際上隻會親自承擔那些私人建築商不願意承擔或者不允許承擔的項目,在其他工程項目上則引入私人資本充分競爭,必要的時候加以監督指導,防止惡性競爭……”季諾維長出一口氣,不得不承認羅蘭考慮的比自己更周到。


    “具體到工程外包的環節,我還有一個小小的建議。”羅蘭又喝了一口水,在國王陛下以及眾位大臣的注視下微微一笑,說出一句差點兒把眾人全都嚇趴下的“瘋話”:“國家路橋公司不向承包商提供一個銅板的建設經費,也不為承包商的建設貸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擔保,修路架橋的資金全靠承包商自己籌集。”


    沉默。


    尷尬的沉默。


    困惑的沉默。


    最終打破沉默的還是國王陛下,隻有他老人家不介意當麵追問兒子的葫蘆裏到底賣的是什麽藥。


    “你不給別人錢,還要別人為你修路,天下哪有人肯幹這種出力不討好的蠢事?”魯道夫疑惑的望著兒子,“你最好別告訴我,要派出軍隊強迫建築工人無償勞動。”


    羅蘭搖頭一笑:“陛下,你想到哪兒去了?我不給承包商現錢,但是作為代替的酬勞,我會給予他們一定年限的‘路橋特許經營權’。”


    所謂“特許經營權(bot)”,即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可以細分為建設——經營——轉讓三個環節。


    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比如修建鐵路——與私人企業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和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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