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走這位裴縣令,李曜很是難得地安靜下來了一會兒,自去內院泡澡,算是給自己休息放鬆一下。對於李曜而言,唐朝上流社會的住所比之後世更見奢華,這棟宅子按說就是他一個人住,其餘人都是為他服務的,而其占地卻是極大。要知道這可是在長安,相當於後世你在北京住一所接近十個足球場大的宅院。要不是考慮到亂世炒房沒什麽前途,他真恨不得自己弄出一個炒房集團來。
想到炒房,他又不禁想到這次的改革。事實上這次改革從根源上來講,就是通過行政手段,把朝廷往“重商”上引導。
事實上大唐到了現如今這個地步,對商業的重視已經大大提高,不過總的來說,其重視的方向還是有些問題。李曜從不認為中國不能比西方提前發展出資本主義萌芽,因為實際上在原先的曆史上,宋朝如果不是因為陷於對外作戰,失敗於對抗蠻族的戰爭,那麽世界上第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十有**會是中國。
何為資本主義?這個問題在後世也有不同的學術看法,但在李曜看來,可以簡單的說,就是資本掌控了國家的經濟、政治命脈。什麽表現就是資本掌握國家的經濟、政治命脈?唐、宋的差別就在這個問題上格外分明。而其中最大的差別,就是對待商業的態度。
唐、宋是中國古代社會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社會處於轉型的重要時期。自唐中後期至宋以來,朝廷對市場的管理由以往那種以市製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向以稅務設置為代表的“以稅代管”模式轉變。這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國家市場觀念以及市場管理實踐漸變的表現。按照李曜的觀點來看,這就是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轉變的一個重要標誌。
比如說市場。唐代的市場以市製為代表,國家對市場設置地點、交換時間、交換方式等各個環節有明確細致的規定。“市令”作為最重要的市場管理者,嚴格遵守國家對市場空間和時間的規定,以追求市場有序、交換規範、穩定公平為己任,在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坊市製崩潰後的宋代市場,在時空以及交換方麵呈現出自由勃發的特點。由於市場活躍,形式多樣,故宋代國家給予市場更多的自由度,對市場的管理已超脫於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稅代管”模式轉變。似唐代那樣的“市令”極少,卻頻繁出現了管理不同類別的、不同行政級別稅務的“監稅務官”。他們都是市場的管理者,但宋代“監稅務官”不再將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換地點、時間以及交換者行為是否遵守規則等具體問題上,而是以收稅為職責或說目標,在一個更高的層麵上,達到有效控製和管理市場的目的。
唐宋兩朝市場管理者的變化,一方麵反映出社會經濟,尤其是商業的變化。另一方麵,則體現出國家市場觀念轉變而導致的市場管理模式的變化。
在李曜此次改革,首次提出“自由貿易區”概念之前,大唐的市場管理模式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即由朝廷“直接管理”。其雖然與先秦市製有淵源關係,但始終與朝廷的指令性管理、行政層級有密切的關係,體現出一種國家權力至上的特點。
唐中前期以前的“市”,一般多指官市,即國家派官員直接管理的、有時空限定的固定市場。唐代的“市”主要設置在兩京及全國地方州縣以上,長官即“市令”或由地方官兼管;在邊地有“互市監”,設監官一人等。朝廷對市場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兩京都市署、平準署以及州縣以上“市”等相關機構負責,而最重要的官員即“市令”。
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副職丞則是“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謂秤以格,鬥以槩),以三賈均市(賈有上中下之差)”,這是李曜向曾經主管過戶部的王摶請教得來的,大唐“市令”“丞”的基本職責。
據王摶的介紹,這種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價、規範市場等職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製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為市官之長,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責。其所統領的市官各份其責,有掌平定物價的質人,有專收市肆屋舍等稅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領導眾胥的胥師,有定物價的賈師,有負責治安、防止暴亂的司虣,有專門稽查不按時去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稅征收的泉府等等。根據這一說法,李曜便很清楚,這種以司市為主管的市官體係說明市場管理較為完備,所以這種“直管模式”也就多為後代所繼承,一直到大唐。
王摶學識淵博,又告訴李曜,說“市令”一詞,大約初見於《周禮》,如“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這裏的“市令”,當然是指市場的相關法令而非官員之名。大約在春秋楚莊王時期,有了作為市場管理官員——“市令”的叫法;王莽時期有“長安東、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長”,後又改稱“司市”等等。魏晉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為太府卿的屬下。雖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時有差異,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場總長官“司市”的職責。唐承隋製,仍以“市令”為市場的管理者,但其設置卻隨市場向縱深方向發展而有所變化,一是數量增多,一是隨市場有層級差別而“市令”也開始具有行政層級特點。
王摶當時見李曜對市集製度似乎頗有興趣,便繼續為李曜介紹,告訴他大唐的市場管理可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兩京市場的管理。所以朝廷設有“太府寺”,長官太府卿“掌邦國財貨,總京師四市、平準、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屬;舉其綱目,修其職務”。又有“太府少卿”為副職,專“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權衡);凡四方之貢賦,百官之俸秩,謹其出納而為之節製焉。凡祭祀則供其幣”。
由於太府寺所掌邦國財貨、四方貢賦皆屬於國家財政的重頭,所以其長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為從三品;少卿二人,官為從四品上,責權重大。但是,對市場交換等事務的具體管理則是由其下屬機構“市署”及其屬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兩京——長安和洛陽,“太府寺”下設有“兩京都市署”和“平準署”等機構作為都城市場管理的職能部門,其長官皆稱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準令;副職日“丞”。前者掌管民間物貨交易,後者負責官府物貨的交易。“兩京都市署”是全國最發達的市場——長安東、西兩市和東都洛陽南、北兩市的直接管理機構,長官“令”、“丞”是管理兩京市場的實質性人物。
王摶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謂秤以格,鬥以槩),以三賈均市(賈有上中下之差)”。由於京城東西兩市是萬眾交易之地,事務繁雜,故所設市令官一人,其官位為從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這時候的一個畿縣縣令就為“正六品下”官員,也就是說,掌管一個市場的“京都市令”地位與畿縣縣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還設有錄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員,做具體事務。“平準署”作為專管官府市易的機構,唐承隋製“隸太府”,設“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則以時出貨”,凡沒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於平準署所管的物貨交易較為單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準令,從七品下;丞,從八品下,其下也有錄事、府、史、監事、典事、賈人、掌固等隨員。
第二層次的市場管理主要針對那些分布在全國各地州、縣治所的市,且有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其一,雖然州縣以上設市,但隻有層次較高的市場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場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縣地方“市令”官的設置是一個發展的過程,且各地設置時間早晚不一。
一方麵,雖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縣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對各地市場的設置仍然有相當的限製。據中宗李顯景龍元年十一月敕:“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車駕行幸處”才可以“於頓側立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
據此,李曜認為後者不過是一種臨時市場,且帶有施恩優惠的特點。唐中宗即位後的百餘年正是人們通常認為的盛唐時期,是唐代商品經濟進入一個發展迅速的階段。
但從這條資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紀初時,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時,唐廷對地方市場設置是有嚴格規定的。這就顯示出那一時期大唐縣級以上市場的分布密度、數量和發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當然,王摶的這個話,反倒讓李曜可以反觀到,或說感受到大唐社會的發展,看到一種新的社會現象正在出現或說蔓延開來,即大唐越來越多的州縣以外的市場開始出現,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規範那些活躍於社會表層之下、且日益發展起來的新興市場。
另一方麵,至公元九世紀初時,在州縣以上地方市場發展的同時(一般認為唐朝已經處於商品經濟活躍發展的時期),地方市場的管理卻表現出與之不大相稱的現象,即市場管理似乎仍處於調整狀態,也就是朝廷對於縣級以上市場是否必須設置“市令”這一點並不確定。
按照王摶此前的說法,大唐對“市令”的職責有明確規定,京都市令的職責如前所述,而對地方市令也有相應規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偽,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場總管的特點。對其官階也明確劃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階均為“從九品上”;下州市令為“從九品下”。
據王摶表示,憲宗元和六年時,全國大約有“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結合前麵提到的中宗時期對州、縣以上設市的規定以及大唐商業發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數量肯定是超過這個數字了。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市令”卻仍然是在州級以上地方市場中才能設置,也就是說,在元和六年時,唐代的“市令”數量不過300左右。
由於李曜明確表示對市集發展的重視,且其所問之事即便王摶這等能臣也無法隻由記憶來回答,因此在查閱卷宗之後,才告訴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場都設有“市令”,不過地方“市令”設置在行政層級上和時間上有區別,“市令”在縣一級市場中的設置更晚。中書省的資料顯示,大唐州縣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設置,近百年時才在縣級市場中逐漸固定下來,並且,仍然有興廢之變動。
王摶翻遍中書省,總算找出結論,據記載,大約在武則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許“三輔”、“四大都督府”等衝要地區,以及4萬戶以上州等地調整或補充市令等官員。這是大唐較早的、在地方市場中專設“市令”的一則資料。隨唐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縣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於官員增多,俸祿加大,政府財政支出龐大,故憲宗元和年間宰相李吉甫曾經奏請裁撤官員。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時,吏部裁減合並地方808個職員,其中明確規定“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
這一裁員的史實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間,中、下縣等地方市場已經有了“市令”的設置。更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公元811年已經裁撤了中下縣中的“市令”,但在40年後,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時,朝廷又恢複了中縣的市令,並明確規定“中縣,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滿三千戶以上者,並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須置舊來交易係者,聽依三千戶法置,仍申省諸縣在州郭下並置市官”。也就是說,直到公元九世紀初,“市令”的設置局限在3000戶以上的地方。
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據地方行政層級的高低,並參考人口規模和市場發展程度來確定是否設置市令的。由於古代的人口規模是衡量其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所以,在這些官市中設置“市令”從一個側麵顯示出市場發展的水平;而一個地方是否設置“市令”則成為衡量唐代市場管理力度的另一個標誌。
在唐朝周邊地區,朝廷對貿易的管理專設有“互市監”,規定每市設“監”一人,從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監”官主要“掌諸蕃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從朝廷對商品關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監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應是馬、驢、騾、牛等,朝廷明文規定“凡互市所得馬、駞、驢、牛等,各別其色,具齒歲,膚第,以言於所隸州、府,州、府為申聞。太仆差官吏相與受領,印記”。作為市場,“監”的地位顯然低於州縣以上的“市”,但“監”所行職責與“市令”有相近之處。
在沿海地方,唐在開元年間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發展起來的海外貿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書》中有“市舶使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等字樣。到大唐後期,因“南海有蠻舶之利,珍貨輻湊”,而“舊帥作法興利以致富,凡為南海者靡不棞載而還”,於是盧鈞“請監軍領市舶使,已一不幹預”。顯然,“市舶使”在唐代並非常設官員,也沒有專門的機構。
從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從都城到邊疆、地方市場的管理情況看,盡管“市令”的設置時間有早晚,設置的地方也存在層級差別,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市令”在全國範圍內的、較高層次的市場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大唐對市場的管理主要采取由“市令”專管或以其它官員兼職掌控,嚴格規範各級市場空間及市場交換行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這在史學家被稱之為什麽,反正他就簡單的把這種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場官員直接管理交換的各個環節,其職事前後似乎都在表現出國家至上的特點。
比如“市”能否設立,由國家規定;在“市”內,物價的確定、交換的具體位置、交換的時間等都要遵從國家安排。在這種模式下,市作為交換場所雖說是交換發展的產物,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經濟的客觀發展以及國家對市場的認識或說市場觀念都還沒有達到那樣一種水平——無論是個體商人還是國家,都力圖利用市場的功能,通過增加或擴大交換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場管理都著意在規範市場的交換行為,其所看重的是怎樣體現國家權力和社會法規。這種管理模式是市場發展的局限。雖然唐中後期以後市場發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縣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興的、不同層次的市場,但終唐一代,“市令”的設置及其所行職事,似可以作為衡量市場發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個標誌。
那麽這個市場管理模式是怎麽出現漸變的呢?
一方麵,在唐代市場管理中曾擔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發生變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資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詞幾乎消失了。其二,作為市易務的“市令”,雖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屬於王安石變法時期的“市易務”官員,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場總體事務之官。另一方麵,宋代對各級、各類市場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為廣泛的空間,在全國各地設置管理貿易機構——名之曰“務”、“場”等等,如商稅務、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曰“場”)等;而且,這些機構以收取稅收為主要目的,明顯是用“以稅代管”的方式控製著市場;其官員主要謂之“監稅務官”“監官”等等。
這種變化是怎麽發生的?什麽時候發生的?
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事實上,宋代稅務的創置及完善是一個自唐中後期、曆五代及入宋以來不斷發展的曆史過程。這是在李曜出任兩池傕鹽使之後發現的一個新情況。
“務”的產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與唐中後期以來國家財政稅收由農業稅為主轉向廣開財源,實施種種榷稅的措施有關,德宗時期實施的兩稅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項,前人多有論述,就不贅述了。同樣是在德宗時,趙讚“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並請於“諸道津會置吏”,“商賈錢每緡稅二十”,德宗采納了他的建議。這雖然是國家軍費窘迫下的動議,但卻可能是後代曆朝將商稅作為國家重要財源的先聲。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時,“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潤驅動著國家及官員增加榷茶之稅額。在文宗開成二年(公元837)時,浙江觀察使盧商奏曰“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從之”。
從楊炎倡行兩稅法、趙讚倡行稅商、王涯榷茶稅等建議的提出,能否說明一點,國家管理層中一部分人已經意識到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市場不僅隻是“管”的問題,而是要“用”。要使市場的利潤為國家所控製,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流入市場的每一種物品“稅”。這種方法古已有之,隻是不同時期“稅”的對象不同。隻有針對當朝百姓離不開的最大宗商品,國家才能獲得最多的收益。
應當說,他們的建議之所以能夠實施,是當時商業的發展為其奠定了物質基礎。也正因為如此,“務”作為專管機構(唐時多曰“場”)最初與茶業、鹽業以及通商等具有較大利潤的經濟部門有關,且地位特殊,從設置之初其目的就是為了通商取稅。早期的“務”,隻是指某一具體事務的名詞,後來才作為管理貿易和稅收機構,始有“茶務”“鹽務”等名。如李曜現在控製的河東兩池,即安邑、解縣兩地是此時重要的鹽產區,故曾有“兩池鹽務隸度支”的記載——當然現在已經是全麵為河中節度使掌握。
在這裏,“茶務”更多的是指茶或鹽等事務而已。曆史上大約是到五代以後,由於鹽、茶以及通商等稅收利潤巨大,國家給予更高程度的重視,“務”才逐漸演變成一個專門的機構了。至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公元931),“詔天下州、府商稅務,並委逐處差人,依省司年額勾當納官”。這裏的“商稅務”不僅是一個管理商稅稅收部門,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級普遍設置的常設機構了。這也是“商稅務”名稱出現較早的例予。同樣,在後漢乾裙二年(公元949)時,兵部侍郎於德辰奏請三司“差清強官於襄州,自立茶務收稅買茶”,其目的就是其稅“足以贍國”。
曆史上自唐中後期曆五代入宋,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茶作為大宗商品異軍突起、各類商品交換日益活躍,使得“務”的設置逐漸固定下來,並成為各級地方主管貿易和稅收的部門。由於“務”主要作為以征收各種與流通相關的稅錢為目的,所追求的是實際利益而非象征性的國家權力。在這種狀態下,政府成為與個體商人可以在市場上“分一杯羹”的不同獲利者。由此,“務”的創設就成為市場管理模式漸變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入宋以後的市場管理向“以稅代管”方向發展。
現在李曜設立自由貿易區,就是打算開始提早進行曆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將朝廷直管改變為“以稅代管”。
他記得在宋朝文獻中的“市”,實際已經成為一個更加廣義市場的概念,它不再是單純地指大唐那種有著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的交換場所——市,而是指廣泛分布在城鄉的各類市場。
事實也證明,宋代的市場較唐代已經有更加明顯的發展,城市若以兩宋都城為例,隨著坊市製度的崩潰,以鋪席貿易為特點的各色店鋪在城中連街沿巷的分布著,市場繁榮;在鄉村,鎮市的蓬勃興起體現出市場發展的勃勃生機。麵對這樣的市場發展,宋朝的市場觀發生變化,使唐代以來通過“商稅”以增加國家收入的意識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強。在現實中,一方麵朝廷下放對具體交換場所的管理權,將瑣細事務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麵,則是加強稅收機構的完善,從另一個角度實現對市場的有效管理。從現象上看,增加國家收入是事實,但發揮市場優勢,國家通過稅收控製市場,最終實現交易利潤的最大化卻是其經濟實質。所以,市場管理由“以稅代管模式”取代了過去的“直管模式”。
李曜並不是一個過於衝動、過於理想化的人,他知道大唐到了現在這個地步,不改革肯定不行,但成功的改革決不能是空中樓閣。此前他就曾經詳細研究過王莽改革失敗的原因[無風注:見本書前文。],此時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時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適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經過對比,如果條件合適,就要大力推進。商業集市的以稅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宋朝以稅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參考對象。
而宋代“以稅代管模式”的形成發展,最有說服力的也許是“稅務”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後,“務”作為市場管理和稅收機構在宋代設置得越來越普遍,涉及的經濟事務也遠遠超過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創製“商稅則例於務門”,並規定“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至太宗年間,以“樞密直學士杜韡。州稅”,史稱“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製度,規定“監當使臣”由京朝官任,“並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此後“遂為定員”。從太祖立商稅則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監州稅,表現出宋對廣義市場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機構、章法及專職官員的建製過程。也許可以說,這就是宋代市場“以稅代管模式”建立的標誌。
當然,既然是參考借鑒,稅率應該是其中一個很大的問題。宋朝時,其稅收物貨及稅率李曜曾在某論壇看見某大牛提到過。那位雄辯家稱,宋代“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駞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凡州縣皆置務,官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那位論壇雄辯家又說,宋代的稅收機構大都由太府寺所轄。宋承唐製設太府寺,其所屬機構有商稅務,收京城商稅;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雜買務、雜賣場、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價;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官糴;榷貨務,賞折博斛金銀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引錢鈔之事;店宅務,掌管官屋邸店,計置出僦及民修造繕完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則歸雜買務”,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斥其餘幣以利公私則歸雜賣場”,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這些機構是太府寺所屬“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屬職能機構,都與稅收有關。此外,地方上還有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日“場”)、市舶務等名目。
而在宋朝諸多“務”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稅務”等,或曰“稅務”、“茶務”、“酒務”。由於它的設置是自上而下,從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縣甚至在鎮中多有設置,發揮著既類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職能的特點。
那次看這位雄辯家與人對簿論壇,李曜受益匪淺,下班後晚上就上線潛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幾夜,他自己也從正反兩方的說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結論:
首先,宋代商稅務的設置也可以分為幾個層次,即有行政層級的差別。
第一個層次,在京城曰“都商稅務”或“都商稅院”。北宋開封“都商稅院在義和坊,掌京城商賈廊店市收”;其官員由京城“諸司使、副、三班三人監,所領有攔稅數錢之名”。從監都商稅務官的職責可以看出,他們對市場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樣,直接掌管市場交易具體事務,而是摯市場之綱領,不再過問枝節,直接以稅收為終極目標,即所謂“商賈之賦則歸都商稅務”。
都商稅院收稅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通過京城城門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納。“太宗至道元年詔:都商稅院每客旅將雜物、香藥執地頭引者,不問一年上下,隻作有引稅二十錢;無引者稅七十五錢”。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詔:商稅院並依榜例收稅。仍取腳地引看驗,如無引每千收稅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篦物,隻委監新城門使臣點校驗就門收稅。一千已上依舊於商稅院納錢。官員出入隨行衣物非販鬻者不須收稅。村民入京貨鬻百錢已下與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稅二錢”。
所謂“地頭引”或“腳地引”,按照李曜猜想,應是一種類似經營許可證或說營業執照的憑證;似有一定的空間劃定,適合於鋪席貿易者,故有“地頭”、“腳地”之名;屬於商人自己繳納,國家批準給納的範疇。由監城門使臣負責出入城門的部分,則根據物貨的價值決定納稅數額及繳納方式,不足1000的由監城門使臣收繳,超過1000者則由客商到都商稅院繳納。通過收稅的方式,都商稅院實際上實現了對整個京城市場——無論是行商還是坐賈的交易活動進行最有效的管理。
較之於唐代市製,宋代的“以稅代管”即有具體事務的管理——收稅,更有高級別的宏觀控製的特點。如果說北宋都城的市場管理以“都商稅務”為代表,說明其已經進入“以稅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現就是稅務的增多,在臨安城,除了都稅務外,還有浙江稅務、龍山稅務、北郭稅務和江漲橋稅務。除了前麵提到的各務外,還有市舶務、紅亭稅務等。除了各務外,還有合同茶場、城南炭場、抽解竹木場、糠場等。這是國家市場觀念及實踐都已經轉向追求稅利最大化的表現。
第二層次,即各府州縣所設置的商稅務。前麵提到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況。並且根據各地的地方特色,稅務的名稱可以有“商稅務”、“稅務”、“茶務”“酒務”等不同稱謂,並且可以同時設置數務。
兩宋時期,在福建路治所福州州城先後設有都稅務、臨河務、樓店務、修造場、抽木場、窯務、船場、灰場、炭場等。在這些龐雜的務中,有的並不是稅收機構,如窯務,就是利用流役人員的勞力為官府燒製產品的,屬於臨時設置。但在以稅收為目標的場務中如“州城都務、臨河務,號裏、外稅務二務”等,在當時當地的市場發展中就發揮著重要作用。州城之“都稅務”曾經曰“茶鹽商稅務”,“國初,茶鹽有榷官,自設市於此收稅,官通領之。熙寧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隻稱‘鹽商稅務’。雖產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而“臨河務”又曾經是“古南鎖港”,有“凡百貨舟載此入焉”的記載,說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縣一級也設稅務,史稱“有九縣十務”,即“閩清、長樂、羅源、寧德、長溪、永福、連江、福清與古田裏、外二務是也”。
第三層次,即鎮市稅務,那是隨市場發展,市鎮博興後的產物。在北宋時期,不僅在縣級以上設務,鎮一級地方也有稅務: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韓城村因“人物繁盛,場務係百姓撲買”有司“欲乞改為鎮,創酒稅務,置監官一員”,得到朝廷的批準。又如福建路各縣之下有黃崎鎮、水口鎮、閩安鎮、海口鎮等鎮務,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確規定了“十縣務及四鎮正額”。嘉定年間,太平州黃池鎮也有鎮務。總的說來,南宋各地的鎮之稅務雖時有興廢,但其存在並開始增多已經是事實。
此外,在新興的鄉村“市”中也出現有“稅官”的記錄。這些新興的市,商品種類、流通量及成交額都有局限,即所謂“鄉落有號為‘虛市者’隻是三數日一次市合”,故“初無收稅之法”。但由於“州郡急於財賦”,多“創為稅場”,或令人買撲,政府坐收課利;或令攔頭收稅;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稅收,如紹興二十一年(1151)“詔省洪州武寧縣巾口市官監酒稅,從本路諸司之請也”,這說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監酒稅之官。又如,慶元府鄞縣有下莊市、林村市、橫溪市、甬東市、東吳市、小白市、韓嶺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設有稅務或稅場,如下莊酒務、林村酒務,且直接有監官,“下莊酒務,監官一員;林村、黃姑林酒務,監官二員”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鎮市,宋代都以稅務機構和稅務監官的形式直接控製了各級市場。那些在唐代還隻是臨時性的機構或是臨時性的特殊官員,到了宋代大都成為常置機構和常設官員。
其次,宋代各級稅務創置的時間有早晚之別。第一層次的都商稅務在宋建國之初就已經存在,如宋太祖開寶六年(公元973),司勳郎中監在京商稅務蘇曉就奉命查辦供備庫使李守信貪汙案。第二層次的地方各府州縣稅務設置大約在太宗以後;而第三層次的鎮市稅務設置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間,如前麵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對福建路十縣及四鎮稅務稅額的規定;又如紹興年間,稗牛鎮有鎮務;湖州烏墩、新市鎮務等等。設置時間之所以有差別,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稅代管”市場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現。
再次,盡管說宋代通過稅務層層分布控製了全國的各級市場,但有宋一代的官員也常常因為“以稅代管”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而產生質疑,對地方州縣是否應當設置“稅務”始終存在爭議。到北宋仁宗時期,各地方官員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擴展稅源,產生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負擔,一些官員紛紛上奏批評稅務“刻虐日甚”,使得“商旅為之不行”,而朝廷也開始頻頻下詔欲遏製不良態勢:天聖五年(公元1027)五月,因“河北諸州、軍酒稅務自有監臨官,而轉運使複差官比校歲課,務以侵民”有詔罷之。天聖七年(公元1029),“詔天下稅務毋得瀆傒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詔天下商稅務今年所增稅物名件盡除之”。皇祐三年(1051)“詔綠汴河商稅務無得苛留公私舟船”,諸如此類。
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蘇軾又言“臣至淮南體訪得諸處稅務,自數年來刻虐日甚,商旅為之不行。其間課利雖已不虧,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為少衰。詳究厥由,不獨以財用窘急,轉運司督迫所致,蓋綠有上件給錢充賞條貫故人人務為刻虐以希歲終之賞。顯是借關市之法以蓄聚私家囊案”等等。
仁宗以後,地方隨意增加稅收的情況愈演愈烈,而類似的爭議也延續到南宋,紹興十年(公元1141)時,高宗對臣下曰:“比聞州縣多創添稅務,因此商旅不行,所有貨少,為公私之害”,並令相關官員查實,最後“詔所增稅務並罷”。
盡管如此,十餘年來“商賈不行“的局麵並沒有太大的改觀,《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71記載,紹興二十六年(1156)尚書省言:“近年所在稅務收稅太重,雖屢降指揮裁酌減免,而商賈猶不能行,蓋綠稅場太密,收稅處多,欲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開具將相去連接之處,裁酌減並以寬商賈。如縣道稅務不可減,即與免過稅。仍許豁除省額,如此則商賈行而貨財通矣,從之”。事實是,一麵是批評聲不斷,一麵是稅務依舊創置不止。
從上述唐代在兩京及州縣以上地方置“市”,設“市令”“丞”,到宋代在京城及其地方路府州縣鎮市置“稅務”,置“監官”的變化,李曜確實能感受到唐中後期,曆五代人宋以來國家市場管理模式的漸變。前者重“管”,後者重“稅”;前者顯得市場“規範”,猶如謙謙君子,後者顯得市場無序、自由,甚至將國家和個人的“貪婪”暴露無遺。
但是,恰恰是這種變化反映出商業的發展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操縱著整個國家市場的發展方向,其方向已經非人們的主觀願望所能改變。它導致現實社會中的國家和個人,除了不斷調整自身以適應這種變化外,別無他法。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導致國家市場觀的轉變,從過去那種單純的、樸素的“互通有無”的市場觀,向主觀能動地,欲發揮市場功能,利用物貨流通,以收稅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向轉變。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成就了唐代市場管理“直管模式”向宋代“以稅代管模式”的轉變。
既然終究是要發展到那般地步的,何不現在就提前發展,使得中央財政開始變得充裕?
財政不充裕,如何一統天下?財政不充裕,天下如何長治久安?
長安,長安。唯有不斷發展進步、適合當前的製度,才能讓你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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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重感冒中,肺都要咳出來了。按照中醫的方法看,我應該是“風熱”——風邪入肺。換做西醫的說法嘛,大概就是:上呼吸道病毒感染,又稱病毒性感冒。
想到炒房,他又不禁想到這次的改革。事實上這次改革從根源上來講,就是通過行政手段,把朝廷往“重商”上引導。
事實上大唐到了現如今這個地步,對商業的重視已經大大提高,不過總的來說,其重視的方向還是有些問題。李曜從不認為中國不能比西方提前發展出資本主義萌芽,因為實際上在原先的曆史上,宋朝如果不是因為陷於對外作戰,失敗於對抗蠻族的戰爭,那麽世界上第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十有**會是中國。
何為資本主義?這個問題在後世也有不同的學術看法,但在李曜看來,可以簡單的說,就是資本掌控了國家的經濟、政治命脈。什麽表現就是資本掌握國家的經濟、政治命脈?唐、宋的差別就在這個問題上格外分明。而其中最大的差別,就是對待商業的態度。
唐、宋是中國古代社會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社會處於轉型的重要時期。自唐中後期至宋以來,朝廷對市場的管理由以往那種以市製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向以稅務設置為代表的“以稅代管”模式轉變。這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國家市場觀念以及市場管理實踐漸變的表現。按照李曜的觀點來看,這就是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轉變的一個重要標誌。
比如說市場。唐代的市場以市製為代表,國家對市場設置地點、交換時間、交換方式等各個環節有明確細致的規定。“市令”作為最重要的市場管理者,嚴格遵守國家對市場空間和時間的規定,以追求市場有序、交換規範、穩定公平為己任,在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坊市製崩潰後的宋代市場,在時空以及交換方麵呈現出自由勃發的特點。由於市場活躍,形式多樣,故宋代國家給予市場更多的自由度,對市場的管理已超脫於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稅代管”模式轉變。似唐代那樣的“市令”極少,卻頻繁出現了管理不同類別的、不同行政級別稅務的“監稅務官”。他們都是市場的管理者,但宋代“監稅務官”不再將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換地點、時間以及交換者行為是否遵守規則等具體問題上,而是以收稅為職責或說目標,在一個更高的層麵上,達到有效控製和管理市場的目的。
唐宋兩朝市場管理者的變化,一方麵反映出社會經濟,尤其是商業的變化。另一方麵,則體現出國家市場觀念轉變而導致的市場管理模式的變化。
在李曜此次改革,首次提出“自由貿易區”概念之前,大唐的市場管理模式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即由朝廷“直接管理”。其雖然與先秦市製有淵源關係,但始終與朝廷的指令性管理、行政層級有密切的關係,體現出一種國家權力至上的特點。
唐中前期以前的“市”,一般多指官市,即國家派官員直接管理的、有時空限定的固定市場。唐代的“市”主要設置在兩京及全國地方州縣以上,長官即“市令”或由地方官兼管;在邊地有“互市監”,設監官一人等。朝廷對市場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兩京都市署、平準署以及州縣以上“市”等相關機構負責,而最重要的官員即“市令”。
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副職丞則是“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謂秤以格,鬥以槩),以三賈均市(賈有上中下之差)”,這是李曜向曾經主管過戶部的王摶請教得來的,大唐“市令”“丞”的基本職責。
據王摶的介紹,這種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價、規範市場等職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製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為市官之長,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責。其所統領的市官各份其責,有掌平定物價的質人,有專收市肆屋舍等稅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領導眾胥的胥師,有定物價的賈師,有負責治安、防止暴亂的司虣,有專門稽查不按時去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稅征收的泉府等等。根據這一說法,李曜便很清楚,這種以司市為主管的市官體係說明市場管理較為完備,所以這種“直管模式”也就多為後代所繼承,一直到大唐。
王摶學識淵博,又告訴李曜,說“市令”一詞,大約初見於《周禮》,如“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這裏的“市令”,當然是指市場的相關法令而非官員之名。大約在春秋楚莊王時期,有了作為市場管理官員——“市令”的叫法;王莽時期有“長安東、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長”,後又改稱“司市”等等。魏晉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為太府卿的屬下。雖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時有差異,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場總長官“司市”的職責。唐承隋製,仍以“市令”為市場的管理者,但其設置卻隨市場向縱深方向發展而有所變化,一是數量增多,一是隨市場有層級差別而“市令”也開始具有行政層級特點。
王摶當時見李曜對市集製度似乎頗有興趣,便繼續為李曜介紹,告訴他大唐的市場管理可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兩京市場的管理。所以朝廷設有“太府寺”,長官太府卿“掌邦國財貨,總京師四市、平準、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屬;舉其綱目,修其職務”。又有“太府少卿”為副職,專“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權衡);凡四方之貢賦,百官之俸秩,謹其出納而為之節製焉。凡祭祀則供其幣”。
由於太府寺所掌邦國財貨、四方貢賦皆屬於國家財政的重頭,所以其長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為從三品;少卿二人,官為從四品上,責權重大。但是,對市場交換等事務的具體管理則是由其下屬機構“市署”及其屬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兩京——長安和洛陽,“太府寺”下設有“兩京都市署”和“平準署”等機構作為都城市場管理的職能部門,其長官皆稱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準令;副職日“丞”。前者掌管民間物貨交易,後者負責官府物貨的交易。“兩京都市署”是全國最發達的市場——長安東、西兩市和東都洛陽南、北兩市的直接管理機構,長官“令”、“丞”是管理兩京市場的實質性人物。
王摶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謂秤以格,鬥以槩),以三賈均市(賈有上中下之差)”。由於京城東西兩市是萬眾交易之地,事務繁雜,故所設市令官一人,其官位為從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這時候的一個畿縣縣令就為“正六品下”官員,也就是說,掌管一個市場的“京都市令”地位與畿縣縣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還設有錄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員,做具體事務。“平準署”作為專管官府市易的機構,唐承隋製“隸太府”,設“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則以時出貨”,凡沒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於平準署所管的物貨交易較為單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準令,從七品下;丞,從八品下,其下也有錄事、府、史、監事、典事、賈人、掌固等隨員。
第二層次的市場管理主要針對那些分布在全國各地州、縣治所的市,且有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其一,雖然州縣以上設市,但隻有層次較高的市場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場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縣地方“市令”官的設置是一個發展的過程,且各地設置時間早晚不一。
一方麵,雖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縣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對各地市場的設置仍然有相當的限製。據中宗李顯景龍元年十一月敕:“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車駕行幸處”才可以“於頓側立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
據此,李曜認為後者不過是一種臨時市場,且帶有施恩優惠的特點。唐中宗即位後的百餘年正是人們通常認為的盛唐時期,是唐代商品經濟進入一個發展迅速的階段。
但從這條資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紀初時,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時,唐廷對地方市場設置是有嚴格規定的。這就顯示出那一時期大唐縣級以上市場的分布密度、數量和發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當然,王摶的這個話,反倒讓李曜可以反觀到,或說感受到大唐社會的發展,看到一種新的社會現象正在出現或說蔓延開來,即大唐越來越多的州縣以外的市場開始出現,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規範那些活躍於社會表層之下、且日益發展起來的新興市場。
另一方麵,至公元九世紀初時,在州縣以上地方市場發展的同時(一般認為唐朝已經處於商品經濟活躍發展的時期),地方市場的管理卻表現出與之不大相稱的現象,即市場管理似乎仍處於調整狀態,也就是朝廷對於縣級以上市場是否必須設置“市令”這一點並不確定。
按照王摶此前的說法,大唐對“市令”的職責有明確規定,京都市令的職責如前所述,而對地方市令也有相應規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偽,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場總管的特點。對其官階也明確劃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階均為“從九品上”;下州市令為“從九品下”。
據王摶表示,憲宗元和六年時,全國大約有“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結合前麵提到的中宗時期對州、縣以上設市的規定以及大唐商業發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數量肯定是超過這個數字了。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市令”卻仍然是在州級以上地方市場中才能設置,也就是說,在元和六年時,唐代的“市令”數量不過300左右。
由於李曜明確表示對市集發展的重視,且其所問之事即便王摶這等能臣也無法隻由記憶來回答,因此在查閱卷宗之後,才告訴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場都設有“市令”,不過地方“市令”設置在行政層級上和時間上有區別,“市令”在縣一級市場中的設置更晚。中書省的資料顯示,大唐州縣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設置,近百年時才在縣級市場中逐漸固定下來,並且,仍然有興廢之變動。
王摶翻遍中書省,總算找出結論,據記載,大約在武則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許“三輔”、“四大都督府”等衝要地區,以及4萬戶以上州等地調整或補充市令等官員。這是大唐較早的、在地方市場中專設“市令”的一則資料。隨唐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縣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於官員增多,俸祿加大,政府財政支出龐大,故憲宗元和年間宰相李吉甫曾經奏請裁撤官員。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時,吏部裁減合並地方808個職員,其中明確規定“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
這一裁員的史實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間,中、下縣等地方市場已經有了“市令”的設置。更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公元811年已經裁撤了中下縣中的“市令”,但在40年後,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時,朝廷又恢複了中縣的市令,並明確規定“中縣,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滿三千戶以上者,並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須置舊來交易係者,聽依三千戶法置,仍申省諸縣在州郭下並置市官”。也就是說,直到公元九世紀初,“市令”的設置局限在3000戶以上的地方。
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據地方行政層級的高低,並參考人口規模和市場發展程度來確定是否設置市令的。由於古代的人口規模是衡量其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所以,在這些官市中設置“市令”從一個側麵顯示出市場發展的水平;而一個地方是否設置“市令”則成為衡量唐代市場管理力度的另一個標誌。
在唐朝周邊地區,朝廷對貿易的管理專設有“互市監”,規定每市設“監”一人,從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監”官主要“掌諸蕃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從朝廷對商品關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監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應是馬、驢、騾、牛等,朝廷明文規定“凡互市所得馬、駞、驢、牛等,各別其色,具齒歲,膚第,以言於所隸州、府,州、府為申聞。太仆差官吏相與受領,印記”。作為市場,“監”的地位顯然低於州縣以上的“市”,但“監”所行職責與“市令”有相近之處。
在沿海地方,唐在開元年間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發展起來的海外貿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書》中有“市舶使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等字樣。到大唐後期,因“南海有蠻舶之利,珍貨輻湊”,而“舊帥作法興利以致富,凡為南海者靡不棞載而還”,於是盧鈞“請監軍領市舶使,已一不幹預”。顯然,“市舶使”在唐代並非常設官員,也沒有專門的機構。
從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從都城到邊疆、地方市場的管理情況看,盡管“市令”的設置時間有早晚,設置的地方也存在層級差別,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市令”在全國範圍內的、較高層次的市場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大唐對市場的管理主要采取由“市令”專管或以其它官員兼職掌控,嚴格規範各級市場空間及市場交換行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這在史學家被稱之為什麽,反正他就簡單的把這種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場官員直接管理交換的各個環節,其職事前後似乎都在表現出國家至上的特點。
比如“市”能否設立,由國家規定;在“市”內,物價的確定、交換的具體位置、交換的時間等都要遵從國家安排。在這種模式下,市作為交換場所雖說是交換發展的產物,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經濟的客觀發展以及國家對市場的認識或說市場觀念都還沒有達到那樣一種水平——無論是個體商人還是國家,都力圖利用市場的功能,通過增加或擴大交換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場管理都著意在規範市場的交換行為,其所看重的是怎樣體現國家權力和社會法規。這種管理模式是市場發展的局限。雖然唐中後期以後市場發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縣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興的、不同層次的市場,但終唐一代,“市令”的設置及其所行職事,似可以作為衡量市場發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個標誌。
那麽這個市場管理模式是怎麽出現漸變的呢?
一方麵,在唐代市場管理中曾擔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發生變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資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詞幾乎消失了。其二,作為市易務的“市令”,雖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屬於王安石變法時期的“市易務”官員,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場總體事務之官。另一方麵,宋代對各級、各類市場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為廣泛的空間,在全國各地設置管理貿易機構——名之曰“務”、“場”等等,如商稅務、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曰“場”)等;而且,這些機構以收取稅收為主要目的,明顯是用“以稅代管”的方式控製著市場;其官員主要謂之“監稅務官”“監官”等等。
這種變化是怎麽發生的?什麽時候發生的?
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事實上,宋代稅務的創置及完善是一個自唐中後期、曆五代及入宋以來不斷發展的曆史過程。這是在李曜出任兩池傕鹽使之後發現的一個新情況。
“務”的產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與唐中後期以來國家財政稅收由農業稅為主轉向廣開財源,實施種種榷稅的措施有關,德宗時期實施的兩稅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項,前人多有論述,就不贅述了。同樣是在德宗時,趙讚“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並請於“諸道津會置吏”,“商賈錢每緡稅二十”,德宗采納了他的建議。這雖然是國家軍費窘迫下的動議,但卻可能是後代曆朝將商稅作為國家重要財源的先聲。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時,“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潤驅動著國家及官員增加榷茶之稅額。在文宗開成二年(公元837)時,浙江觀察使盧商奏曰“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從之”。
從楊炎倡行兩稅法、趙讚倡行稅商、王涯榷茶稅等建議的提出,能否說明一點,國家管理層中一部分人已經意識到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市場不僅隻是“管”的問題,而是要“用”。要使市場的利潤為國家所控製,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流入市場的每一種物品“稅”。這種方法古已有之,隻是不同時期“稅”的對象不同。隻有針對當朝百姓離不開的最大宗商品,國家才能獲得最多的收益。
應當說,他們的建議之所以能夠實施,是當時商業的發展為其奠定了物質基礎。也正因為如此,“務”作為專管機構(唐時多曰“場”)最初與茶業、鹽業以及通商等具有較大利潤的經濟部門有關,且地位特殊,從設置之初其目的就是為了通商取稅。早期的“務”,隻是指某一具體事務的名詞,後來才作為管理貿易和稅收機構,始有“茶務”“鹽務”等名。如李曜現在控製的河東兩池,即安邑、解縣兩地是此時重要的鹽產區,故曾有“兩池鹽務隸度支”的記載——當然現在已經是全麵為河中節度使掌握。
在這裏,“茶務”更多的是指茶或鹽等事務而已。曆史上大約是到五代以後,由於鹽、茶以及通商等稅收利潤巨大,國家給予更高程度的重視,“務”才逐漸演變成一個專門的機構了。至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公元931),“詔天下州、府商稅務,並委逐處差人,依省司年額勾當納官”。這裏的“商稅務”不僅是一個管理商稅稅收部門,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級普遍設置的常設機構了。這也是“商稅務”名稱出現較早的例予。同樣,在後漢乾裙二年(公元949)時,兵部侍郎於德辰奏請三司“差清強官於襄州,自立茶務收稅買茶”,其目的就是其稅“足以贍國”。
曆史上自唐中後期曆五代入宋,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茶作為大宗商品異軍突起、各類商品交換日益活躍,使得“務”的設置逐漸固定下來,並成為各級地方主管貿易和稅收的部門。由於“務”主要作為以征收各種與流通相關的稅錢為目的,所追求的是實際利益而非象征性的國家權力。在這種狀態下,政府成為與個體商人可以在市場上“分一杯羹”的不同獲利者。由此,“務”的創設就成為市場管理模式漸變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入宋以後的市場管理向“以稅代管”方向發展。
現在李曜設立自由貿易區,就是打算開始提早進行曆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將朝廷直管改變為“以稅代管”。
他記得在宋朝文獻中的“市”,實際已經成為一個更加廣義市場的概念,它不再是單純地指大唐那種有著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的交換場所——市,而是指廣泛分布在城鄉的各類市場。
事實也證明,宋代的市場較唐代已經有更加明顯的發展,城市若以兩宋都城為例,隨著坊市製度的崩潰,以鋪席貿易為特點的各色店鋪在城中連街沿巷的分布著,市場繁榮;在鄉村,鎮市的蓬勃興起體現出市場發展的勃勃生機。麵對這樣的市場發展,宋朝的市場觀發生變化,使唐代以來通過“商稅”以增加國家收入的意識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強。在現實中,一方麵朝廷下放對具體交換場所的管理權,將瑣細事務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麵,則是加強稅收機構的完善,從另一個角度實現對市場的有效管理。從現象上看,增加國家收入是事實,但發揮市場優勢,國家通過稅收控製市場,最終實現交易利潤的最大化卻是其經濟實質。所以,市場管理由“以稅代管模式”取代了過去的“直管模式”。
李曜並不是一個過於衝動、過於理想化的人,他知道大唐到了現在這個地步,不改革肯定不行,但成功的改革決不能是空中樓閣。此前他就曾經詳細研究過王莽改革失敗的原因[無風注:見本書前文。],此時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時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適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經過對比,如果條件合適,就要大力推進。商業集市的以稅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宋朝以稅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參考對象。
而宋代“以稅代管模式”的形成發展,最有說服力的也許是“稅務”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後,“務”作為市場管理和稅收機構在宋代設置得越來越普遍,涉及的經濟事務也遠遠超過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創製“商稅則例於務門”,並規定“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至太宗年間,以“樞密直學士杜韡。州稅”,史稱“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製度,規定“監當使臣”由京朝官任,“並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此後“遂為定員”。從太祖立商稅則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監州稅,表現出宋對廣義市場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機構、章法及專職官員的建製過程。也許可以說,這就是宋代市場“以稅代管模式”建立的標誌。
當然,既然是參考借鑒,稅率應該是其中一個很大的問題。宋朝時,其稅收物貨及稅率李曜曾在某論壇看見某大牛提到過。那位雄辯家稱,宋代“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駞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凡州縣皆置務,官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那位論壇雄辯家又說,宋代的稅收機構大都由太府寺所轄。宋承唐製設太府寺,其所屬機構有商稅務,收京城商稅;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雜買務、雜賣場、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價;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官糴;榷貨務,賞折博斛金銀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引錢鈔之事;店宅務,掌管官屋邸店,計置出僦及民修造繕完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則歸雜買務”,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斥其餘幣以利公私則歸雜賣場”,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這些機構是太府寺所屬“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屬職能機構,都與稅收有關。此外,地方上還有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日“場”)、市舶務等名目。
而在宋朝諸多“務”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稅務”等,或曰“稅務”、“茶務”、“酒務”。由於它的設置是自上而下,從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縣甚至在鎮中多有設置,發揮著既類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職能的特點。
那次看這位雄辯家與人對簿論壇,李曜受益匪淺,下班後晚上就上線潛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幾夜,他自己也從正反兩方的說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結論:
首先,宋代商稅務的設置也可以分為幾個層次,即有行政層級的差別。
第一個層次,在京城曰“都商稅務”或“都商稅院”。北宋開封“都商稅院在義和坊,掌京城商賈廊店市收”;其官員由京城“諸司使、副、三班三人監,所領有攔稅數錢之名”。從監都商稅務官的職責可以看出,他們對市場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樣,直接掌管市場交易具體事務,而是摯市場之綱領,不再過問枝節,直接以稅收為終極目標,即所謂“商賈之賦則歸都商稅務”。
都商稅院收稅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通過京城城門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納。“太宗至道元年詔:都商稅院每客旅將雜物、香藥執地頭引者,不問一年上下,隻作有引稅二十錢;無引者稅七十五錢”。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詔:商稅院並依榜例收稅。仍取腳地引看驗,如無引每千收稅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篦物,隻委監新城門使臣點校驗就門收稅。一千已上依舊於商稅院納錢。官員出入隨行衣物非販鬻者不須收稅。村民入京貨鬻百錢已下與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稅二錢”。
所謂“地頭引”或“腳地引”,按照李曜猜想,應是一種類似經營許可證或說營業執照的憑證;似有一定的空間劃定,適合於鋪席貿易者,故有“地頭”、“腳地”之名;屬於商人自己繳納,國家批準給納的範疇。由監城門使臣負責出入城門的部分,則根據物貨的價值決定納稅數額及繳納方式,不足1000的由監城門使臣收繳,超過1000者則由客商到都商稅院繳納。通過收稅的方式,都商稅院實際上實現了對整個京城市場——無論是行商還是坐賈的交易活動進行最有效的管理。
較之於唐代市製,宋代的“以稅代管”即有具體事務的管理——收稅,更有高級別的宏觀控製的特點。如果說北宋都城的市場管理以“都商稅務”為代表,說明其已經進入“以稅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現就是稅務的增多,在臨安城,除了都稅務外,還有浙江稅務、龍山稅務、北郭稅務和江漲橋稅務。除了前麵提到的各務外,還有市舶務、紅亭稅務等。除了各務外,還有合同茶場、城南炭場、抽解竹木場、糠場等。這是國家市場觀念及實踐都已經轉向追求稅利最大化的表現。
第二層次,即各府州縣所設置的商稅務。前麵提到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況。並且根據各地的地方特色,稅務的名稱可以有“商稅務”、“稅務”、“茶務”“酒務”等不同稱謂,並且可以同時設置數務。
兩宋時期,在福建路治所福州州城先後設有都稅務、臨河務、樓店務、修造場、抽木場、窯務、船場、灰場、炭場等。在這些龐雜的務中,有的並不是稅收機構,如窯務,就是利用流役人員的勞力為官府燒製產品的,屬於臨時設置。但在以稅收為目標的場務中如“州城都務、臨河務,號裏、外稅務二務”等,在當時當地的市場發展中就發揮著重要作用。州城之“都稅務”曾經曰“茶鹽商稅務”,“國初,茶鹽有榷官,自設市於此收稅,官通領之。熙寧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隻稱‘鹽商稅務’。雖產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而“臨河務”又曾經是“古南鎖港”,有“凡百貨舟載此入焉”的記載,說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縣一級也設稅務,史稱“有九縣十務”,即“閩清、長樂、羅源、寧德、長溪、永福、連江、福清與古田裏、外二務是也”。
第三層次,即鎮市稅務,那是隨市場發展,市鎮博興後的產物。在北宋時期,不僅在縣級以上設務,鎮一級地方也有稅務: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韓城村因“人物繁盛,場務係百姓撲買”有司“欲乞改為鎮,創酒稅務,置監官一員”,得到朝廷的批準。又如福建路各縣之下有黃崎鎮、水口鎮、閩安鎮、海口鎮等鎮務,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確規定了“十縣務及四鎮正額”。嘉定年間,太平州黃池鎮也有鎮務。總的說來,南宋各地的鎮之稅務雖時有興廢,但其存在並開始增多已經是事實。
此外,在新興的鄉村“市”中也出現有“稅官”的記錄。這些新興的市,商品種類、流通量及成交額都有局限,即所謂“鄉落有號為‘虛市者’隻是三數日一次市合”,故“初無收稅之法”。但由於“州郡急於財賦”,多“創為稅場”,或令人買撲,政府坐收課利;或令攔頭收稅;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稅收,如紹興二十一年(1151)“詔省洪州武寧縣巾口市官監酒稅,從本路諸司之請也”,這說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監酒稅之官。又如,慶元府鄞縣有下莊市、林村市、橫溪市、甬東市、東吳市、小白市、韓嶺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設有稅務或稅場,如下莊酒務、林村酒務,且直接有監官,“下莊酒務,監官一員;林村、黃姑林酒務,監官二員”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鎮市,宋代都以稅務機構和稅務監官的形式直接控製了各級市場。那些在唐代還隻是臨時性的機構或是臨時性的特殊官員,到了宋代大都成為常置機構和常設官員。
其次,宋代各級稅務創置的時間有早晚之別。第一層次的都商稅務在宋建國之初就已經存在,如宋太祖開寶六年(公元973),司勳郎中監在京商稅務蘇曉就奉命查辦供備庫使李守信貪汙案。第二層次的地方各府州縣稅務設置大約在太宗以後;而第三層次的鎮市稅務設置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間,如前麵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對福建路十縣及四鎮稅務稅額的規定;又如紹興年間,稗牛鎮有鎮務;湖州烏墩、新市鎮務等等。設置時間之所以有差別,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稅代管”市場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現。
再次,盡管說宋代通過稅務層層分布控製了全國的各級市場,但有宋一代的官員也常常因為“以稅代管”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而產生質疑,對地方州縣是否應當設置“稅務”始終存在爭議。到北宋仁宗時期,各地方官員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擴展稅源,產生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負擔,一些官員紛紛上奏批評稅務“刻虐日甚”,使得“商旅為之不行”,而朝廷也開始頻頻下詔欲遏製不良態勢:天聖五年(公元1027)五月,因“河北諸州、軍酒稅務自有監臨官,而轉運使複差官比校歲課,務以侵民”有詔罷之。天聖七年(公元1029),“詔天下稅務毋得瀆傒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詔天下商稅務今年所增稅物名件盡除之”。皇祐三年(1051)“詔綠汴河商稅務無得苛留公私舟船”,諸如此類。
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蘇軾又言“臣至淮南體訪得諸處稅務,自數年來刻虐日甚,商旅為之不行。其間課利雖已不虧,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為少衰。詳究厥由,不獨以財用窘急,轉運司督迫所致,蓋綠有上件給錢充賞條貫故人人務為刻虐以希歲終之賞。顯是借關市之法以蓄聚私家囊案”等等。
仁宗以後,地方隨意增加稅收的情況愈演愈烈,而類似的爭議也延續到南宋,紹興十年(公元1141)時,高宗對臣下曰:“比聞州縣多創添稅務,因此商旅不行,所有貨少,為公私之害”,並令相關官員查實,最後“詔所增稅務並罷”。
盡管如此,十餘年來“商賈不行“的局麵並沒有太大的改觀,《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71記載,紹興二十六年(1156)尚書省言:“近年所在稅務收稅太重,雖屢降指揮裁酌減免,而商賈猶不能行,蓋綠稅場太密,收稅處多,欲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開具將相去連接之處,裁酌減並以寬商賈。如縣道稅務不可減,即與免過稅。仍許豁除省額,如此則商賈行而貨財通矣,從之”。事實是,一麵是批評聲不斷,一麵是稅務依舊創置不止。
從上述唐代在兩京及州縣以上地方置“市”,設“市令”“丞”,到宋代在京城及其地方路府州縣鎮市置“稅務”,置“監官”的變化,李曜確實能感受到唐中後期,曆五代人宋以來國家市場管理模式的漸變。前者重“管”,後者重“稅”;前者顯得市場“規範”,猶如謙謙君子,後者顯得市場無序、自由,甚至將國家和個人的“貪婪”暴露無遺。
但是,恰恰是這種變化反映出商業的發展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操縱著整個國家市場的發展方向,其方向已經非人們的主觀願望所能改變。它導致現實社會中的國家和個人,除了不斷調整自身以適應這種變化外,別無他法。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導致國家市場觀的轉變,從過去那種單純的、樸素的“互通有無”的市場觀,向主觀能動地,欲發揮市場功能,利用物貨流通,以收稅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向轉變。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成就了唐代市場管理“直管模式”向宋代“以稅代管模式”的轉變。
既然終究是要發展到那般地步的,何不現在就提前發展,使得中央財政開始變得充裕?
財政不充裕,如何一統天下?財政不充裕,天下如何長治久安?
長安,長安。唯有不斷發展進步、適合當前的製度,才能讓你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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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重感冒中,肺都要咳出來了。按照中醫的方法看,我應該是“風熱”——風邪入肺。換做西醫的說法嘛,大概就是:上呼吸道病毒感染,又稱病毒性感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