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好!我是《盜墓派》這本書的作者,筆名犼帝。我特此借用VIP通道來呼籲和強調幾件事情!
第一,《盜墓派》的世界觀構架、人物劇情,純屬本人虛構!所以,讀者你們隻能夠當做娛樂來品讀欣賞!
第二,我在此鄭重強調“盜墓”的嚴重性,不要說有一天你走上了盜墓犯罪的道路,是看了《盜墓派》而生的欲思之念和行為,第一條我已經聲明,本故事純屬虛構,隻供娛樂!也請你去法律部谘詢,盜墓和嚴重走私國家文物的,都是死罪和無期徒刑!
你也不要覺得你盜了墓,國家機構就不抓你,現在已經不是古代了,科學取證分分鍾!你敢玩火,還不如去邊防給國家站崗,要是不想活,也別去盜墓,還不如自殺,因為你的行為是在教唆我們的子孫後代,人可以死,但是你千萬不要死了還有罪!
第三,我個人想說,文化必須多元化創作與發展,但是離不開正義性!所以讀者,可以研讀《盜墓派》的中心主旨,我嚴肅提倡保護文物,遵守國家法律規定!還有,我要跟你說,咱們中國人最有價值的不是錢,而是我們的曆史,我們的文化!盜墓賊盜了墓,就破壞了古墓,破壞了曆史,使考古學家們無法研究相對的曆史,這就產生了嚴重的曆史斷代問題,往長遠了去想,文化是發展國家經濟的根源,那麽盜墓賊的罪過可想而知!罪不可赦!這和賣國賊的罪過是同等的!
<a id="wzsy" href="http://m.aiyueshuxiang.com">愛閱書香</a>
第四,我想說,總有一天會有人來寫以“盜墓派”為書名的作品,那為什麽不在我手裏讓它變的更加有正義性呢!我會以此書,來廣告各位及子孫後代保護國家文物的責任和重要性!前麵劇情是長生、曹操、饕餮等為鋪墊,我會以故事來告誡讀者和洗滌讀者的心靈,讓“盜墓派”成為黑暗裏的光明之劍!
第五,請訂閱閱文旗下我的正版作品,本來作者就不賺錢,如果沒有足夠的經濟條件,我想《盜墓派》這本精彩之作,會成為一個殘缺本,我想這不是讀者你願意看到的!而且盜版跟正版相比,真的不值得一看!
還有,《盜墓派》的精彩劇情仍在繼續……
關於盜墓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修訂)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三)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87年11月27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第一,《盜墓派》的世界觀構架、人物劇情,純屬本人虛構!所以,讀者你們隻能夠當做娛樂來品讀欣賞!
第二,我在此鄭重強調“盜墓”的嚴重性,不要說有一天你走上了盜墓犯罪的道路,是看了《盜墓派》而生的欲思之念和行為,第一條我已經聲明,本故事純屬虛構,隻供娛樂!也請你去法律部谘詢,盜墓和嚴重走私國家文物的,都是死罪和無期徒刑!
你也不要覺得你盜了墓,國家機構就不抓你,現在已經不是古代了,科學取證分分鍾!你敢玩火,還不如去邊防給國家站崗,要是不想活,也別去盜墓,還不如自殺,因為你的行為是在教唆我們的子孫後代,人可以死,但是你千萬不要死了還有罪!
第三,我個人想說,文化必須多元化創作與發展,但是離不開正義性!所以讀者,可以研讀《盜墓派》的中心主旨,我嚴肅提倡保護文物,遵守國家法律規定!還有,我要跟你說,咱們中國人最有價值的不是錢,而是我們的曆史,我們的文化!盜墓賊盜了墓,就破壞了古墓,破壞了曆史,使考古學家們無法研究相對的曆史,這就產生了嚴重的曆史斷代問題,往長遠了去想,文化是發展國家經濟的根源,那麽盜墓賊的罪過可想而知!罪不可赦!這和賣國賊的罪過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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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想說,總有一天會有人來寫以“盜墓派”為書名的作品,那為什麽不在我手裏讓它變的更加有正義性呢!我會以此書,來廣告各位及子孫後代保護國家文物的責任和重要性!前麵劇情是長生、曹操、饕餮等為鋪墊,我會以故事來告誡讀者和洗滌讀者的心靈,讓“盜墓派”成為黑暗裏的光明之劍!
第五,請訂閱閱文旗下我的正版作品,本來作者就不賺錢,如果沒有足夠的經濟條件,我想《盜墓派》這本精彩之作,會成為一個殘缺本,我想這不是讀者你願意看到的!而且盜版跟正版相比,真的不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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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盜墓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修訂)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三)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87年11月27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