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楠接過這枚近乎白色的小小硬幣,看看道:“你運氣真不錯,這是枚如今已經比較少見的5美分鎳幣。


    都快一個世紀了,埋地裏還有這麽好的品相很難得。”


    空閑的時候多看看美國人收藏文化的書籍還是有點好處的,至少不會當個睜眼瞎——不缺錢,多找點樂趣沒錯。


    用蘭迪遞過來的礦泉水稍微清洗了一下鎳幣,除了表麵有很淡的泥土侵蝕後留下的印記,整枚鎳幣都像新的一樣。


    難能可貴的是這枚5美分大概是在流通後不久就被主人遺失,妙棉幾乎沒有使用痕跡,磨損幾乎看不出來,如果拿去評級,還應該能夠得到個不低的分數。


    錢幣能有原光雖然好,但近一個世紀前的舊幣,如果是傳世品,這原光太少了,常見的是日常使用磨損就會讓錢幣品相一塌糊塗。


    “這個能值多少?”


    小妮子一臉好奇的表情,因為張楠用上了“少見”的用詞,想著應該比剛才那枚小麥1美分值錢得多。


    “普通品相能超過一百美元,這枚保存狀態好,兩三百美元應該沒問題。”


    “耶!”


    查理茲-塞隆雙手握拳往上一舉,整個人都跳了起來!


    張楠笑著看小姑娘興奮的表情,等她瘋完了才道:“這還是v字美分裏邊最常見的品種,1898年產量比較大。


    如果是最初的1883年第一版本的v字幣,都要上千美元。”


    “發行量少?”


    小查莉很好學。


    張楠指了下錢幣背麵,道“這裏的cents字樣是後來加上去的,第一批1883年生產的v字幣上沒有這些字樣。”


    加與不加,有什麽不一樣?


    這時林曼插嘴道:“我好想記得有個傳說是因為一個聾啞人的騙局,所以後來生產的v字幣背麵就都增加了標識。”


    平時常見的硬幣,就算美國人自己,隻要不是玩錢幣的,也不會去了解裏邊曾經發生過的故事,更不用說還是100年前的故事。


    張楠朝林曼點點頭,道:“在我們華夏,現在還在使用的一種背麵綠色的一角紙幣因為同2角紙幣顏色極為相似,容易在交易過程中混淆,僅使用了14個月就被回收,價值就非常高。後來特意改變了紙幣背麵的顏色,再次重新印刷。


    容易麵值混淆的錢幣一般都會被回收,但這種5美分v字幣的最初版本是因為直徑和圖案同5美元金幣太接近了,所以後來做了修改......”


    1881年,美國製幣局局長斯諾登下令造幣廠首席雕刻師查爾斯-巴伯設計統一的鎳幣,包括2美分、3美分硬幣和新提議的銅鎳合金美分幣。


    斯諾登要求巴伯在硬幣正麵采用自由女神的古典主義風格頭像,反麵則是代表麵額的羅馬數字,周圍由小麥、棉花和玉米環繞。


    最終獲批生產的隻有5美分硬幣,1883年投產:正麵:古典式的自由女像頭像周圍有13顆星和年份標識,背麵則是花環圍繞的“v”,還有銘文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利堅合眾國)、epluribusunum(合眾為一)環繞。


    重量保持在5克,直徑22毫米。


    “......不過麻煩來了,詐騙分子很快發現新鎳幣的直徑與5美元麵值的金幣非常接近,正麵圖案還很像。隻要給新鎳幣鍍金,就有可能會讓人誤以為這是5美元金幣。


    騙子們很快行動,還給部分鍍金鎳幣加上鋸齒紋花邊,讓它看上去更像金幣,結果騙了不少人。


    剛才林曼說得對,這種騙局最經典的故事就是一個叫什麽塔圖姆的男子利用這種硬幣進行了多次詐騙。


    托美利堅合眾國完善的法律的福,他的詐騙行為還不違法!”


    查理茲-塞隆一臉不信,道:“不可能!在美國如果是把鎳幣當金幣用,聾啞人和正常健康人一樣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小女孩很正義,不過也很天真。


    “那要看怎麽用了。


    查莉,法律是一張網,魯莽的一頭撞上去保證完蛋被套牢,如果迂回一下,或者變通後分成多股鑽過去就會安然無恙。”


    查理茲-塞隆聽完後若有所思,邊上人也是微笑著看老板教育小女孩,都沒示意到這是在教壞小孩子。


    那個塔圖姆的行騙手段其實很簡單,但就是跳出了法律的製裁範圍。


    他是在進入商店後選中一種價格不超過5美分的物品,付給店員一枚加工過的鎳幣,然後老老實實等著找錢。


    許多店員都上當,找給他4美元95美分,而且事後店家還無法通過法律向塔圖姆追索,找黑幫幫忙的成本又太大,如果是自己找上門用拳頭說話,這警察都會幫那個塔圖姆。


    因為塔圖姆是聾啞人,他的確付足了自己所購買物品的金額,而在法律意義上店員找他的錢就相當於是贈送的禮物。”


    查理茲-塞隆無語了,他知道西方式的法律似乎就是這麽規定的:鍍了金的5美分還還是5美分,不是假幣詐騙!


    你還不能說他是特意加工了硬幣後來行騙,就算那個塔圖姆會手語、會書寫,他告訴警察這錢是路上撿的,你也拿它一點辦法都沒有!


    華夏是十年後的《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但一百年前的美國,嗬嗬...見到的無主財物當然是自己的,別人不去告,那更是自己的。


    這就是當初美國人的法律,你自己看走眼了隻能自認倒黴,怨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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