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一早,於立飛上班之後,就讓安德生來自己的辦公室。安德生之前是分管全縣信訪工作的副局長,對程方的事情,應該知道才對。當然,他也不會僅僅聽信陳梅玉的一麵之詞。可是現在程方已經被死緩,陳梅玉還堅持他是冤枉的,他才想過問的。


    “老安,昨天晚上陳梅玉找到了我,程方的案子你應該知道吧?”於立飛等安德生進來之後,走到了沙發邊上,給他遞了根煙。


    “知道的。程方,二級警督,六五年生人,**黨員。八八年調入潭州縣看守所,九八年起任看守所副教導員。在看守所工作的時候,程方當時就有違紀行為,而且還跟朱麗紅保持著不正當關係。原本局裏就準備處分他,正好發生了這件事,當時湯伯生和李青山親自督辦的案件。”安德生點了點頭,當時他分管全縣信訪工作,對陳梅玉可是記憶猶新。


    “當時誰分管看守所?”於立飛問,董記純是去年才調過來的,程方發案的時候,董記純還沒有調來。


    “趙力。”安德生說道,正是因為程方的案子,趙力才得以提拔為副政委,主管治安和派出所工作。


    “我看過案卷,確實有一些疑點和違反法律程序之處。”於立飛說道,以現在趙力的身體狀況,讓他再介紹程方的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於書記,程方的案子,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複審,並且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我們現在再提這件案子,是不是有些不合適?”安德生問,這件案子已經判了,而且程方也承認確實是他故意殺人。至於非法持有槍支,更是板上釘釘的事。


    “法院判了的案子,就不一定都準確無誤嘛。”於立飛說道,法院隻是根據當時雙方提供的證據,公安局提供的口供中,程方已經供認不諱,法院自然是根據口供來判案。可如果公安局的口供有問題,法院就有可能犯錯。於立飛仔細看過案卷,確實有一定的問題。


    首先是公訴人對程方故意殺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這次口供所說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包括從哪裏入室、如何行凶、從何處逃跑等等,與辦案人員的現場勘查筆錄根本不符。


    例如,程方在《訊問筆錄》中供述:七月十二日作案時,把繩子拴在被害人鄧某、朱麗娟夫婦家的樓頂一根鐵棍子上,從頂樓下到三樓進入鄧家南陽台,在陽台上用匕首紮傷鄧某,在門廳紮傷朱麗娟,然後開門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門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凶手當時是將一條尼龍繩係在樓內三樓和四樓間的樓梯扶手上,從樓梯轉角處的窗戶爬到北陽台外,從北陽台進入廚房實施作案,一雙棕色皮涼鞋遺留在案發現場。


    其實是公訴人指控程方為泄私憤。殺傷鄧某、朱麗娟缺乏證據。因為程方缺乏作案動機!程方與受害人朱麗娟的妹妹有**關係。這種關係對受害人鄧某、朱麗娟並未造成任何損害。而且鄧某、朱麗娟也從未阻撓過妹妹與程方之間的這種**關係,程方為什麽要殺害鄧某、朱麗娟?受害人鄧某也曾親口陳述:程方與他和妻子朱麗娟之間沒有過矛盾。


    再次,是程方沒有作案時間。根據潭州縣公安局的偵查結論,案件發生時間為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淩晨二時許。而程方家座機的話費清單顯示: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淩晨二時十分四十九秒。程方正在家中與朱麗紅通話。正打著電話,朱麗紅告訴程方,她姐姐家出事了。讓程方找車送他們去醫院搶救。拭問,如果案犯真是程方,他怎麽可能幾乎在案發的同時,還能跟朱麗紅在家中通話呢。


    最後,李久明被捕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些公安人員在偵查階段對自己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我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經確定係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證據可用於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上述法律和國際公約明規定,如果程方所說的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屬實,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於立飛作為潭州縣公安局實際一把手,如果公安局的公安人員,確實有刑訊逼供的犯罪行為,他是絕對不會姑息遷就的。急於破案的心情他能理解,危害到自己同事的生命,他也很同情。可是如果真的是采用刑訊逼供,而造成了屈打成招,他就不會答應了。


    聽到於立飛有理有據的分析和判斷,安德生也是沉默了。這件案子涉及到原來的局長和政委,雖然他們都已經不在了,可是於立飛的做法,還是會讓人覺得他在報複。


    “如果程方真是冤枉的,而我們在知道之後,並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那就是瀆職!再說了,程方雖然有違紀行為,可是並沒有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雖然要處罰,但並不能判死緩吧?”於立飛沉吟道。


    “於書記,我支持你。”安德生最後咬了咬牙,程方的案子跟他一點關係也沒有,既然於立飛要重新調查,他自然也不好反對。而且於立飛也說的沒錯,如果現在自己不支持,真要是查出程方是冤枉的,他這個公安局的政委,以後還怎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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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你把當時參與審訊的人,列一個名單。”於立飛說,到底是什麽情況,當時參與審訊的公安人員心裏最清楚。


    “湯伯生、李青山、趙力、餘建軍、李久明,還有市局刑偵支隊一大隊的大隊長聶連海。”安德生對這件案子記憶猶新,對參與審訊的人員也非常清楚。


    “聶連海?”於立飛詫異的問,他是知道聶連海這個人的。


    “案發後,縣局向市局提出要支援,市局就派了聶連海過來。”安德生說。


    “餘建軍和李久明都是治安大隊的,怎麽刑偵大隊沒人參加嗎?”於立飛疑惑的問,程方的案件可是刑偵大隊偵查的,現在參與審訊的人員,餘建軍和李久明都在治安大隊,而且被開除了,他自然不相信。


    “當時餘建軍是刑偵大隊的副大隊長,李久明是刑警。程方的案子之後,他們才被調到治安大隊。餘建軍擔任大隊長,李久明擔任一中隊的中隊長。”安德生說,因為那次的事情,趙力、餘建軍和李久明都是受益人。


    “徐永江和許之一有沒有參與?”於立飛問,徐永江是分管刑偵的副局長,許之一是刑警大隊的大隊長,他們並沒有參與程方一案,顯得有些奇怪。


    “於書記,你可能不清楚當時的局裏的情況。湯伯生當局長的時候,絕對是大權獨攬,徐永江雖然是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可是程方的案子,湯伯生親自出馬,還輪得到徐永江麽?而因為餘建軍想出頭,自然就不會讓許之一參加。”安德生說,原本湯伯生是有意讓餘建軍擔任刑警大隊的大隊長的。可是餘建軍覺得,幹刑警太辛苦,不如去治安大隊。


    在治安大隊的日子,確實要比刑警大隊悠閑得多。特別是灰色收入,當刑警幾乎沒有任何灰色收入,可是在治安大隊,工資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動。李久明之所以願意跟著餘建軍,就是因為在治安管理大隊的日子過得實在太舒服了。


    “老安,現在除了聶連海之外,其他五人都不在公安係統了。”於立飛說,或許這就是天意。


    “於書記,你說怎麽調查,我聽你指示。”安德生說,如果不是於立飛突然來公安局,恐怕除了湯伯生之外,其他四人都會好好的。特別是李青山,很有可能擔任局長。


    “雖然參與審訊的人,現在都不在局裏。可是這麽大的事情,肯定也是有其他知情人的。你負責思想工作,可以順便調查一下,我去趟看守所。”於立飛說,原本他可以問徐永江和許之一,可他們現在都在六九專案組裏,他可不想因為這樣的事而打擾專案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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