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日·9 目擊車禍


    前年秋天的一個周末,周南開車送我去省城,參加一位客戶為兒子舉辦的“百歲兒”慶宴,宴會結束後又被主人拉到酒吧喝連場。散局時已是晚上11點,天上飄起細雨,我們謝絕主人的挽留,連夜駕車返回c市。


    由於混合了白酒和洋酒,我有點兒不勝酒力,被周南攙扶著來到位於海雨大道旁的停車場,坐到副駕駛的座位上,車子還沒有離開停車場,我便昏昏睡去。待中途被尿憋醒,發現汽車安靜地停在路邊,司機周南不知去向。時間接近午夜零點,外邊的秋雨依然未歇,我們已經出了省城,路上車少人稀,道邊小店多數關門閉戶,隻有附近一家小超市還亮著燈營業。我小解返回車上,周南也從那家超市出來。


    汽車重新啟動。周南緩緩地說,離開海雨大道停車場時看到一起車禍,一輛寶馬撞倒了一個人。他剛才去超市用公用電話報警。


    “哦?”我有些不解,轉過臉望著他。


    “本來當時就想報警,可是,在酒吧我也喝了一杯洋酒,是邢老板逼我喝的,您也沒攔,所以……如果讓交警找到我,留下作證,今晚咱們就甭想回家了。”周南解釋道,隨著對麵車輛的燈光,他的臉忽明忽暗。


    周南似乎在為自己辯護。不過,他說的倒是實情。既然決定跑夜路,就不該讓他喝酒。


    “被撞的是什麽人?”我問道。


    “是個女人,夠慘的,肯定得落殘。”周南喃喃地說,一副心事重重的樣子。


    後來,大約一個星期之後,在連續接受交警、刑警的訊問,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代理律師的電話約見,弄清了事故的嚴重性質之後,我才真正領會周南說這一番話時的心情。


    原來,我們碰到的是一起罕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嫌疑人蘇健是省交通廳領導的兒子,當時也是酒後駕車,加上下雨視線不清,他駕駛寶馬x3駛出停車場匝道時,撞倒受害女子後,駕車逃逸。死者程雨姍,24歲,懷有四個月身孕,當晚參加同學聚會後準備駕車回家,誤入汽車匝道,慘遭橫禍。屍檢發現,其身上多處粉碎性骨折,多個髒器損傷。可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行駛在停車場的匝道上,車速並不太快。之所以造成這樣的傷情,法醫給出的解釋為,係遭多次碾軋所致。原來,嫌疑人在撞倒被害人後,為了避免留下活口,竟駕車故意碾軋被害人身體,犯罪性質極為惡劣。嫌疑人三天後被迫自首。公訴機關遂以故意殺人罪對其提起公訴。


    然而,被告人堅決否認指控。其辯護人認為沒有直接證據支撐,僅憑屍檢結果不能認定這樣一個重大事實。公訴方與警方也意識到這一缺陷,努力尋找目擊者。但是,事故發生在深夜,行人極少。警方從停車場出口的監控視頻上查到,在那一時段隻有我們一輛汽車離開,於是先後多次找到我和周南,希望我們提供證據。他們甚至帶來了停車場出口的視頻錄像,上邊顯示,事故發生時,我們的車隨著肇事的寶馬車駛出停車場,之後,我們的車便停在出口處不遠,足足有三分鍾,才突然駛離現場。據此推斷,當時,車上人肯定看到了事故的經過。


    為了喚起我們的正義感,他們還出示現場照片,那位年輕的被害人歪在地上血肉模糊的慘狀目不忍睹。不過,我隻能如實以告。後來,被害人一方直接打電話找我,根本不聽我的解釋,開口大罵我們是見死不救的混蛋,如果再不站出來作證,更與禽獸無異。他們當然也找過周南。周南雖然承認報警,但是始終咬定沒有看到碾軋經過。


    然而,令我不勝其擾的是被告人一方也在不斷地找我。後來,應一位朋友之約到一家會所聚會,被告人的代理人竟然也出現在現場。在席散之時,此人將一個牛皮紙袋塞進我的手中,裏邊是5萬元現金。我當即嚴辭拒絕。此舉並不說明我有多麽正直,完全是因為在外麵混了多年,明白事關重大,必須加倍小心才可避免惹禍上身。


    後來我曾問過周南,真相到底是什麽,他真的什麽都沒有看到嗎?他點了點頭,淡然說道:“真的沒看到。”


    “有人找過你,為了這個案子?”我問,想起了那個試圖收買我的人。


    他搖了搖頭,肯定地說:“沒有。”


    “哦。那樣最好。你知道,有人想收買我,我們得小心點兒。”


    周南避開我的目光,有點不自然地笑了笑,“怎麽可能呢?我什麽都不知道。您當時也坐在前排,不是也什麽都沒有看到嗎?”


    後來聽說,警方經過不懈努力,終於挖到一些旁證。他們發現,嫌疑人同學的父親曾開車撞人致傷。一年多的時間,僅醫療費就花去百萬。傷者病情穩定之後,神誌卻沒有恢複,成了一個植物人。為了達成最後的解決方案,同學的父親賣掉了公司及家庭別墅賠償被害人家屬,尚且不夠,不得不舉債。被告人的朋友和同學證實,被告人曾經說過,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應當直接將傷者軋死,一了百了,大不了多判幾年刑。由此證明其殘忍碾軋傷者的心理動機。


    然而,此事終究還是缺少直接證據,因此,其故意殘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沒有被一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賠償經濟損失。判決後,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受理後,維持了原審法院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但是認為一審量刑過輕,將刑期增加到9年。


    事情過去一年多,難道周南的死亡跟這一威脅有關嗎?被害人一方因為我們沒有提供幫助而產生怨恨,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我們最多隻是目擊者,與事故雙方都沒有利害關係,被害人一方不應對我們懷有如此深仇大恨,必欲置我們於死地而後快。我擔心的是,周南聲稱自己沒有看到罪犯碾軋傷者,不是害怕承擔道義的責任,而是另有隱情。是不是在與被告人律師接觸中,與其達成了什麽交易,為此才對自己所看到的事實三緘其口。當時他買房正急缺錢用。


    事情變得越來越不可思議。而最為緊迫的問題是,如果他確實因此事而死,對我則意味著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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