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用懋與高務實“偶遇”過後,接下來幾天朝堂上的局麵略有緩和,皇帝也對此有了些反應,在一道來遲的南方劾奏上批複:“舊事早有成論,毋庸再議。況海瑞正主南察,爾等此時群起彈劾,其意若何?”


    江南畢竟也不是隻有一個南京,某些奏疏到得早些,某些奏疏到得晚些,這不過是尋常事,隻是碰巧京師兩派已經達成了默契,他的奏疏卻上來了,免不得被皇帝這般警告。


    警告還算好的,至少沒把皇帝惹毛,得一個丟官去職的下場。說起來,這還多虧了申時行求和得快,皇帝見高務實這邊反應不大,考慮到朝政需要平穩,才沒有動雷霆之怒。


    朝政既然穩住,封賞的事也就不必耽擱。兵部和戶部都是實學派當家,雙方商議封賞比較容易,不過關於李成梁的問題,梁夢龍還是有些不忿。


    梁夢龍認為,就算朝廷對於勳臣格外寬容,而李成梁的確有個寧遠伯的流爵在身,但再怎麽寬容也不能賞罰不分。


    向察哈爾私售火藥是什麽性質?最起碼也是資敵啊!對於這種大是大非上的錯誤,哪怕他是勳臣,也頂多隻能是罰輕一些,卻絕不能包庇不罰,更不能刻意替他遮掩。


    從道理上來說,梁夢龍的觀點完全正確,高務實也很讚同,一個國家不能缺少製度化的獎懲,否則遲早亂套。


    然而禮有經權,事有緩急,現在懲罰李成梁卻不是一個合適的時機,這會讓朝廷瞬間失序,高務實早已定下的一些步驟也會被意外打亂。如此會造成什麽樣的變數,那就連高務實這樣擅長分析推演的人都說不準了。


    任何一個擅長分析推演又長時間把控局麵的人,必然不能忍受事情的發展出現失控的跡象,高務實也是一樣,因此他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


    這個方案的主要意思,就是封賞照舊,暫不追究李成梁的所為,但兵部也不公開認定他無罪。高務實則派人悄然搜集證據,爭取把事情查清、證據拿足,等將來朝廷局麵變化,再選擇一個合適的機會與李成梁秋後算賬。


    忍不下隔夜仇的人是不適合為官的,但凡“體製內”的人,不管他地位高低,都一定有能讓他暫時忍耐的人或者事。快意恩仇通常隻適合亡命之徒,而秋後算賬才是為官者的常規操作。


    這個道理梁夢龍也懂,因此在高務實把話說明了之後,他雖然滿心不甘,但終究還是答應了下來。


    最後的結果,曹簠職務不變但官晉一級,加右軍都督府都督僉事,賞銀三十兩,賜大紅紵絲飛魚服一襲;麻承勳“牽製有功”,加本都衛(山西行都指揮使司)都指揮同知,賞銀十兩;張萬邦正麵破敵,加本衛(大同陽和衛)指揮使,賞銀二十兩……一眾人等不管有無正式作戰,凡參與出征者幾乎人人得功,個個領賞。


    至於軍中將士,那當然就看首級數了。不過按照高務實當初帶兵的原則,曹簠這一次上報的功勳也不是單看某人斬首幾級,而是按照低級作戰單位(如小鴛鴦陣就是一個實際上的“班”)來分功。


    這一來,少了個人的“造富”,卻分潤給了更多的人。至於各個小作戰單位的具體分賞如何,高務實當年的一項製度也被曹簠推廣,即該單位內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


    具體辦法是每人用銅錢為印,對分發下來的列表名單上的人,以一到五枚銅錢印分別蓋章,最終章多者功高,章少者功低,所有選票表當場集中投入一個選票箱。上級軍官則在投票完成之後當麵開箱、公開計票,中途不得讓選票箱離開眾人視線。


    這個辦法總體來說是公平的,雖然個別時候可能也會導致某些人際關係搞得好的人多得“銅錢章”,但高務實認為這可以理解和容忍:他既然人際關係好,說明大家願意聽他的,那他功勞拿得多也正常,畢竟……這也是一種威望。


    曹簠現在自認高務實嫡係,高務實搞出來的製度他當然緊緊跟隨,因此這次的賞賜也要按照這個法子來辦了。


    當然,這些細節高務實並不會再問,他的主要責任是打錢……哦,撥銀子。好在遼東的今年的鹽稅收上來了,這次雖然賞格不低,倒也還能應付。


    順帶提一句,遼東今年的鹽稅其實說穿了就是高務實和皇帝兩個人交的,全部來源於遼南鹽場。高務實向來是交“重稅”自證清白的,而皇帝則是因為免得授人口實,所以也按高務實的比例交,這麽一來還導致了一個讓皇帝很不滿的結果。


    不是對跟著高務實多交了稅而不滿,而是遼東鹽場今年交的鹽稅居然達到了揚州的七成,這在皇帝看來簡直嘲諷。


    遼東鹽場的規模什麽時候達到揚州七成的?淮揚一代是鹽商蝟集之處,也是天下最大的鹽場,哪怕高務實的遼東鹽場擴張飛快,但揚州鹽場論規模至少也仍是遼東的三到四倍。就算遼東交得高,也不應該是這個比例,所以很明顯淮揚鹽稅裏頭有貓膩,很大的貓膩。


    不過這件事高務實沒表態,皇帝雖然生氣,也一時不知道從何插手。以遼東鹽場的“成績單”去責備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甚至南京戶部不是不可以,但朱翊鈞知道不會有什麽鳥用,相關主事之人雖然肯定會上疏請罪,但也一定會在奏疏例舉一大堆的原因,來說明他們確實隻能收這到麽多。


    高務實要對南京進行力量滲透,本身也有一個原因就是想收回戶部對於鹽業的管理權。倒不是他特別愛攬權,而是他知道如果沒有他來改革,大明朝的鹽務問題根本就沒法改善。


    現在他做了戶部尚書,從長期來說,不可能全靠自己一家拚命交稅來給朝廷續命,必須把根子上的問題解決了,大明才能恢複健康。從短期來說,也隻有提高國庫收入,才能避免在極其缺錢的這幾年再惹出一個西北之亂來。


    眾所周知有明一朝為了加強對鹽業生產和銷售的控製,在全國設有都轉運鹽司和鹽課提舉司,各司均有較固定的行鹽範圍,並刊諸銅版,不可擅自改易。


    在各產鹽區中,兩淮鹽區因產量大,人口稠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而為全國之冠。因此,其內部的微小變動都可能對整個國家局勢造成嚴重影響。


    朝廷對於兩淮鹽區委派官員也異常頻繁,這並不僅因為兩淮在國家財政中的重要地位,也說明了這一地區的淮鹽行銷並非易事,很多時候需要朝廷予以幹預。有賴於三舅張四教長期呆在揚州,高務實也因此很清楚在影響兩淮行鹽的諸多因素中,最主要也最直接的便是私鹽的盛行。


    何謂私鹽?民國之初的鹽務專家景學鈐曾經說過:“私者何?對官而言。何謂官,何謂私,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有稅為官,無稅為私。”


    換言之,私鹽即是沒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生產運銷,特別是沒有納稅,從而不能為國家提供法定財稅收入的鹽。


    鹽本無官私之分,但自漢武帝實施鹽鐵官營之後,便有了從官府角度所謂的私鹽。


    中唐之後,私鹽問題逐漸凸顯,並成為以後曆朝始終無法擺脫的難題,民眾販賣私鹽之風愈演愈烈。


    如唐末亂軍賊首黃巢便曾販私;宋朝時江西之虔州、福建之汀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兩浙“鹽價苦高,私販者眾,轉為盜賊”;元末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吳會,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嚐絕也”。


    大明成立後,朱元璋厲行禁私之法,規定“擔挑馱載者,杖一百充軍”,因此民間大型販私活動稍有收斂。


    然而自宣德後,“鹽禁稍寬,私販者眾”,如宣德十年行在戶部奏:“兩淮鹽價低賤,客商中納者少,皆因彼處軍衛勢豪之家,縱容廝役,阻壞鹽法,私出興販,輒數百艘。挾持兵器,所至劫掠。”


    正統元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淵、行在戶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朱與言分別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也是因為“兩淮、長蘆、兩浙鹽運使司及各場鹽課官吏,不遵成憲,肆誌貪瀆,縱容灶戶私煎私貨;及商客支給,掯勒百端。中間有名為巡捕而私自興販者,有假托權貴而自燒煎者,有詐冒客引而沿途鬻賣者;甚至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惡者。”


    從這兩例就可以看出,早在正統年間,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廣泛存在私鹽問題,私鹽的盛行已對朝廷的官鹽銷售體係構成威脅。


    明廷雖然對私鹽盛行很了解,但一直沒有有效的對策。正統三年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命監察禦史巡視兩淮、兩浙鹽課,而之前“命禦史尹鏜往揚州府提督兩淮鹽課,久之召還,而私煎私販及運司克剝之弊益甚。”


    也緣於此,巡鹽禦史一職由朝廷臨時委派逐漸成為常設官職,“依巡按例更代”。另外聯係這兩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可見朝廷於正統三年之前,至少已委派何文淵和尹鏜先後提督兩淮鹽課,但一直沒有解決問題,仍然需要繼續加強監管力度。


    據此高務實就可作出兩種推測,一是兩淮私鹽已經堆積已久,非朝夕就能解決;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員皆不能完成任務,其中也或有故意縱容私鹽發展之嫌。


    但是從史料來看,在吏治尚好的正統初年,多名禦史連續違背朝廷意願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較小,所以第一種推測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兩淮私鹽問題的嚴重性和持久性,已經對朝廷財政稅收構成嚴重威脅,並進而影響邊防儲備。於是朝廷也於正統十二年、景泰三年、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鹽之禁,但是依舊未取得良好效果,私鹽販賣仍呈加劇態勢。


    特別是自成化二年鹽法大壞之後,私鹽多越境賣貨,官鹽益加不行,鹽法廢弛,弊出多端。根據高務實的查證,當時兩淮鹽區的私鹽主要有兩類。


    其一為淮私,即直接從兩淮鹽區流出的私鹽。這其中一部分是灶戶將手中餘鹽私自出售給私商或鹽梟,他們再冒官印而鬻賣。


    當時朝廷雖然下餘鹽買補之例,但是偏遠之處的灶戶往往不為鹽商青睞,很少樂意大老遠跑去收,在這種情況下唯有售予私商或鹽梟。


    另一方麵鹽課征銀的製度施行後,灶戶上繳鹽課須售鹽換銀,這就導致私煎私賣更為加劇。特別是遇災之年,灶戶往往“困於衣食,盜賣引鹽以救急。”——看看這有點像什麽?沒錯,就像一條鞭法被張居正強行在陝西等地推廣之後,被迫賣糧交稅的貧苦百姓。


    但是高務實心裏明白,灶戶的私煎私賣,並非出自要與朝廷鹽法故意對抗的目的,更多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而且因為他們販私的規模小,每次交易數量不大,對鹽法的衝擊其實也不甚強烈,僅出現在沿海鹽場和周圍地區。


    另一部分則是官鹽外流。如成化三年刑科給事中左賢奏報:“自儀征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俱有鹽徒駕駛遮洋大船,肆行劫掠。雖有巡江總兵等官,往往受財故縱。”此為鹽梟結眾成夥劫掠官鹽一例。


    又如嘉靖二年,“有太監李曇往來淮揚間,舟攜私鹽鬻賣,巡鹽巡檢程景貴率邏卒搜得之。”此為內宦參與販私一例。


    此外,剛才曾提到的宣德十年行在戶部奏章中,還有“軍衛勢豪之家,縱容廝役,阻壞鹽法,私出興販,輒數百艘。”之說,此則為地方豪強和軍衛販私一例。


    如此看來,淮鹽私銷的參與人員雖成分複雜,私鹽來源亦多有不同,但都是於國法之外對朝廷鹽政的對抗,性質最為嚴重,並且出現在長江中下遊地區這樣的經濟重地,對鹽法衝擊自然就更加劇烈了。


    私鹽的第二類則為鄰私,即鄰近鹽區流入兩淮鹽區的私鹽。相比於淮鹽私銷,鄰私在數量和時間延續上都要遠遠勝出。


    從地理位置看,兩淮鹽區位於大明中部,加之淮鹽價格較之鄰近鹽區要高(因為行銷地區富裕),因此淮區四麵皆受鄰區私鹽之侵灌。


    高務實查得,早在景泰三年申明鹽禁時,戶部奏章即言:“邇歲以來,私鹽盛行,而興販者多。官鹽價輕,而中納者少。且如廣東海北二提舉司行鹽之地,迤北止於南雄。今乃至梅嶺、羊角水等處而越至江西、湖廣。河東、陝西運司行鹽之地,迤南止於南陽。今乃至潼關、內鄉等處而越至湖廣襄陽。”


    然而兩淮鹽區可不僅僅隻受廣東海北鹽和河東鹽的影響,在江西,自南安、贛州、吉安三府改行廣鹽之後,“廣鹽順流而下,其勢甚便,遂浸淫於袁、臨、撫、瑞諸郡,明行者有限,私販者無窮。”


    在淮區西部的湖廣,有“蜀之鹽(四川井鹽),常私販於荊襄各郡,蓋蜀鹽精美過淮鹽,地近而省費,民情權貴賤而趨,奸徒走死地如鶩,雖厲禁之不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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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揚州運河一線,“北來各船,動多夾帶私鹽,而回空糧船為甚,舳艫百千,揚帆衝關。倘搜緝消息,持梃放火,群擁拒捕,莫可喝阻。”


    所以,流入兩淮的鄰私不僅地域廣,數量大,而且嚴重性不遜於梟私,已成泛濫之勢,朝廷鹽課亦因之而大受影響。


    有多大的影響呢?以江西為例,高務實便查到卷宗:“先是,江西一省派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贛州、南安、吉安三府改行廣鹽,唯南昌等九府仍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輕舟疾槳,所在而集。


    如袁州、臨江、瑞州三府皆私食廣鹽;撫州、建昌、廣信三府私食福鹽(廣信府為兩浙行鹽地,非淮區)。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之間,國計大絀。


    巡撫馬森上疏極陳其害,請與峽江縣建橋設關,禁遏廣、福私鹽之路,仍盡複淮鹽原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鄰私侵灌淮區,既侵奪了朝廷鹽稅,又使淮鹽難以暢銷,而淮區又關乎九邊儲備,對朝廷來說顯然是心腹之患。


    朝廷雖然將部分淮區劃與其它鹽區,但往往是淮鹽退一步則鄰私愈加逼進。比如說在江西“無三府則一省俱壅,而全淮俱病。”故“三府不複,則淮鹽終未能與廣爭。”


    淮鹽未能與廣爭的結果就是國計大絀,邊餉得不到保證,國家安全因此大受威脅。若不是從高拱改革之後,朝廷多了港口的收入,這些年明軍的換裝都不可能進行。


    但私鹽如此猖獗,任其流毒豈是正理?高務實既然做了戶部尚書,哪裏容得下滿眼全是泥沙!借南察之勢,奪監鹽之權,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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