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下連董明清都驚呆了,如此漏洞百出的隻要一個電話就能戳穿的騙子居然通過了東方藥業集團的層層審核堂而皇之的成為了東方藥業集團的原材料供應商!這意味著東方藥業集團的gmp規範管理體係根本就形同虛設!


    想到這裏董明清冷汗就出來了,他自以為強大的王國其實建立在千瘡百孔的基礎上,想想都令人後怕,正如段澤濤所說,這對東方藥業集團或許是一件好事,提早把問題暴露出來了,否則要是發生了更大的質量事故,那可就真是萬劫不複了!


    三位最直接的責任人被叫了,負責原材料采購的采購部經理和采購員,還有負責檢驗的質檢部部長,三人都知道闖了大禍,嚇得麵如土色,采購部經理和質檢部部長比較精一點,避重就輕,把責任都往采購員劉存忠身上推。


    劉存忠是個五十多歲的老頭,早已被這飛來橫禍嚇得魂不附體、語無倫次了,一問三不知,段澤濤看了他的履曆,這個劉存忠在東方藥業集團工作已有幾十年,早年是設備部工人,後轉任公司藥品采購員,隻有小學文化,別說看懂化學圖譜,就連許多生僻一點的字都認不太全。


    讓這樣一個人來負責原材料采購,就等於請個瞎子看大門,不出問題才怪呢!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想到這裏段澤濤就不想把時間浪費在這個明顯是替罪羊又有些拎不清的采購員身上了,問估計也問不出什麽有價值的東西,揮揮手讓人把他押下去了。


    接下來段澤濤把重點放在那采購部經理和質檢部部長身上,把他倆給分別隔離審查,有宋小廉出馬,這兩人很快交待了,他們兩人都收了那個王富貴的好處,所以才會對那王富貴送來的原材料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而那王富貴也比較狡猾,開始他送來的隻是質量稍差的丙二醇,等關係搞熟以後,他就將工業用丙二醇冒充藥用的丙二醇送進來,因為工業用的丙二醇比藥用的丙二醇每噸要便宜一兩千元,他發現沒有什麽事以後膽子就更大了,居然喪心病狂地把和丙二醇在外觀上很相似,但是在價格上卻相差很大,且有強腎毒性,國家明令禁止在藥品中添加的二甘醇冒充藥用丙二醇銷售給了東方藥業集團。


    而那采購部經理和質檢部部長因為得了王富貴的好處,又想當然地以為王富貴最多是將工業用的丙二醇冒充藥用的丙二醇銷售,出不了什麽大問題,就裝聾做啞連檢驗都沒有檢驗就在驗收單上簽了字,而那采購員劉存忠見經理都簽字了,更是想都沒想就跟著簽了字。


    事實基本搞清楚了,必須馬上對這個王富貴進行逮捕,雖然王富貴所提供的所有證件都是假冒的,卻也難不倒追逃經驗豐富的宋小廉,根據那采購部經理和質檢部部長提供的線索,以及對王富貴口音和外貌的掌握分析,專案組很快鎖定了王富貴的真實地址,位於蘇南省興泰市的一個小鄉村。


    去抓捕王富貴的公安人員卻撲了個空,王富貴提前得到消息已經潛逃了!不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公安部門通過技術手段再次鎖定了王富貴,最後在餘杭市的一座大橋底下抓住了衣衫襤褸形同乞丐的王富貴。


    王富貴見到公安人員的時候沒有再逃,而是抱著公安人員的大腿痛哭流涕,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他銷售假冒丙二醇給東方藥業集團一共獲利不過十多萬元,刨去打點關係等的開銷,真正進了他口袋的不過二萬多元,卻惹上了人命官司,不得不東躲西藏,身上的錢也花得差不多了,隻能像乞丐一樣在大橋底下藏身,過著食不果腹擔驚受怕的日子,就算公安人員不來抓他,用不了多久他自己也要崩潰了。


    王富貴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看守所裏他說得最多的兩個字就是“悔恨”,他說他不知道用二甘醇冒充丙二醇會毒死人,否則就是打死他也不會為了兩萬多塊錢鋌而走險。


    段澤濤拿著王富貴的供詞啼笑皆非,心情卻無比沉重,誰能想到這樣一個致使9人死亡,驚動了中央領導的大案其始作俑者卻隻是一個為了兩萬多塊錢以假冒真,喜歡貪小便宜的農民!


    到此為止,整件案子的案情已經基本明了了,該抓的人也基本抓起來了,等待他們的是法律的嚴懲,但是通過這件案子所反映出來的華夏醫藥企業現狀卻讓人十分擔憂,像東方藥業這樣國內知名的醫藥企業尚且如此,其他那些地方小廠就更不用說了。


    醫藥企業的自檢體係形同虛設,而藥監部門對於醫藥企業的監管也存在先嚴後鬆的漏洞,在醫藥企業最初進行gmp認證時監管還是比較嚴格的,但是在後期的監管就比較鬆懈了。


    這件案子通過媒體曝光後全國一片嘩然,輿論一致譴責,以此為契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嚴厲打擊藥品違法生產、嚴厲打擊藥品違法經營、加強藥品生產經營規範建設和加強藥品監管機製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兩打兩建”專項行動。


    不過這件案子並沒有完,在這件案子的定性上,段澤濤和曹副部長發生了激烈的衝突,段澤濤認為應該把這件案子定性為“毒藥事件”,曹副部長卻認為應該定性為“假藥事件”。


    “假藥事件”還是“毒藥事件”?表麵上僅一字之差,但裏麵卻大有玄機,可以說這一字之差是解決問題還是掩蓋問題最要害的根本區別。


    定性為“毒藥事件”,那就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就必須一追到底,嚴懲嚴辦,確保再不發生,有關責任人一個也跑不了,定性為“假藥事件”,那可推卸責任的借口就多了去了:采購失職、操作失誤、監管不嚴、設備故障……總之人人有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機會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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