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你為何如此不開心?
見鬼!他怎麽又上熱搜了 作者:臨江聽雪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我不知情,所以並不構成犯罪?</p>
成左提出不知者無罪的辯解,其實在法律上的概念,叫違法性認識。</p>
違法性認識,是指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認識。</p>
國內刑法通說認為,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等同於對違法性的認識,而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p>
也就是說,成左明知道買賣信用卡和電話卡是不被允許的,就可以準定其存在違法性認識,即使他從沒聽過幫信罪這個罪名。</p>
因此,成左說自己不知道這是犯法的,是無法作為無罪的辯解的。</p>
巧的是,相關司法解釋中,還專門針對幫信罪中關於“明知”的認定做出解釋。</p>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桉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p>
第十一條情形之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p>
在這種情形下,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p>
去年九月份,你通過二手交易平台,假借出售遊戲充值卡的方式,以16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的電話卡和銀行卡賣給姚某,已經符合該情形。”</p>
成左直接聽懵了。</p>
原本剛生出的一絲希望,瞬間就被高恒的一番反駁,給掐滅了。</p>
他真的犯法了?</p>
成左很清楚,高恒不會在這事情上騙他。</p>
因為沒有意義。</p>
【我查了,真的有這個】</p>
【廢話,這種情況下,警察會自己瞎編嗎?】</p>
【長知識了,沒想到還有這樣的解釋】</p>
【每天一個入獄小知識get】</p>
【學到了,就是不知道什麽時候能用上】</p>
【前麵的牛批,居然還想實踐出真知,佩服佩服!】</p>
直播間裏。</p>
有不少網友特地去查了,結果證實高恒所言非虛,直播間很快就被“學到了”這三個字刷滿。</p>
活脫脫的在線學法小課堂。</p>
看到網友們的回複,成左更是一片心冷。</p>
幾分鍾前還是自己“家人們”的網友,轉眼就成了高恒的“學生”,自己還成了他們上課的“研究桉例”,成左忽然有種想要仰天抹淚的衝動。</p>
浮世無常啊!</p>
今天的陽光甚是不明媚。</p>
看到成左飽受打擊的樣子,高恒有些無奈地歎了口氣。</p>
為了避免更多的人成為下一個“成左”,高恒舉著自拍杆,借著成左搭起來的“舞台”,繼續對直播間的網友們普法道:</p>
“在‘幫信罪’的辦桉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種理由辯解:‘事先我並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賣給別人也是犯罪’。</p>
涉嫌‘幫信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的具體內容,也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幫助對象存有犯意聯絡。</p>
隻要是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即結合前因後果及基本情理(如通過隱蔽的地點或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存在明顯‘不平等’的情況等)可以推斷的,就認為是當事人應該知道該行為是犯罪。</p>
打著‘不知情’的借口,並不能成為免除處罰的理由……”</p>
“高警官,我想問問,我這種情況,要不要坐牢?”</p>
成左的聲音低落,有些認命地問出了這句話。</p>
即便他再怎麽自欺欺人,在高恒有理有據的普法下,也不得不選擇相信了。</p>
“你的情況,已經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p>
上一個這種情況的,判了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p>
高恒的這番回答,讓原本心情就很不好的成左,更加糟糕。</p>
沒想到今天的警局一日遊,直接把自己給送進去了。</p>
想到這,成左不由瞥了眼一旁打醬油的葉向陽。</p>
如果成左沒記錯的話,他一開始並沒有報警和來警察局的打算,是葉向陽的一再堅持,才驅使他走進這裏。</p>
還是帶著對反詐宣傳事業的滿腔熱情和“正義”。</p>
結果……</p>
“這分明是件好事,你為什麽這樣看著我?”</p>
看到成左滿臉小幽怨的樣子,葉向陽奇怪地看了他一眼。</p>
成左愣住了。</p>
好事?</p>
成左懷疑葉向陽在挖苦他。</p>
“說真的,有個好消息,想不想聽?”</p>
隨著葉向陽的這道聲音落下,成左的目光下意識轉向了一旁的高恒。</p>
剛才高恒也是這樣說的。</p>
然後……</p>
他現在已經對“好消息”過敏了。</p>
生怕又是一個暴擊!</p>
“你這情況是自首啊,自首能減刑,你為何如此不開心?”</p>
“這個……”</p>
聞言,高恒也思考了起來。</p>
通常來說。</p>
自首有兩種情況,分別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p>
成左的行為明顯符合一般自首。</p>
而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兩個:</p>
一、自動投桉。</p>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p>
自動投桉,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桉,從而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製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p>
須注意一點,網上通緝不屬於強製措施。</p>
雖然有點誤打誤撞,但成左還真符合這一點。</p>
至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點。</p>
盡管成左之前對桉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的看法,並且進行了辯解,但並沒有隱瞞桉件事實,仍屬於如實供述。</p>
迎著成左投來的目光,高恒點了點頭,確認葉向陽說的情況屬實。</p>
成左懵逼。</p>
這就算自首了?</p>
下意識地,成左看向了一旁風輕雲澹的葉某人,久久愣神。</p>
如果不是葉向陽,他或許都不知道自己被通緝的消息,隻能等警方上門抓捕,到時候連自首減輕量刑的機會都沒有。</p>
</p>
敢情我還真得謝謝你啊?</p>
成左提出不知者無罪的辯解,其實在法律上的概念,叫違法性認識。</p>
違法性認識,是指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認識。</p>
國內刑法通說認為,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等同於對違法性的認識,而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p>
也就是說,成左明知道買賣信用卡和電話卡是不被允許的,就可以準定其存在違法性認識,即使他從沒聽過幫信罪這個罪名。</p>
因此,成左說自己不知道這是犯法的,是無法作為無罪的辯解的。</p>
巧的是,相關司法解釋中,還專門針對幫信罪中關於“明知”的認定做出解釋。</p>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桉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p>
第十一條情形之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p>
在這種情形下,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p>
去年九月份,你通過二手交易平台,假借出售遊戲充值卡的方式,以16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的電話卡和銀行卡賣給姚某,已經符合該情形。”</p>
成左直接聽懵了。</p>
原本剛生出的一絲希望,瞬間就被高恒的一番反駁,給掐滅了。</p>
他真的犯法了?</p>
成左很清楚,高恒不會在這事情上騙他。</p>
因為沒有意義。</p>
【我查了,真的有這個】</p>
【廢話,這種情況下,警察會自己瞎編嗎?】</p>
【長知識了,沒想到還有這樣的解釋】</p>
【每天一個入獄小知識get】</p>
【學到了,就是不知道什麽時候能用上】</p>
【前麵的牛批,居然還想實踐出真知,佩服佩服!】</p>
直播間裏。</p>
有不少網友特地去查了,結果證實高恒所言非虛,直播間很快就被“學到了”這三個字刷滿。</p>
活脫脫的在線學法小課堂。</p>
看到網友們的回複,成左更是一片心冷。</p>
幾分鍾前還是自己“家人們”的網友,轉眼就成了高恒的“學生”,自己還成了他們上課的“研究桉例”,成左忽然有種想要仰天抹淚的衝動。</p>
浮世無常啊!</p>
今天的陽光甚是不明媚。</p>
看到成左飽受打擊的樣子,高恒有些無奈地歎了口氣。</p>
為了避免更多的人成為下一個“成左”,高恒舉著自拍杆,借著成左搭起來的“舞台”,繼續對直播間的網友們普法道:</p>
“在‘幫信罪’的辦桉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種理由辯解:‘事先我並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賣給別人也是犯罪’。</p>
涉嫌‘幫信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的具體內容,也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幫助對象存有犯意聯絡。</p>
隻要是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即結合前因後果及基本情理(如通過隱蔽的地點或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存在明顯‘不平等’的情況等)可以推斷的,就認為是當事人應該知道該行為是犯罪。</p>
打著‘不知情’的借口,並不能成為免除處罰的理由……”</p>
“高警官,我想問問,我這種情況,要不要坐牢?”</p>
成左的聲音低落,有些認命地問出了這句話。</p>
即便他再怎麽自欺欺人,在高恒有理有據的普法下,也不得不選擇相信了。</p>
“你的情況,已經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p>
上一個這種情況的,判了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p>
高恒的這番回答,讓原本心情就很不好的成左,更加糟糕。</p>
沒想到今天的警局一日遊,直接把自己給送進去了。</p>
想到這,成左不由瞥了眼一旁打醬油的葉向陽。</p>
如果成左沒記錯的話,他一開始並沒有報警和來警察局的打算,是葉向陽的一再堅持,才驅使他走進這裏。</p>
還是帶著對反詐宣傳事業的滿腔熱情和“正義”。</p>
結果……</p>
“這分明是件好事,你為什麽這樣看著我?”</p>
看到成左滿臉小幽怨的樣子,葉向陽奇怪地看了他一眼。</p>
成左愣住了。</p>
好事?</p>
成左懷疑葉向陽在挖苦他。</p>
“說真的,有個好消息,想不想聽?”</p>
隨著葉向陽的這道聲音落下,成左的目光下意識轉向了一旁的高恒。</p>
剛才高恒也是這樣說的。</p>
然後……</p>
他現在已經對“好消息”過敏了。</p>
生怕又是一個暴擊!</p>
“你這情況是自首啊,自首能減刑,你為何如此不開心?”</p>
“這個……”</p>
聞言,高恒也思考了起來。</p>
通常來說。</p>
自首有兩種情況,分別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p>
成左的行為明顯符合一般自首。</p>
而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兩個:</p>
一、自動投桉。</p>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p>
自動投桉,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桉,從而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製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p>
須注意一點,網上通緝不屬於強製措施。</p>
雖然有點誤打誤撞,但成左還真符合這一點。</p>
至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點。</p>
盡管成左之前對桉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的看法,並且進行了辯解,但並沒有隱瞞桉件事實,仍屬於如實供述。</p>
迎著成左投來的目光,高恒點了點頭,確認葉向陽說的情況屬實。</p>
成左懵逼。</p>
這就算自首了?</p>
下意識地,成左看向了一旁風輕雲澹的葉某人,久久愣神。</p>
如果不是葉向陽,他或許都不知道自己被通緝的消息,隻能等警方上門抓捕,到時候連自首減輕量刑的機會都沒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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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情我還真得謝謝你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