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書房


    1677年,康熙帝設立南書房,起初是為了與翰林院詞臣們研討學問,吟詩作畫而設。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製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軍機處


    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準噶爾蒙古激戰,為及時處理軍報雍正帝始設軍機房,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乾隆帝即位後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故改名總理事務處。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複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為清代中央集權製度的頂峰。直至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


    軍機處外景


    清朝責任內閣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18日),清政府宣布廢除軍機處,實行內閣製,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組成內閣。由慶親王愛新覺羅·奕劻組成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內閣。然而,由於內閣成員中過半數為皇族或滿人,又被稱為“皇族內閣”。該內閣在辛亥革命後倒台,由袁世凱組成的新內閣所取代。


    執行機關


    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為清朝最高執行機關,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


    清朝前期重要官員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刑律


    1647年,《大清律例》編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襲《明律》的內容。後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並於雍正五年公布。但清朝最經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製長官。清廷對各少數民族地區還有各種特訂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維吾爾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強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統治。


    光緒三十三年修訂法律館“專以模範列強”為宗旨,製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總則、分則兩編,主刑、從刑兩類;並製定了有關國交、選舉、交通、通訊等方麵的犯罪條款,確立了緩刑、假釋的製度。在新刑律頒行前,修訂法律館刪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現行刑律》作為過渡,於1910年頒行。


    軍事


    八旗


    清前期清軍主要分為八旗和綠營二種。八旗製是努爾哈赤在女真牛錄製的基礎上創立的一種兵民合一的製度。八旗又分為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旗設都統(固山額真),由中央八樸詡統衙門掌握,地方督撫無權征調。1650年,順治帝對八旗製度進行改革,由自己親自掌握正黃、鑲黃、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變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麵,同時加強上三旗的實力,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有所削弱。


    八旗軍旗


    綠營和團練


    綠營兵,主要是清兵入關後收編的明朝降軍和各省改編的隊伍,用綠色軍旗,故稱綠旗兵或綠營兵。兵種有馬兵、步兵和水師。在各省者,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等所統轄。


    清中葉以後,又有漢族地主自募自練的團練鄉勇。後因太平天國運動興起,由於八旗長期由政府供養,遊手好閑,不習武事,逐漸喪失了戰鬥力,在鎮壓太平軍時屢敗,於是各地地主團練武裝迅速發展,曾國藩的湘軍便應運而生。還有李鴻章組織的淮軍,左宗棠的楚軍等,這些地主團練武裝後改編為練軍與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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