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經重重曲折,廖文昌拒執案的庭審終於結束了法庭調查,來到法庭辯論環節。


    林剛是渤海市十佳公訴人之一,法庭辯論向來是他的強項。按照公訴人之間的分工,法庭調查階段以霍秉心為主,法庭辯論則以林剛為主。


    法庭辯論圍繞兩個焦點進行:一是被告人廖文昌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二是如果構成此罪,應該如何量刑。


    對於第一個焦點問題,公訴人的意見很明確,廖文昌的行為完全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拒不執行判決罪處以刑罰。


    輪到廖文昌發表辯論意見時,他什麽都沒說,而是向羅小川的方向看了一眼。本來,他還指望羅小川能給他點暗示,但羅小川也隻是看了他一眼,然後便把目光移開了。


    見廖文昌不說話,秦懷遠大聲問他:“被告人廖文昌,請你明確地回答,對於公訴人控製你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這一點你有沒有異議,或者有沒有不同的意見?”


    在形勢突變的情況下,羅小川沒給他任何暗示,廖文昌決定按照原先商定的方案來自我辯護。他仍舊低著頭,說:“我有異議。第一次開庭的時候,我就說過了,我不是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而是還有其他債務沒還完。所以,我不認為我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被告人廖文昌!”林剛敲了敲桌子,大聲說:“我提醒你,你在法庭上不僅負有如實陳述的責任,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無論你是作虛假陳述,還是提供虛假證據,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在,請你如實陳述,你所說的其他債務是指什麽債務,有沒有證據證明?”


    廖文昌還是嘴硬,他瞄了林剛一眼,說:“你們不是檢察官麽,案子不是你們調查的麽,有本事別問我呀,你們自己去調查好了。”


    “被告人,請你端正態度……”林剛剛想教育一下廖文昌,羅小川便插話進來,請求先讓他跟廖文昌說幾句話。


    林剛想,眾目睽睽之下,量羅小川也耍不了什麽花招,便答應了。


    隻聽羅小川對廖文昌說:“被告人,作為你的辯護人,我有必要提醒你,如果你沒有證據,那就是空口無憑,法庭是很難相信你的,如果你再提供假合同、假借條之類的虛假證據,那樣隻會加重自己的刑罰,到頭來隻會害了自己。所以,你最好還是想清楚後果再回答。”


    羅小川這話不僅讓林剛吃了一驚,也讓陳默雷吃了一驚:這是怎麽回事?羅小川怎麽幫起公訴人來了?難道他真的是良心發現了?


    再看廖文昌,又一次低頭不語了。


    羅小川歎了一聲,語氣變得惆悵起來:“每個律師都希望自己代理的官司能夠勝訴,尤其在某一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子,如果勝訴了,那就相當於一塊金子招牌,能夠為自己招來更多的名氣、案源和收入。


    我雖然年紀不大,但這種事我也經曆過。說實話,我真的很希望能幫你打贏這場官司,如果你被判無罪,那你的案子對我來說,就是一塊新的金子招牌,我是不會輕易放棄這個機會的。


    可現在看來,我恐怕沒這個機會了。


    當然我這麽說,不代表我就不會盡心盡力地為你辯護了。但是你要明白一點,如果你拿不出充分的證據,你就是請一個再高明再有能力的律師,也改變不了法庭對你定罪的結果。


    還有一點我也要提醒你,你是否認罪以及當庭認罪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到對你的量刑。


    所以,我希望你還是想清楚了再發表意見。


    這不是我對你的警告,而是對你的忠告。我說這些話的目的,也不是要你非認罪不可,而是要幫你爭取好的態度,最大限度地幫你減輕刑罰。


    我想,這恐怕也是我能為你爭取的最後的利益了。既然你當初聘請了我做你的辯護人,既然你現在還願意繼續讓我做你的辯護人,那就請你相信我,我是不會害你的。”


    說完,他又補充了一句:“被告人,現在我希望你能看清形勢、清醒過來。在是否構成拒執罪這個問題上,再爭論下去已經沒有多大意義,後麵的量刑才是最關鍵的。請你相信我,我會盡我所能地幫你。”


    羅小川最後這句話聽起來沒有問題,但陳默雷卻總覺得哪裏不對勁兒,但又想不出哪裏不對勁兒。


    “被告人廖文昌,我提醒你還是實話實說的好。”等羅小川說完,林剛接著說:“1000萬元的借款,這麽大一筆數額,出於交易安全的考慮,肯定是要有借條的,而且一般是不見借條不放款。


    如果你真的在2015年4月向穀少康借款1000萬元的話,按道理說,應該是向穀少康出具借條,並且當場交給穀少康。


    可是在證人穀少康提供的視頻中,你的辯護人卻是在今年8月份,也就是借款發生之後2年多,並且超出借期4個月的時候,才幫你把借條交給穀少康。


    如此既不合邏輯又不合常理的事,你怎麽解釋?難道說,你沒有打借條就從穀少康那裏借了1000萬元,或者是你在借款之時就已經向穀少康打了借條,而你的辯護律師誤以為你在撒謊,為了幫你擺脫罪名,便自作主張幫你偽造了一張借條?”


    廖文昌猶豫了好一會兒,終於認罪了,他低著頭說:“我認罪,我對不起9家債權公司,我不奢求他們的原諒,但我保證,以後我會盡我最大的能力還清他們的債務。”


    即便廖文昌認罪了,林剛依然緊追不舍,要求廖文昌明確回答他是否還有其他債務。廖文昌說,那都是些萬八千的小債而已,不值一提。


    聽到這話,陳默雷心裏不禁暗自感歎:真是瘦死的駱駝比馬大!萬八千的債務對廖文昌來說居然隻是小債,在我這兒,千八百就已經算是大額債務了。


    當然,廖文昌這話是真是假還值得商榷,但陳默雷更傾向於認為是假的,因為東州法院至今也沒有收到起訴廖文昌的其他案件。


    接下來,法庭辯論進入了重頭戲,訴辯雙方圍繞廖文昌的量刑問題開展了激烈的辯論。


    首先是公訴人林剛發表意見,他說:“合議庭,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事實。


    被告人廖文昌利用穀少康的名義辦理了一張借記卡,隱匿個人資產達1000萬元,並且在執行幹警對其進行強製執行時,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阻止執行幹警進入執行現場,其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抗拒執行的情節特別惡劣。


    同時,鑒於被告人到案以後,認罪態度較差,在庭審過程中也沒有悔罪的態度,我們建議對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而且不予考慮從輕或減輕刑罰。”


    接著是廖文昌發表意見,他稍微抬了抬頭,說:“我想繼續讓我的辯護人替我發表意見。”


    秦懷遠把目光轉向羅小川:“辯護人,你有什麽辯護意見嗎?”


    羅小川認真地整了整衣襟,仿佛在向律師的身份做最後的告別:“尊敬的合議庭,受當事人的委托,我結合本案案情,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廖文昌的犯罪數額不應當被認定為1000萬元,而應當是310萬元。


    司法審判重證據,重事實,重調查研究。


    我方不否認,我的當事人廖文昌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但有一點我需要提醒合議庭和公訴人,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廖文昌的確偽造了一張1000萬元的借條。


    但廖文昌是否利用穀少康的名義辦理了一張借記卡,以及是否利用該借記卡隱匿了1000萬元,都隻是穀少康的一麵之詞,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因此屬於事實不清,不能作為量刑的基礎犯罪事實。


    我們認為,就目前的證據而言,隻能認定廖文昌隱匿了310萬元,也就是轉手那套複式房所得的錢款,而不是公訴人所指控的1000萬元。


    當然,我方不否認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推斷是合情合理。


    但這並不排除案情還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我的當事人的確是想利用穀少康的借記卡隱匿1000萬元的個人財產,但那是他的一個長期隱匿財產的大概計劃,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完全實施,他隻是利用該借記卡隱匿了310萬元,本來他想繼續實施這個計劃,沒想到中途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在這種情況下,他的這個計劃被迫中途夭折了。


    在這裏我需要特別說明一點,我不敢完全斷定我的推斷是完全正確的,也不敢說我的當事人是一個好人,但是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公訴人的推斷也隻能是推斷。


    所以,我方認為,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依據有利於保護被告人權利的原則,應該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認定。這就像法律諺語所說的,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其次,我的當事人已經當庭認罪,並表示今後會盡可能地償還債權公司的債務,這說明我的當事人有認罪悔罪的態度。這一點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謝謝。”


    秦懷遠問公訴人:“公訴人還有沒有辯論意見?”


    林剛停下手裏的筆,說:“有。剛才辯護人的意見聽起來是有些道理,但我要提醒辯護人一個事實。


    證人穀少康是個生意人,如果他沒有幫助廖文昌隱匿了1000萬元,如果他才是這張借記卡的實際使用人,那他為什麽要做出對這1000萬元債務兜底的承諾,這不是一筆賠本的生意嗎?他這麽做不是很不合常理嗎?”


    “不,他這麽做是合理的。”羅小川解釋說:“穀少康幫助我的當事人隱匿了財產,不管隱匿財產的數額是1000萬元,還是310萬元,都已經涉嫌犯罪了。


    而他之所以這麽做,就是為了取得債權公司的諒解,好盡可能地爭取緩刑,因為即使他事實上隻是幫助我的當事人隱匿了310萬元,但借條上所記載的數額卻是1000萬元,這就不得不讓債權公司產生合理的聯想和懷疑,認為他實際上幫助廖文昌隱匿財產的數額是10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不作出1000萬元的兜底承諾,他恐怕很難獲得債權公司的諒解,也很難爭取緩刑的機會。


    所以,他也隻能選擇破財免災,用金錢換自由。畢竟,他還有他的生意要做,如果他被判了刑入了獄,那他就失去了自由,也就不能繼續他的生意了。


    這麽算起來,破財免災的做法對他來說其實是最劃算的,而且,穀少康也有這個經濟實力。


    綜合以上所述,他這麽做也就合情合理了。


    當然,我這麽說,不等於廖文昌事實上隻幫助穀少康隱匿了310萬元,但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也隻能得出這樣的事實結論。”


    林剛輕笑一聲,針鋒相對地說:“按照辯護人的說法,案情應該是這樣。


    被告人以310萬元的價格轉手了齊江市的那套複式房,所得房款被隱藏在了穀少康的銀行賬戶裏,而被告人從穀少康那裏取走房款時,取走了300萬元,這麽算下來,穀少康隻是從中賺取了10萬元。


    試問這點好處費,對於穀少康來說,是不是太少了點?


    既然辯護人對穀少康這麽了解,想必應該也知道,10萬元對於穀少康而言,隻是九牛一毛,他怎麽會為了這區區的10萬元,甘冒這麽大的法律風險?這明顯是說不通的。


    所以,我們認為辯護人的解釋太過牽強,不能算是合理的解釋。”


    “我的解釋是看似有些牽強,但實際上並不牽強。”羅小川解釋說:“不可否認,穀少康不可能平白無故地替被告人隱匿財產,他自然是要從中收取一定好處的。


    那麽,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10萬元好處費對他來說是不是值得。


    表麵上看,這10萬元對穀少康來說的確微不足道,但這不代表他就要放棄這10萬元。


    我們都知道,穀少康長期從事民間放貸,這種行業收益很高,但風險也很高,放出去的錢是有可能收不回來的。為了盡可能地減少損失,他隻能選擇在具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身上尋找平衡,也就是在主張利息的時候,能不讓步就不讓步的。


    對於這一點,我在開庭前曾做過調查。在東州法院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我查閱了涉及穀少康的10份判決書和3份調解書,在這些文書當中,穀少康在主張利息的問題上沒有作出一點讓步,哪怕是幾百幾千的利息。


    試想一下,連這點蠅頭小利穀少康都看在眼裏,更何況是這10萬元的好處費呢?如果可以的話,他當然是能賺就賺。”


    他稍稍頓了一下,繼續說:“剛才公訴人提到了法律風險,那我再說說其中的法律風險問題。


    不可否認,幫助他人隱匿財產的確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但風險也有大小之分。


    穀少康在答應幫助被告人隱匿財產之前,自然也會評估其中的風險,而他之所以敢於幫助被告人隱匿財產,就是因為其中的法律風險很小。


    首先,隱匿財產的行為必然是具有隱蔽性的,一般來說,查清這種事的難度都相當大。


    其次,穀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條件。作為東州最大的放貸戶,他必然有很多的資金流動需要通過銀行交易的方式來完成,執行幹警就是懷疑到穀少康身上,穀少康也可以給出合理的解釋。這一點穀少康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承認過。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想要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是很難的,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是三大訴訟中最高的,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是不能對任何人定罪判刑的。


    公訴人可以設想一下,如果穀少康不承認幫助被告人隱匿財產,也沒有提供錄像,僅憑原有的證據,是否能達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


    我想,應該還達不到這個標準吧。


    綜合以上三點,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穀少康即使幫助廖文昌隱匿了財產,也很難被查出來,更別提追究法律責任了。


    在法律風險這麽小又可以淨賺10萬元的誘惑下,穀少康完全有可能答應被告人的請求、幫他隱匿財產。


    我想,我這樣解釋應該能解釋得通吧。”


    聽完羅小川的分析,林剛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他低聲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見後,也同意暫時認定廖文昌隱匿財產的數額為310萬元,並且參照生效的司法案例,將量刑建議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來要辯論的是,廖文昌在齊江市的店鋪內對執行幹警揮刀相向一事該如何定性。


    在這個問題上,訴辯雙方產生了很大爭議。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暴力抗拒執行,而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隻是在嚇唬執行幹警而已。


    林剛對羅小川的說法頗有微詞,他說:“辯護人的說法完全是牽強附會。當日在店鋪內,被告人不僅對執行幹警惡語相向,還揮動菜刀,這絕不是嚇唬,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執行!”


    “不,我這不是牽強附會,我這麽說是有一定根據的。”羅小川平心靜氣地說:“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暴力威脅,自然是有道理的。


    不錯,從被告人對執行幹警揮刀相向的行為來推斷,他的行為看起來的確像是暴力威脅。


    公訴人得出這種推斷,采用的是以行為解釋目的的思路。


    但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從目的去解釋行為,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種結論。”


    說完,他把目光轉向廖文昌:“被告人,請問當時你從穀少康那裏提取的300萬元現金放在哪裏?”


    “放在雪佛蘭轎車的後備箱裏。”廖文昌回答說:“我從穀少康那裏取到現金後,就去了齊江市的店鋪。當時,我還沒來得及把錢轉到其他地方,執行局的人就找上門了。”


    “那你動用菜刀的時候,想過要砍死或砍傷那些找上門的執行幹警嗎?”羅小川繼續問。


    廖文昌搖了搖頭,說:“沒有。我當時就是想把他們趕走,不讓他們發現那300萬元現金。”


    羅小川滿意地點了點頭:“好,下麵繼續我的分析。


    被告人返回齊江市的店鋪時,300萬元的現金還放在轎車的後備箱裏,沒來得及轉移,這個時候,執行幹警趕到了。


    毫無疑問,被告人當時想的,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萬元的現金,而要保住那筆現金,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就是把執行幹警趕走。


    當然,被告人不會傻到上來就驅趕執行幹警的地步,因為這樣做反而會適得其反,加重執行幹警對被告人的懷疑,更何況執行幹警還是一路跟蹤被告人到的齊江,如果懷疑的話,自然也不會放過他當時駕駛的那輛雪佛蘭轎車。


    所以,被告人要趕走執行幹警,就需要找到一個合適的時機,而這個時機就是執行幹警要扣押店內防盜門的時候。


    我剛剛提到過,被告人趕走執行幹警的目的,是想保住後備箱裏的那300萬元現金。我們從這個目的出發進行分析,就可以得出這樣的判斷,被告人當時動用菜刀的行為其實隻是在想嚇走執行幹警。


    另外,從法庭調查階段播放的執法錄像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當時隻是把執行幹警趕出了門店,沒有繼續追出門去,也沒有對執行幹警進行傷害。而且,在一名執行幹警返回門店取回落下的卷宗時,被告人也沒有出來追出來,而是把卷宗還給了執行幹警。


    從這些細節都可以看得出來,整個過程中被告人始終保持著克製,沒有也沒打算對執行幹警進行傷害。


    所以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人動用菜刀的行為,隻是在嚇唬執行幹警。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羅小川的這番辯詞讓陳默雷又是一驚,不過這倒也讓他徹底看清了羅小川的戰術,那就是有證據就打證據牌,沒有有證據,就想法設法把水攪渾,水被攪得越渾,就越是事實不清,對他就越是有利。


    羅小川如此不遺餘力地為廖文昌辯護,看來,他是把這次訴訟代理當做他最後的絕響了。


    平心而論,這是林剛第一次遇到這麽能言善辯的辯護人。不過,他“渤海市優秀檢察官”的名頭可不是白來的,不等羅小川發表完辯護意見,他就已經想到如何應對了。


    “辯護人剛才的意見可以稱得上一篇長篇大論呀。”林剛忍不住感慨了一句,然後問羅小川:“請問辯護人,對於你所說的嚇唬這個詞,應該怎樣理解呢?”


    羅小川一時想不出合適的解釋,便說:“沒什麽,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嚇唬嘍。”


    “那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嚇唬,又該怎樣理解呢?”林剛又問。


    羅小川愣了一下,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好。


    林剛看了一眼羅小川,繼續說:“嚇唬這個詞並是不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他的含義並不十分明確,可以有多種理解。那麽,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嚇唬是什麽含義呢?


    按照字麵解釋,這個詞通常應該理解為一般性的使人害怕或者是虛張聲勢,而且不會升級到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的程度。


    如果硬要用法律語言解釋的話,隻能解釋為輕微程度的威脅。而對於什麽是輕微程度的威脅,普通人都是有基本的判斷的。


    執法錄像顯示,被告人驅趕執行幹警時,麵露凶相,語言極具威脅性,而他手裏的菜刀距離執行幹警的距離最短的時候,也隻有十厘米左右。


    我們都知道,菜刀的刀刃是非常鋒利的,而揮舞菜刀的行為本身也有很高的危險性,就算你沒有傷人的故意,也難保不會傷到別人。


    我想,在當時那種情景下,別說是執行幹警,換作任何一個普通人,都會感到害怕,都會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麵臨危險。毫無疑問,這與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嚇唬是有明顯區別的。


    另外,我們從錄像中也可以看到,當時店鋪內有很多物品,有椅子、有水杯、有煙灰缸……可是這些東西被告人都沒選擇,反而偏偏選擇了距離最遠而且最具危險性的菜刀,並以此相威脅,相比之下,這能說是普通的嚇唬嗎?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就是用暴力威脅的方式抗拒執行,而不是辯護人所說的嚇唬。


    至於被告人為什麽沒有追出店鋪,不是因為他保持著克製,而是他抗拒執行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已經沒有必要再追出去了。”


    他頓了一下,繼續說:“還有,辯護人剛才所說的用目的解釋行為的方法,我並不認同。


    目的存在於人的大腦中,看不見也摸不著,要通過語言或者肢體行為才能表達出來。所以通常情況下,我們都是通過外在行為來推測一個人的目的。


    但如果用目的去解釋行為的話,就會任由犯罪嫌疑人自說自話,隻要他能找出一個像樣的借口,就可以逃脫法律的懲罰了,這對於打擊違法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車主把摩托車放在路邊,忘了拔掉鑰匙,一個小偷看到了,過去偷摩托車,這個時候剛巧車主來了,小偷完全可以說他是怕摩托車被人偷走,他隻是想幫車主臨時照看一下。


    如果用目的解釋行為的話,那這個小偷不僅沒有犯罪,反倒成了好人了。我想請問辯護人,對於小偷這種用目的解釋行為的說法,你能接受嗎?”


    羅小川自知理虧,隻好說:“我隻是表達一下我的個人意見,最終的量刑還是要交給合議庭決定。”


    林剛本來“回敬”他一句,但考慮到自己的身份,想想還是算了。


    幾經波折之後,庭審終於來到最後環節。


    秦懷遠對廖文昌說:“被告人廖文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你有什麽要陳述的嗎?”


    廖文昌低著頭不說話,秦懷遠又問了一邊,他才有氣無力地說了兩個字:“沒有。”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兩名法警上前押解廖文昌離開法庭。


    在走出被告人席的那一刻,廖文昌下意識地朝旁聽席看了一眼,這一眼正好看到了陳默雷,而陳默雷也正在看著他。


    四目相對,各種滋味如同百感交集,一時無法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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