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行凶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山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鍾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80分鍾,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凶之上應不難判斷。


    任平回到“春秋山莊”後,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田蓮,以圖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賀杉推落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這一天夜晚,田春達在辦公室留到半夜,將這套“任平涉嫌搶劫、強奸、殺人事件”有關的文件全部閱讀完畢。


    田春達覺得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部分刑警對被告任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鏈這麽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紅葉穀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回到家裏後,田春達躺在床上時也繼續思考著。


    最棘手的是項鏈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鏈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任平在商店前撿到這條項鏈,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另外的時間問題也可商榷。被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60分鍾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80分鍾,多出不過20分鍾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鍾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到“春秋山莊”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鍾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商店至“春秋山莊”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20分鍾依然是部分刑警所推測的犯案時間。


    任平的犯案真的在20分鍾內完成的嗎?部分刑警對這一點持肯定的看法。雖然這樣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田春達總覺得有些值得懷疑。


    田春達雖然思考了大半宿,第二天早上到現場考後就來到單位上班。他與徒弟郝東對此案進行了研討。


    “我認為此案有一些可商榷之處,還不能完全定論。”田春達說。


    “可是,所有的證據都對被告很不利哩。”郝東說。


    “這我知道。不過,我仍然認為有可商榷之處。”


    “是什麽呢?”


    “瀏覽此案文件時,我想起曾經在哪裏讀過類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終想不起出處,昨天回家後想了半天,後來終於想起來了。今天我一大早就來了,翻翻書櫥裏的資料後找到這個……”


    田春達指了指辦公桌上的一件東西。這是紙質已經變黃的舊外文書,是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英國刑事事件裁判報告集》。這本書厚達700頁,中間夾著一張紙條。


    “能找出這樣的東西來,你真不簡單。”郝東感歎。


    田春達在椅子上坐定,翻開夾有紙條處開始閱讀。這段文章應該翻譯如下——荷爾魯特法官於1817年渥亞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決的亞伯罕·桑頓事件可謂最富於教訓意義的異數之一。一名年輕女性看似於上午9點時受到暴行,並且被推落潭中溺斃,桑頓涉嫌而被起訴。本案的情況事實約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於河堤上被發現,離水潭約四十碼的草地上有一處有人曾經躺過的痕跡,有大量血漬,屍體被發現時,草叢上全然無腳跡,沾著血漬的野草上結有露珠,情況顯示血漬為有人橫抱被害者身體越過步道時所滴下。屍體解剖的結果,胃中有約半品脫的水和水藻,可見被害者被推落時尚活著,至於是否強奸還是通奸則無從判斷。


    屍體被發現後,接著又在水潭邊的菜圃上發現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腳跡。這些腳跡由其腳步寬度及地麵上深度顯示為被告追趕被害者時所遺留,並且追上後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為被告追到之地點起,兩人似乎曾經並肩行走,腳跡朝向有人躺過之草叢前進,延伸到離水潭約四十碼處。由此過去,由於土質堅硬,地麵上未留有腳跡。


    使用耙子平過的菜圃上另有被告離開時橫越而過的腳跡,可見被告將被害者推落後一個人逃離現場。


    此外,在水潭邊緣處亦發現到男人鞋跡(此鞋跡是否為被告所留,未獲得證明),而得以證實的一點是被告當日所穿的鞋與腳印相同。被告的襯衫及長褲上均沾有血漬,據其供認確曾與被害者有過性-交,而且出於兩廂情願。


    這篇文章後麵還有這樣一大段:以上情況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使其陷入幾將被判罪的境地,此時被告卻提出不在場證明,而且具備確切立證。依據其敘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經在一家酒廊共舞過,直到深夜時分才離開,然後於淩晨3點半左右一起到現場附近的坡地談心,而後被害者於4點前後訪問前夜將裝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爾沁頓的巴特勒夫人家。據聞被害者此時相當意氣風發,將部分衣服換好後告辭離去。


    現場附近的菜圃為被害者回家時必經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剛剛平過,而水潭就在和這條平過的路為鄰的菜圃中。


    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的遺跡曾經為多數人目擊過,所有的目擊者均指認被害者當時一個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應該從遠處就被別人看到才對。最後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時間是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約15分鍾,也就是淩晨4點半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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