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計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並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地興起。起初人們關注的是交通基礎設施的無障礙設計(ba


    ie


    f


    eedesig


    ),以為身體殘障者的出行去除各種障礙,並由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家馬丁·路德·金提倡。


    1961年,美國頒布了《方便殘障者接近和使用的建築物標準(a117.1)》,該標準主要約束設計者在進行產品設計時,應滿足殘障者生理層麵的要求。


    有些障礙設計作為交通設計的內容之一,也隨著機動車的不斷增加得到應用,例如,在社區道路上普遍使用的減速擋、交通寧靜化(


    o


    ca


    zo


    e)設計及寧靜社區mu


    ityzo


    e)等,均是人為設計某種障礙強製降低車速或限製機動車的通行以達到安全、寧靜、舒適的目的。


    20世紀70年代,在滿足了殘障、老弱、疾患等人群生理層麵的無障礙需求後,人們在設計中更進一步考慮滿足心理層麵的要求,於是交通設計發展到泛設計(essibledesig


    )階段,正像美國建築設計師麥克·貝納(michaelbed


    a


    )提倡的那樣:撤除了環境中的障礙後,每個人的官能都可以獲得提升。


    20世紀80年代末期,交通設計進一步發展到通用設計(u


    ive


    saldesig


    )階段。1987年,美國設計師朗·麥斯(ro


    mace)開始使用“通用設計”一詞,並定義為:創造不需要特殊調整,與年齡、體格、殘疾程度無關,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產品和環境,並且充滿物美價廉、智慧和創意。可見,通用設計是注重人、產品和環境之間高度協調的一種設計。


    通用設計的核心思想是把所有人都看成程度不同的能力障礙者,即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不同年齡階段,人們具有的能力不同——在不同環境中具有的能力也不同。


    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ro


    mace為通用設計製定了7項原則,具體如下。


    (1)公平:對任何使用者都不會造成傷害或使其受窘。設計者應對所有使用者提供相同的使用手段,不將使用者劃分“另類”,如“殘疾人專用”等。


    (2)彈性:涵蓋了廣泛的個人嗜好和能力,提供多元化的使用選擇。


    (3)簡易及直觀: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都很容易理解和掌握。


    (4)明顯的信息: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者感官能力如何,都有效針對使用者傳達必要的信息。


    (5)容錯:將危險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


    (6)省力:可以有效、舒適及不費力氣地使用。


    (7)適當的尺寸及空間:不論使用者體形、姿勢或移動性如何,設計都提供適當的大小及空間供操作與使用。


    同時,還給出了3項附則:1可長久使用,具經濟性;2品質優良且美觀;3對人體及環境無害。


    1990年,美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美國殘疾人法案》(ame


    ica


    swithdisabilitiesact)。


    我國於1990年12月28日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七章對無障礙環境進行了規定。在此之前的1989年4月,我國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頒布了《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88)。


    我國對交通基礎設施交通設計,尤其是道路交通設計的研究起步於20世紀90年代後期,同濟大學楊曉光教授對此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並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和交通設計作品。然而,我國交通設計,尤其是城市交通設計的水平還停留在土木工程設計的階段,協調和銜接及“交通”的思想還難以融入,更難以滿足安全、便捷、舒適等人性化要求。本書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交通設計進行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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