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口袋妖怪》不漫畫化,許多書友有不同的看法,集中解釋一下。


    不進行漫畫化,並不是主角想要獨吞寶可夢這個ip,而是不想將主導權交出去。


    霓虹著作權的規則就是這樣,你畫出來的漫畫,不代表周邊衍生品的著作權就是你的,你同出版社合作連載,就要交出“代行權”。


    這個權利一旦交出去,周邊衍生品的授權就等於交給了出版社,所有周邊著作權不但不屬於原著作者,甚至所產生的利益也將由出版社占大頭。


    原著作者在衍生品製作上不但沒有話語權,利益分配也不超過百分之三。


    後續有關於寶可夢的開發,是這本書的主要故事線之一,大家請耐心點。


    現在的時間線,開發寶可夢的技術條件還沒出現呢。


    主角為什麽選擇小學館作為出版社,也算是寶可夢的伏筆。


    我敢寫,肯定是查過很多資料了,不會出現大家說的那種,覺得一個人就能把一個ip運營火的天真想法。


    寶可夢的成功,固然有任天堂為首的勢力在推廣,自身足夠優秀也是肯定的。


    至於饒過版權,開發類似之類的在國內可能,在霓虹是很困難的。


    就算大公司想要跟風,也不是那麽容易的。


    不然你看寶可夢火了之後那麽多跟風之作,包括大家耳熟能詳的《數碼寶貝》,這可是萬代和東映一起在推廣,還不是照樣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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