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人家解除監護關係是怎麽弄的,反正,我這簽吧簽吧,賣了我也不值幾個錢。


    舊衣服麽不是?一個不高興還能一刀捅了主人。


    誰願意來試試,就隻管來吧。


    (多年後回想起來,當初將我賣了的,就是今日此時這個家夥、與這一紙文件,悔呀。


    明明鄙視,直翻白眼:你悔個屁,也不知殷亦桀哪根筋壞了,連哄帶騙佛曰,不可說。)[


    簽著簽著,我怎麽覺得有點兒不對,問:


    “怎麽這份比別的厚一點?”


    雍和給我翻出地方,平和的應道:


    “這一個法院不需要釋義部分,我偷懶,少打了幾頁。”


    再簽,著實多,我指著其中一處問:


    “這個怎麽是贈與人、受贈人還有見證人?”


    雍和看了一眼,道:


    “殷總說送了你幾樣東西,值些錢,這樣就能免受財產證明部分影響。”


    哦,殷亦桀考慮還蠻周到。


    他送我的手表曾無意間得知,大概得一兩萬,至少大幾千。


    我怎麽感覺,有點兒二個人分手了,他不問我追回之前送的東西,反而要以法律手段確認是我的?這什麽意思?如果,二個人分手了,照同學裏的流行做法,我是不是該主動的將信物歸還?


    問題是,哪一件是信物?還是包括我身上的衣服?我們,能準確的認為談戀愛嗎?天知道。


    繼續簽。


    我問:


    “他怎麽都沒錢,這上麵,除了法院蓋章外,就”


    雍和接過我簽好的第三份,應道:


    “剛忙著趕出來,還沒顧上。我是代理律師,一會兒簽了就行;要完整的話還得等殷總簽。


    你那份我回頭給你送去,急著要嗎?”


    我看他一眼,要不要,有什麽所謂?給我有用嗎?我搖頭。[


    雍和繼續翻,我繼續簽。


    大概見我態度好,還是他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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