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將殷氏範氏合作合同單獨放一邊,申明:


    “這個我看過了,沒關係,給我收著吧。那個我”


    父母的信件,我想現在就燒了它。


    布萊恩將另一遝已經整理好的文件給我,說:


    “我看看再說,這個想收就收著,不要緊。”[


    四少點頭,淡淡的掃過大家,道:


    “大家注意了,現在沒多少時間,大家都爭取一遍過。所有東西分三類:一,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立刻挑出來放一邊,我們要盡快做相應準備;二,可以拿出去給人看的,放另外一邊,注明類別,複印留底;三,特敏感重要文件,拿來給我過目,再做決定。明白的話就開工,做完休息。”


    四少的話像鍾樓的鍾聲一樣敲過,震得大家心神一動,開工,做完才能休息,不講時間的。


    至於能作為呈堂證供的,當然要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且能見天日;或者反過來說,不是後兩類的,就是第一類。


    當然,過了訴訟時效的除外。


    訴訟時效,我大致上還記得,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呃,具體的,大概是這樣(具體的大概是,我很有才吧,但我就記得這些啊):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我們現在整理的證據也類似;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我剛才說那句話也是這意思,但是法律上經常會有一句


    “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所以人家讓拿來,我就乖乖拿來了。


    其結果,還是有好多超過訴訟時效,嗬。


    不過沒關係,訴訟時效總有特殊規定的,而像某些人和黑道有涉,似乎不用管時限,就足以讓他們身敗名裂;或者,身敗名裂的威脅能讓他們確定該怎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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