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別以為領了證,結了婚,那就是定好了,非也,因為有些婚姻若是無效的和可撤銷的,那麽即使完成了手續,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前者是不提出,那還是無效的,後者是需要當事人提出撤銷,如果不想得到一個不幸的婚姻的話,還是提出的好。古代的中國就有違律嫁娶的規定,而且這樣做還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呢。有些國家隻是將兩者統稱為無效婚姻,像前蘇聯,的各個加盟國,如古巴,秘魯,羅馬西亞,保加利亞。而有些國家如日本,瑞士,則是以其為可撤銷的原因。


    我國當然要增設這些可撤銷和無效的規定啊,要不然很多不應該結合的男女,離婚的話就很困難了。這樣也可以減少婚姻的糾紛,減少當事人的傷害,是對彼此婚姻權益的重要保證。


    說說哪些是無效的婚姻吧,比如說重婚的,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的,還有在醫學上患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不過治愈好的話,倒是沒關係了。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隻能是受脅迫芳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要不然人家還以為你是幹預別人婚姻幸福呢。那麽這裏肯定有人會問,要是有的女子是被賣到外地的,那麽該怎麽辦呢,她們是絕對的弱勢群體人,即使是想維權,也沒有人身自由啊。這裏考慮到這個販賣人口的情況,便規定在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仍然有一年時間。關於大學女生被賣到農村的事情在中國上個世紀80,90年代就有,林蕭對於這種販賣婦女的行為一直是深惡痛絕的。


    在影視作品上,也有關的介紹,比如說《盲山》,講述的就是一個一個女大學生想要在假期時間去打工,可惜別人騙了,然後賣到了農村,成了一個莊稼漢的老婆,女生從發現被騙,然後到反抗,被強/奸,賣身,暴力等等,一暮暮的情節那叫觸目驚心啊。而且,即使到最後,這個女生究竟是否逃出了那個荒涼的小山村,依然不為人知,因為電影的結尾沒有說明,在國內,明明是發生的事情,但是這麽好的電影卻被限播一段時間,等到正是放映,又被刪減了很多的片段,曆經艱難險阻。但是這部電影卻在國外贏得了不小的讚譽,不僅入圍了戛納電影節,還是夏威夷電影節的參賽片,也是克羅地亞電影節的參賽片,但是在國內,去沒有獲得什麽殊榮,這實在是值得人們去反思啊。


    如此之類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帶來了很多法律後果,不僅對當事人有法律後果,對於他們的子女也有法律後果。對於配偶的話,因為並非是合法婚姻,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麽相應的法律責任,同居時候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是有證據證明為一方的除外。對於子女的話,在撫養,教育,贍養,監護,繼承,送養等方麵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區別,這個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們都能明白,如果孩子知道他們的父母是這樣的婚姻的話,將來也不會幸福的。


    《盲山》中的例子,帶來的是對全社會的反思,有時候,婚姻並不隻是金錢,禮金可以代替的 ,很多的東西,包括受傷的男女雙方,還有無辜的孩童,他們都是在這些遊戲中受到傷害的弱者,所以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份子。


    婚約這個話題,也很有討論的必要。古代的婚約是結婚繁瑣的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來說,訂了婚約的男女雙方是不可以反悔的。唐代法律規定,無故違反婚約的,要受到法律製裁。但是當時還是個重男輕女的社會,男方違反婚約的話,隻是聘禮不能要回去了,而女方違反婚約的話,則主婚人要受到刑事責任,這個其實是對女子的一種控製。


    我國現代的法律,對婚約的成立既不反對,也不禁止。


    法律上對於因為婚約給對方造成傷害的,對方是不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的。但是若涉及到財產問題的話,一般要求適當性的返還。


    以前的法律規定即使是沒有拿證的夫妻,隻要是事實婚姻,並且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的,一般可以認為是夫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1994年2月1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僅為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國是隻保護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沒辦理的,隻要補辦的話,照樣是合法的。所以,不要小看一張十幾塊錢的結婚證,很具有約束力的。


    終於到了第四章,這一章節是討論夫妻關係及其法律地位。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依法結合的伴侶。男女在一起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與別的隨便在一起的兩性男女是不同的。 請大家注意其中的字眼,一個是男女兩性結合,我國是不讚成同性戀結婚的,還有,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結婚的夫妻要生活在一起,不要搞冷戰。而且是共同生活,肩負著生育和撫養子女,贍養和扶住老人為責任的。


    在資產階級時代,夫妻關係的立法有兩大類型,一個是夫妻一體主義,還有一個是合為一體主義,這是要變身為超級賽亞人嗎?


    所謂的合體主義,表麵上好像是尊重婦女的,其實隻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子處於夫權的控製之下。所以,夫妻一體主義還是重男輕女的表現,仍然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


    不同的時代,夫妻地位是不同的,古代那就不用說了,除了母係社會之外,基本上都是男性占主導地位,從中國的曆史上就可以看出,古代的女子隻有和離這一個權力,而男子可以納妾,可以休妻。並不是每個女人都是河東獅吼的,所以,女生往往是處於劣勢。雖然處於劣勢,但是反抗的女性,除了武則天,慈禧太後,這類比較牛掰的人物之外,還真的很少。怪不得外國有個學者說過:“小心,不要習慣於享受著很大的快樂,而不再認為是快樂。不要習慣於忍受著巨大的痛苦,而不認為是痛苦。


    看來,人是什麽都能習慣的。


    在早起的資產階級,也不是那麽完美的,一開始,封建殘餘仍然有,所以女性地位依然不高。比如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才開始設置這麽一條,夫應該保護其妻,妻應該順從其夫。


    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平等才逐漸由法律上的平等演變到現實生活中的平等。


    當然,有句話我們都知道,現實和理想是有著巨大的差距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自然要說說社會主義的好處。社會主義中規定,男女是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


    隻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平等的行使權力。


    這句話很有道理。


    隻要是享受了權利的,就要遵循應盡的義務,天下哪有光享受不幹活的美嬋呢?


    正所謂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句古話雖然說得很不好,但是卻也有一定的道理。不過,林蕭是絕對不會同意的,因為,當蔣安安遇到什麽危險時,隻要林蕭知道,他是絕對不會袖手旁觀的,即使蔣安安還不是林蕭的老婆, 但是,林蕭也不會讓蔣安安受到什麽傷害。


    還有一句話,說得很好。叫做一夜夫妻百日恩。


    所以,夫妻之間是相互扶持的義務以及繼承權。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假如對扶養義務發生糾紛的話,也是有地方可以申訴的,比如說人民調解組織。若是一方就是厚臉皮不給扶養費怎麽辦?那就找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若是有那種像陳世美一般的男子的話,不僅是犯了重婚罪,而且嚴重的拋棄了妻兒和父母,那麽是要受到刑罰的處罰的。從這裏看,宋代的包公還是嚴苛了些,直接將陳世美殺了。不過,也許是因為他犯了欺君之罪,畢竟,重婚的對象是個公主啊,這個倒也合乎情理。


    關於繼承權的問題,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遺產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表現之一。婦女權益保障法裏麵也提到了,婦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侵害的話,要依法賠償,並承擔民事責任。


    有幾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不能說忽然來了個小三,然後也要鬧遺產,這肯定是說不過去的。當然,要是小三帶著孩子的話,那麽那個孩子可以分得撫養費的。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遺產繼承權。


    第三,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有財產,確定遺產範圍,防止前海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這個在日本電影裏經常能看到,為了分的遺產,親戚之間開始自相殘殺,還有著名的日本動漫《名偵探柯南》裏也有相類似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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