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完了結婚,夫妻,當感情淡了的時候,就開始談到了離婚,以前中國的離婚率在國際上都是很低的,但是隨著婦女解放和新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離婚事件發生,而且亞洲離婚率在世界上都是遙遙領先的。


    離婚後,夫妻兩個就要各奔東西了,那時候婚姻終止,意味著婚姻當事人之間,婚姻當事人和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間將會產生一係列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婚姻終止的法律效力。婚姻終止分成兩種情況,一個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和宣告死亡。另一個最常見,就是離婚,離婚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


    忽然想到了一個很新的案例,就是假如有人離家出走,配偶等了很久,最後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然後就解除了和原來配偶的婚姻關係,之後,要是再結婚的話,原來出走的對象又回來了,那麽該如何是好呢?


    這個問題,林蕭有考慮過,的確是很複雜的,估計,久別的重逢將是尷尬的相遇啊。


    法律上規定,要是當活人回來時,法院應該撤銷之前的死亡宣告,並且,要是配偶一直深愛著彼此,並且沒有再結婚的話,那麽婚姻關係可以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如果配偶已經結婚了,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那麽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複。


    怪不得以前讀都梁的小說《狼煙北平》時,主角鍾躍民對蔣同學,說過:“在外旅行的遊子,回到家鄉的第一件事就是發生了原來的情人早已變成了別人的老婆。”這話雖然說得很是憂傷,卻很有道理,至少在法律上是這樣的。


    然後,即使兩個人想要離婚,也不是想離婚就能離的,因為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提出才行,不能說隨便出來個小三代替妻子辦離婚,那樣子不可能的。


    離婚的時間必須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辦理離婚,要是夫妻一方死亡的話,那麽婚姻關係自行終止,不必進行離婚。


    還有,想要體驗離婚的,必須是合法的婚姻,不能說假結婚,再弄個假離婚,那麽將永遠活在一個玄機的世界裏。因為假結婚隻能說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除此之外,休妻那是古代的事情,現在是不可能的,隻能是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能說夫妻兩個找一個村幹部,然後就商議離婚呢,那樣也是不行的。


    離婚很費時間的,要是還能過的話,就別提離婚了。離婚的話,不僅夫妻財產關係終止,還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債務清償之類的問題,很繁瑣。


    要是當初沒有花心,隨便找個女人或者男人結婚的話,那麽就不會選擇離婚,所以寧願是多等幾年,也不要那麽快的結婚。要知道,人的一生隻有一個陪伴終生的人在前麵等著你,你要是匆忙的選擇了結婚,那麽那個等你的,值得托付終身的伴侶就等不到你了,因為結了婚的你已經停滯不前了,你讓人家怎麽辦?所以,不要閃婚,更不要隨便結婚。


    當然,現在一夜/情這麽多了,估計很多人就從來也沒有想過要結婚呢。照這麽說的話,那麽婚姻法對他們是沒有什麽拘束力的。


    離婚並不是那麽簡單的,離婚分為雙方自願的和一方要求離婚的,當然,要是雙方自願離婚的話還可以湊了個好聚好散的詞語,而一方想離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這種情景的話就比較讓人揪心了。


    離婚和別居是有區別的,不用想那麽複雜,別居就是分居呢,在《名偵探柯南》裏就像毛利小五郎和英裏那種的,讓人奇怪的是,他們分居那麽久,竟然還沒有離婚。也許在動漫的世界裏, 漫畫人物永遠會夫妻在一起。這裏的分居還很正規,是通過司法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的方式解除夫妻的同居義務的。


    基督教裏麵對於婚姻的解釋很高深,叫做“神作之合”。


    現代社會的分居早就不是禁止離婚的一種補救了,而是彼此保持冷靜,緩和的一種方式。但是分居歸分居啊,可不能借著分居的借口來亂搞,因為婚姻關係仍然維持,所以不能重婚的。


    離婚和分居有很大的區別,離婚的話,撫養和扶養關係都中斷了,結束了,但是分別不一樣,除了不用保持同居關係,別的關係都在。


    隻要是婚姻方麵的東西,都是很有曆史淵源的,離婚一開始屬於禁止的,隻能別居,不可離婚,在古代的中國,歐洲都是流行的做法,當時教會不允許人們離婚,所以到了文藝複興之後才開始變得寬鬆些。


    現代大部分國家都是許可離婚主義,這個很常見,其中包括專權離婚主義,限製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很顯然,最後一個自由離婚主義是最爽的,也是最受歡迎的。古代中國的離婚製度,主要是男子專權離婚製度,而且有七出直說,七出也叫做七棄。


    七出具體指的是,一:不孝順父母,二:妻子生不出兒子,三:妻子和別人通奸,四:有嫉妒之心者,應休妻,五:妻子患有嚴重惡疾,不利於家族興旺的,六:妻子不安分生活,多嘴多舌,離間了夫家親屬關係,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分權,凡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包括未經家長同意將夫家財產賦予娘家親屬或外人等則視為盜竊,丈夫家人可將其休棄。


    其實,七出隻不過是管束婦女的一種工具,完全都是丈夫的權利,女子在舊社會毫無地位可言啊。


    為了稍微的約束一下這種七出,在古代的禮法中海油三不去,簡單的說,隻要妻子做了下麵三件事,就可以不被休棄,不過除了通奸,通奸的話不受三不去的管束。


    三不去指的是曾給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婦女無娘家可回的不去,娶妻的時候,夫家貧賤,後來富貴的不去。這三種情況給了婦女一定的自由,但是卻要受到皮肉之苦,就是杖責100,林蕭看到這個罰則的時候,不禁感覺太重了,以前杖責都是用木頭大棒子打的,普通的弱女子,除了花木蘭之類的猛將以外,有誰能受的起100下棒子呢。


    除了七出和三不去之外,古代的婚姻法還是蠻有趣味的,還有和離和義絕。


    和離就是指協議離婚,好像和現在的離婚差不多,但是其實古代女子地位那麽低,就是和離的話也不占優勢的,所以和離一般隻是七出的一塊遮羞布。義絕則是指夫妻雙方的親戚打架了,或者一方傷了另一方的親屬,或者妻子要害夫,這些情況的話,官府是強製夫妻離婚的。以前林蕭以為恩斷義絕不是形容夫妻的,原來還真是形容夫妻的。要是夫妻倆感情深厚怎麽辦,那也不行,杖責80,要求離婚。這裏義絕才杖責80,但是給予婦女的三不去抵擋七出時,卻要杖責100,封建禮教的束縛果然是很嚴重的啊。


    呈訴離婚又稱為官府判離,這是指夫妻一方基於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離婚之訴,一般來說,妻子隻要背離丈夫在逃的話,夫即可呈請離婚;但是對於妻子而言,隻有丈夫逃亡3年以上時,方可提出離婚。這對於夫妻雙方也是不平等的呢。


    民國時期,有兩種離婚方式,一個是兩願離婚,二是判決離婚。新中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離婚立法,除了保護革命軍人,對婦女給予照顧之外,還注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這個在當時已經是很先進的,也為新中國離婚製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婚姻法經過兩次修補,最後施行的是2001年的婚姻法。在婚姻法中能夠看出我國離婚立法的思想是:保障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登記離婚還是雙方自願的形式,就好像當年結婚的時候,夫妻兩是花了十幾塊錢辦了個結婚證,幾年後,感情破裂了,又要花幾塊錢到民政局辦了離婚證。


    而民政局就好像是一個始發站和終點站一樣,人生就像是在操場上跑步,起點就是終點,這和婚姻很相像啊。


    與其吵鬧的很凶,不如去辦一個離婚證,這樣子,大家也可以心平氣和的達成比較符合雙方意願的協議。


    據說,很多的夫妻兩,辦了離婚證之後,都會彼此相視一笑,然後開心的分別走向兩邊,也許,他們知道愛情隻不過是一個路邊的風景,前麵還有自己要愛的人,趕緊找到另一個愛自己的人,這才是最重要的。


    看上去這個登記離婚很符合當事人的意願,對於男女來說也是平等的,但是這回誘發一個不良的現象,那就是離婚是這麽的容易啊,於是乎,很多人都開始離婚了,畢竟想找到真愛是多麽的不容易啊。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麽很多的孩子變成了大人們婚姻的犧牲品,要是沒有小孩兒的話還好, 一旦有了小孩,那最受傷的還是孩子,因為孩子變成了單親家庭的孩子,未成年子女的心靈將會受到很大的刺激,所以,先進的歐洲國家,大多數都不承認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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