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女人做的這些工作比男人輕鬆,其實,有時候,這些家務活比在外麵闖蕩還要累人,闖蕩有時候困難,有時候酣暢,但是永遠的永不停息的,就像是一個永動機一樣的工作,是非常乏味,非常疲倦的,所以,女方要求男方進行經濟型的賠償也是值得理解的。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如果夫妻一方為了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必然是會影響到自己的,使得自己在生產,工作,學習,晉升等方麵受到影響,所以,有的還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該方的生活可以通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得到保障,要是夫妻離婚了,夫妻之間的義務不複存在了,其生活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因此,規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可以解決實際遇到的生活困難。
接著再談一談離婚時的債務清償問題,共同債務清償應該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很明顯,大家都能理解,既然是共同債務,就應該共同償還,
正所謂沒有光享受權利的,也沒有光履行義務的,既然有權利的話,那麽一定就會有義務存在,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很爽快的一起分割,那麽到了債務了,自然也要一起負擔債務。
當然,清償有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有一個順序的,就是說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可以以各自法定個人所有或者約定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由夫妻的個人財產加以清償的,或者承諾的比例首先由夫妻進行協商,寫上可以在調解的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的時間地點進行呢。
個人債務的話,一般就交給自己來償還了,因為 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財產來清償,現代社會不是舊社會,需要賣兒賣女的來還債,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夫妻幹親感情深厚,自願幫助另一方清償的,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要是雙方的關係真的那麽好的話,就不用離婚了。
離婚時,一方對於困難的另一方應該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畢竟一夜夫妻百日恩啊,在許多國家都稱之為扶養金。
林蕭以前看過有關美國扶養金的介紹,美國的男子一般是不敢離婚的,因為離了婚,就需要交大量的扶養金,要說女權主義,美國應該是做得最好的,不僅是離婚後一次性要交大量的扶養金,之後要是女生那邊困難了,還需要前夫再提供幫助,前夫是義不容辭的。所以,美國男人一般都不離婚,要是離婚的話,那也是很有錢的,比如說默多克。
鄧文迪和默多克兩個人的婚姻向來是很受世界的關注的,沒辦法,默多克是天下間富有的男子,而且妻子和子女都很多。但是在他們離婚後,鄧文迪卻隻得到了百分之一都 不到的扶養金,和默多克的上一位妻子得到的補償金相比,真的是很少,這裏麵或多或少都夾雜著美國人對於中國人的歧視,不過按說鄧文迪早就拿到了美國綠卡了,但是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美國補償,這說明種族歧視根本就沒有被完全取消。
林蕭本以為美國的扶養金是最完善的,沒想到德國的扶養金卻更完善,光是對於扶養費的規定就有相關條款十多條之多。
經濟幫助對於離婚時困難的一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這是對於之前夫妻關係的一種義務的體現,不可以當成是對方的恩賜,要不然雙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那樣的話,一方的地位就明顯變得低微了,成為了一種乞討者的姿態。所以,有些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會以經濟幫助作為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條件,這個都是不可以的,經濟幫助是夫妻離婚時的義務,這裏再說一遍。
幫助不限於金錢,還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
要是年輕的夫妻離婚的,對於另一方的經濟補助隻是暫時的,這是因為考慮到對方仍然年輕,要是對於年老體弱者的話,就要進行長期的妥善安排,當然,要是原定的補助計劃完成後,對方還要的話,那麽是不予受理的。
那麽,到底怎樣的情況,才會被認為是應該補償的一方?一般有四種情況,一個是重婚的,一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一個是實施家庭暴力的, 還有一個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些都可以作為離婚時,請求經濟賠償的依據,不過前提是提出了離婚,要是仍然沒有離婚的話,那麽夫妻之間所提出的經濟賠償問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前世的緣分所注定的,能不離婚就不要離婚,愛情之間的磕磕絆絆是正常的,當然,在結婚之前要是選對了人的話,那麽離婚的概率也就會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輕易的結婚,也不要輕易的離婚。
在親子關係這一章節裏,又以親子關係為重中之重,裏麵說親子關係是血緣關係中最近的直係血親,這倒是對的,不過後麵又補充了一句,說這個是家庭法律關係的核心,這個林蕭就有些不讚成了,因為之前不是說夫妻關係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嗎?現在怎麽又變成了是親子關係了?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類,一個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個不難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無論孩子是不是結婚後生的,那種血濃於水的親子關係永遠是改變不了的。
林蕭記得以前有一個初中的女生問他,要不是婚生子女,那麽以後分財產的話,那她們還有權利參加分配嗎?還沒等林蕭回答,她就急不可耐的說應該不可以吧,說什麽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小三生的小孩兒沒有權利參加財產分配。
林蕭聽了後,本著認真的態度對他說,無論是不是婚生子女,隻要是男方或者女方的子女,都是有權參與分配的,因為法律上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是小三生的孩子,隻要親子鑒定是有自然血親的,那麽就可以參加財產的分配。
很明顯,林蕭的同學,一個女同學,聽到這個後很失望,因為她們家是非常有錢的,應該是一個私營業主,估計她的老爸在外麵像很多大老板一樣,都包了一個小三兒,而且估計還生了個小孩兒,所以女同學對於這個事情很在意。
另外一類是擬製的血親擬製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還有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個人感覺隻要不是親生的,人為擬製的話就一定是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了。對於人工授精或者一些現代的科學技術幫助不孕不育的男女懷孩子的方法,對於這類的規定還沒有出來,不過隻要是男女雙方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的話,就應該認為是親生子女。
孝順是中國的傳統美德,不孝被列為十惡之一,烏鴉反哺的故事我們都聽說過,所以,孝順不僅是在動物界,在人類的社會更應該被發揚光大。親權在現代的法律中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親權隻存在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之間,以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擬製成年者,則非親權所及。
第二個,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以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護和財產照護為內容,因而親權的行使以監護子女必要的範圍且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這個應該都不難理解,之前,林蕭也說過,其實,什麽樣高端的學校教育都比不上家庭的教育,因為父母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師。第三個說的是親權具有權利義務的雙重性,親權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權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針對同一個客體,具體的可以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呢,就同一內容,具體的可以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享有權利,也享有義務,這個權利和義務是永遠都分不開的。作為權利,親權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實現利益;作為義務,親權人必須履行,不得拋棄和轉讓,也不許濫用。
親權作為民事權利,是一種利他的民事權利。親權是專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基於身份依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正是為了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不管怎樣,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
最後一條比較長,親權具有絕對權,支配權和專屬權性質。親權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積極行為,隻要義務人不加以妨害和侵犯,親權就可以實現,因而具有親權具有絕對權的性質。親權人依法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進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權的色彩。但這種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為前提,且支配的內容和目的被法律嚴格限製在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範圍內,從而與古代的父母不承認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對其生殺予奪的**性支配權有著根本區別。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如果夫妻一方為了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必然是會影響到自己的,使得自己在生產,工作,學習,晉升等方麵受到影響,所以,有的還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該方的生活可以通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得到保障,要是夫妻離婚了,夫妻之間的義務不複存在了,其生活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因此,規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可以解決實際遇到的生活困難。
接著再談一談離婚時的債務清償問題,共同債務清償應該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很明顯,大家都能理解,既然是共同債務,就應該共同償還,
正所謂沒有光享受權利的,也沒有光履行義務的,既然有權利的話,那麽一定就會有義務存在,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很爽快的一起分割,那麽到了債務了,自然也要一起負擔債務。
當然,清償有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有一個順序的,就是說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可以以各自法定個人所有或者約定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由夫妻的個人財產加以清償的,或者承諾的比例首先由夫妻進行協商,寫上可以在調解的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的時間地點進行呢。
個人債務的話,一般就交給自己來償還了,因為 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財產來清償,現代社會不是舊社會,需要賣兒賣女的來還債,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夫妻幹親感情深厚,自願幫助另一方清償的,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要是雙方的關係真的那麽好的話,就不用離婚了。
離婚時,一方對於困難的另一方應該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畢竟一夜夫妻百日恩啊,在許多國家都稱之為扶養金。
林蕭以前看過有關美國扶養金的介紹,美國的男子一般是不敢離婚的,因為離了婚,就需要交大量的扶養金,要說女權主義,美國應該是做得最好的,不僅是離婚後一次性要交大量的扶養金,之後要是女生那邊困難了,還需要前夫再提供幫助,前夫是義不容辭的。所以,美國男人一般都不離婚,要是離婚的話,那也是很有錢的,比如說默多克。
鄧文迪和默多克兩個人的婚姻向來是很受世界的關注的,沒辦法,默多克是天下間富有的男子,而且妻子和子女都很多。但是在他們離婚後,鄧文迪卻隻得到了百分之一都 不到的扶養金,和默多克的上一位妻子得到的補償金相比,真的是很少,這裏麵或多或少都夾雜著美國人對於中國人的歧視,不過按說鄧文迪早就拿到了美國綠卡了,但是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美國補償,這說明種族歧視根本就沒有被完全取消。
林蕭本以為美國的扶養金是最完善的,沒想到德國的扶養金卻更完善,光是對於扶養費的規定就有相關條款十多條之多。
經濟幫助對於離婚時困難的一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這是對於之前夫妻關係的一種義務的體現,不可以當成是對方的恩賜,要不然雙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那樣的話,一方的地位就明顯變得低微了,成為了一種乞討者的姿態。所以,有些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會以經濟幫助作為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條件,這個都是不可以的,經濟幫助是夫妻離婚時的義務,這裏再說一遍。
幫助不限於金錢,還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
要是年輕的夫妻離婚的,對於另一方的經濟補助隻是暫時的,這是因為考慮到對方仍然年輕,要是對於年老體弱者的話,就要進行長期的妥善安排,當然,要是原定的補助計劃完成後,對方還要的話,那麽是不予受理的。
那麽,到底怎樣的情況,才會被認為是應該補償的一方?一般有四種情況,一個是重婚的,一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一個是實施家庭暴力的, 還有一個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些都可以作為離婚時,請求經濟賠償的依據,不過前提是提出了離婚,要是仍然沒有離婚的話,那麽夫妻之間所提出的經濟賠償問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前世的緣分所注定的,能不離婚就不要離婚,愛情之間的磕磕絆絆是正常的,當然,在結婚之前要是選對了人的話,那麽離婚的概率也就會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輕易的結婚,也不要輕易的離婚。
在親子關係這一章節裏,又以親子關係為重中之重,裏麵說親子關係是血緣關係中最近的直係血親,這倒是對的,不過後麵又補充了一句,說這個是家庭法律關係的核心,這個林蕭就有些不讚成了,因為之前不是說夫妻關係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嗎?現在怎麽又變成了是親子關係了?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類,一個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個不難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無論孩子是不是結婚後生的,那種血濃於水的親子關係永遠是改變不了的。
林蕭記得以前有一個初中的女生問他,要不是婚生子女,那麽以後分財產的話,那她們還有權利參加分配嗎?還沒等林蕭回答,她就急不可耐的說應該不可以吧,說什麽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小三生的小孩兒沒有權利參加財產分配。
林蕭聽了後,本著認真的態度對他說,無論是不是婚生子女,隻要是男方或者女方的子女,都是有權參與分配的,因為法律上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是小三生的孩子,隻要親子鑒定是有自然血親的,那麽就可以參加財產的分配。
很明顯,林蕭的同學,一個女同學,聽到這個後很失望,因為她們家是非常有錢的,應該是一個私營業主,估計她的老爸在外麵像很多大老板一樣,都包了一個小三兒,而且估計還生了個小孩兒,所以女同學對於這個事情很在意。
另外一類是擬製的血親擬製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還有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個人感覺隻要不是親生的,人為擬製的話就一定是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了。對於人工授精或者一些現代的科學技術幫助不孕不育的男女懷孩子的方法,對於這類的規定還沒有出來,不過隻要是男女雙方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的話,就應該認為是親生子女。
孝順是中國的傳統美德,不孝被列為十惡之一,烏鴉反哺的故事我們都聽說過,所以,孝順不僅是在動物界,在人類的社會更應該被發揚光大。親權在現代的法律中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親權隻存在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之間,以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擬製成年者,則非親權所及。
第二個,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以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護和財產照護為內容,因而親權的行使以監護子女必要的範圍且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這個應該都不難理解,之前,林蕭也說過,其實,什麽樣高端的學校教育都比不上家庭的教育,因為父母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師。第三個說的是親權具有權利義務的雙重性,親權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權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針對同一個客體,具體的可以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呢,就同一內容,具體的可以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享有權利,也享有義務,這個權利和義務是永遠都分不開的。作為權利,親權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實現利益;作為義務,親權人必須履行,不得拋棄和轉讓,也不許濫用。
親權作為民事權利,是一種利他的民事權利。親權是專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基於身份依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正是為了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不管怎樣,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
最後一條比較長,親權具有絕對權,支配權和專屬權性質。親權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積極行為,隻要義務人不加以妨害和侵犯,親權就可以實現,因而具有親權具有絕對權的性質。親權人依法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進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權的色彩。但這種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為前提,且支配的內容和目的被法律嚴格限製在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範圍內,從而與古代的父母不承認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對其生殺予奪的**性支配權有著根本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