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9章 恨之入骨!
一胎三寶:總裁爹地超凶猛 作者:洛寶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控方律師又拿出平板,呈現一段厲墨寒毆打赫連燁的視頻,展示給法官還有陪審團以及在場的人看,“大家可以看,這是有人拍到的一段視頻,發布到晚上,上麵顯示的是大殿下被被告毆打的一幕。”
展示完之後,控方律師又問厲墨寒,“厲先生,你與大殿下發生衝突後,懷恨在心,之後又伺機報複,殺害大殿下,是嗎?”
“我沒有伺機報複,我沒有殺人!”
控方律師的問話,明顯是在故意激怒厲墨寒,厲墨寒情緒有些激動,大叫起來,他想站起來,但被兩邊的警察按住。
“厲先生,你隻要回答是或不是!”控方律師又道,“你情緒如此激動,難道你是想掩蓋罪行?”
“我反對!法官大人!控方律師有故意引導我當事人的嫌疑。”
宋清明律師站起來反對。
“反對有效。請辯方律師發言。”
宋清明律師走過來,走到厲墨寒的麵前,開始詢問情況,“厲先生,當天晚上靜海島酒店舉辦過宴會,你和大殿下均為參加,請問當時你在什麽時間什麽地方遇到大殿下的?”
“宴會舉行一半後,我在酒店花園裏,看見他和我太太在說話。”
“既然是說話,為什麽會發生肢體衝突?”
“當時我並不知道大殿下是因為病情發作,撲向我太太,我誤會了,才會出手,但是之後,誤會很快解開,我和大殿下道了歉,然後帶著我太太回了酒店房間。”
“那麽你和你太太回到酒店房間之後,到距離大殿下失蹤這段時間,你離開過酒店嗎?”
宋清明深深的看了一眼厲墨寒,眼神裏給予他安撫。
“沒有。”厲墨寒現在已經冷靜下來,剛剛他有點太過激動了。
宋清明麵向法官,“法官大人,大殿下失蹤的時間是從他和我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之後的幾小時,我當事人在得知大殿下失蹤後,便立即去帶人幫忙尋找,根據我當事人回憶,他們離開酒店的時候,還曾經遇到過二殿下。
“二殿下也能證明我當事人在大殿下失蹤前的這段時間,一直都是呆在酒店的。
“至於大殿下失蹤之後發生什麽,我當事人並不知情,他和公爵之子洛琛,一起前往尋找大殿下,如果真是他加害大殿下,又何必帶人去尋找他?”
控方律師再次發言,反駁宋清明的觀點,“辯方律師,你隻不過是猜測而已,現在警方已經找到確鑿證據,這把帶血的匕首上提取到的指紋與被告完全吻合,說明被告前去尋找大殿下,有可能找到他之後,再對大殿下行凶。”
此時的王室坐席上,國王赫連峰冷靜的注視著被告席中的厲墨寒,再次看見這個年輕人,他依然感覺到有種很特別的感覺。
雖然他不知道他的臉上紫斑是怎麽回事,可是他還能記得那一次,他獨闖塞爾宮國家會議時,是怎樣的意氣風發。
那樣一個正直有原則的男人,怎麽看也不能相信他就是凶手。
赫連碩和穆豔柔夫妻倆,看到厲墨寒,還有那把帶血的匕首,等於是把他視作死敵,他們的眼神裏都滿是憎恨和憤怒。
恨之入骨!
要不是因為厲墨寒,他們的兒子怎麽可能會死?
“我反對!控方律師提供的證物,指控我當事人行凶,但是請問我當事人殺人動機是什麽?”宋清明的夥伴站起來提問。
控方律師洋洋得意道,“那必然是因為被告和大殿下之間,因為爭奪一個女人的關係。那個女人就是被告的妻子,夜晚晚。被告是怕大殿下搶走他的妻子,所以才蓄意殺害了大殿下,案發地點就在靜海島上的那片原始森林裏。”
宋清明團隊辯解,“這些也隻是控方律師的猜測,並不能成為有力證據。根據案件梳理,我當事人當時和洛琛一起前往原始森林去尋找二殿下,卻在森林入口處遇到大殿下的侍衛。
“那侍衛受了傷,並且告知他們,大殿下遭遇暗襲,躲入森林。我當事人並沒有進去,隻有洛琛帶人進去尋找,是當事人並不在場,這又怎麽能說是我當事人殺害了大殿下?”
雙方激烈爭辯,控方律師提出讓他們提供證人證詞,“既然你們說遇到大殿下侍衛,那為什麽不讓他出庭作證?”
“他已經在靜海島上服毒自殺。”
“服毒自殺?那洛琛呢?說他帶人進去森林,你們能不能讓洛琛出庭?”
“洛琛先生目前尚不確定能否出庭。”
宋清明沒有當眾說出洛琛遇害的消息,是為了避免牽扯出案中案。
控方律師更加得意,“也就是說,你們根本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人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無罪?”
形勢倒向了原告一方,宋清明他們確實沒有找到有力證據,那些有力的證人都已經遇害,比如那個侍衛,還有洛琛。
現在審訊到了控方指認凶手的階段。
控方律師做了完整的推理,並且輔助以幾種證據,讓厲墨寒無法推翻和解釋。
“法官大人,陪審團,被告是因為對大殿下懷恨在心,所以才伺機報複,一係列計劃,縝密而細致,令人細思極恐。綜述上述,我方認為,被告殺人動機明顯,荼害王室成員,證據確鑿,應該從重處罰,判處死刑!”
聽了控方律師的話之後,赫連碩夫妻倆都覺得這樣還不夠。
殺了他都太便宜他了!
赫連勳心裏默默得意,他都迫不及待的想要看厲墨寒被處以極刑的場麵了。
赫連琪對厲墨寒沒有恨,隻有同情,不管她大哥是不是他害的,她心裏相信他不是那樣的人,畢竟她曾經愛過這個男人。
她真的不希望他出事,可她不知道能幫上什麽忙?
她好像什麽都做不了。
此話一出,寧晚晚直接站起來高喊,“我老公沒有殺人,全是你們含血噴人!一把匕首就能定他的罪名?誰又能保證匕首上的指紋不能偽造?還有大殿下的屍檢報告,就一定是真的嗎?”
展示完之後,控方律師又問厲墨寒,“厲先生,你與大殿下發生衝突後,懷恨在心,之後又伺機報複,殺害大殿下,是嗎?”
“我沒有伺機報複,我沒有殺人!”
控方律師的問話,明顯是在故意激怒厲墨寒,厲墨寒情緒有些激動,大叫起來,他想站起來,但被兩邊的警察按住。
“厲先生,你隻要回答是或不是!”控方律師又道,“你情緒如此激動,難道你是想掩蓋罪行?”
“我反對!法官大人!控方律師有故意引導我當事人的嫌疑。”
宋清明律師站起來反對。
“反對有效。請辯方律師發言。”
宋清明律師走過來,走到厲墨寒的麵前,開始詢問情況,“厲先生,當天晚上靜海島酒店舉辦過宴會,你和大殿下均為參加,請問當時你在什麽時間什麽地方遇到大殿下的?”
“宴會舉行一半後,我在酒店花園裏,看見他和我太太在說話。”
“既然是說話,為什麽會發生肢體衝突?”
“當時我並不知道大殿下是因為病情發作,撲向我太太,我誤會了,才會出手,但是之後,誤會很快解開,我和大殿下道了歉,然後帶著我太太回了酒店房間。”
“那麽你和你太太回到酒店房間之後,到距離大殿下失蹤這段時間,你離開過酒店嗎?”
宋清明深深的看了一眼厲墨寒,眼神裏給予他安撫。
“沒有。”厲墨寒現在已經冷靜下來,剛剛他有點太過激動了。
宋清明麵向法官,“法官大人,大殿下失蹤的時間是從他和我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之後的幾小時,我當事人在得知大殿下失蹤後,便立即去帶人幫忙尋找,根據我當事人回憶,他們離開酒店的時候,還曾經遇到過二殿下。
“二殿下也能證明我當事人在大殿下失蹤前的這段時間,一直都是呆在酒店的。
“至於大殿下失蹤之後發生什麽,我當事人並不知情,他和公爵之子洛琛,一起前往尋找大殿下,如果真是他加害大殿下,又何必帶人去尋找他?”
控方律師再次發言,反駁宋清明的觀點,“辯方律師,你隻不過是猜測而已,現在警方已經找到確鑿證據,這把帶血的匕首上提取到的指紋與被告完全吻合,說明被告前去尋找大殿下,有可能找到他之後,再對大殿下行凶。”
此時的王室坐席上,國王赫連峰冷靜的注視著被告席中的厲墨寒,再次看見這個年輕人,他依然感覺到有種很特別的感覺。
雖然他不知道他的臉上紫斑是怎麽回事,可是他還能記得那一次,他獨闖塞爾宮國家會議時,是怎樣的意氣風發。
那樣一個正直有原則的男人,怎麽看也不能相信他就是凶手。
赫連碩和穆豔柔夫妻倆,看到厲墨寒,還有那把帶血的匕首,等於是把他視作死敵,他們的眼神裏都滿是憎恨和憤怒。
恨之入骨!
要不是因為厲墨寒,他們的兒子怎麽可能會死?
“我反對!控方律師提供的證物,指控我當事人行凶,但是請問我當事人殺人動機是什麽?”宋清明的夥伴站起來提問。
控方律師洋洋得意道,“那必然是因為被告和大殿下之間,因為爭奪一個女人的關係。那個女人就是被告的妻子,夜晚晚。被告是怕大殿下搶走他的妻子,所以才蓄意殺害了大殿下,案發地點就在靜海島上的那片原始森林裏。”
宋清明團隊辯解,“這些也隻是控方律師的猜測,並不能成為有力證據。根據案件梳理,我當事人當時和洛琛一起前往原始森林去尋找二殿下,卻在森林入口處遇到大殿下的侍衛。
“那侍衛受了傷,並且告知他們,大殿下遭遇暗襲,躲入森林。我當事人並沒有進去,隻有洛琛帶人進去尋找,是當事人並不在場,這又怎麽能說是我當事人殺害了大殿下?”
雙方激烈爭辯,控方律師提出讓他們提供證人證詞,“既然你們說遇到大殿下侍衛,那為什麽不讓他出庭作證?”
“他已經在靜海島上服毒自殺。”
“服毒自殺?那洛琛呢?說他帶人進去森林,你們能不能讓洛琛出庭?”
“洛琛先生目前尚不確定能否出庭。”
宋清明沒有當眾說出洛琛遇害的消息,是為了避免牽扯出案中案。
控方律師更加得意,“也就是說,你們根本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人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無罪?”
形勢倒向了原告一方,宋清明他們確實沒有找到有力證據,那些有力的證人都已經遇害,比如那個侍衛,還有洛琛。
現在審訊到了控方指認凶手的階段。
控方律師做了完整的推理,並且輔助以幾種證據,讓厲墨寒無法推翻和解釋。
“法官大人,陪審團,被告是因為對大殿下懷恨在心,所以才伺機報複,一係列計劃,縝密而細致,令人細思極恐。綜述上述,我方認為,被告殺人動機明顯,荼害王室成員,證據確鑿,應該從重處罰,判處死刑!”
聽了控方律師的話之後,赫連碩夫妻倆都覺得這樣還不夠。
殺了他都太便宜他了!
赫連勳心裏默默得意,他都迫不及待的想要看厲墨寒被處以極刑的場麵了。
赫連琪對厲墨寒沒有恨,隻有同情,不管她大哥是不是他害的,她心裏相信他不是那樣的人,畢竟她曾經愛過這個男人。
她真的不希望他出事,可她不知道能幫上什麽忙?
她好像什麽都做不了。
此話一出,寧晚晚直接站起來高喊,“我老公沒有殺人,全是你們含血噴人!一把匕首就能定他的罪名?誰又能保證匕首上的指紋不能偽造?還有大殿下的屍檢報告,就一定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