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


    乙醜年正月三日,京城惠氏,因商為貸,暫作周轉,乃於同裕質庫舉錢一千兩,按月納息二十兩,並限至隔年夏五月末還足。


    如違限不還,則掣奪祖屋,用充其債。


    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平章,畫紙為記。


    立契人  惠聚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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