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藏族有個頭人外號叫“活狐狸”。被雇來為他放牛羊的奴隸要依從他三個條件:第一,每天隻能吃一碗糌粑;第二,不許唱歌;第三,放牧的牛羊、肚裏的油不能少一兩,也不能多一兩,不然的話,年底不但不給他分文工錢,還要狠狠地打他40鞭。阿叩登巴要求頭人收留他當一年雇工。條件是:“第一,沒有幹到一年,無權要我走;第二,如果辦到了頭人的條件,要倒打頭人40皮鞭。”頭人同意,當場立下字約。


    吃飯時,阿叩登巴背著用一截很粗的樹幹挖成的大碗,它能裝大半桶清茶和10 多斤糌粑。頭人大罵:“誰準許你拿這樣的大碗來?”


    阿叩登巴說:“契約上寫明:每天吃一碗糌粑,卻沒有規定碗的大小啊!”


    頭人隻能眼睜睜看奴隸們分食登巴木碗裏的糌粑。


    阿叩登巴製了一支短笛和鐃鈸,收工後和大家一起吹吹打打。活狐狸又去責問登巴。


    登巴說:“契約上寫著不誰我們唱歌,卻沒有規定:不準我們用笛子吹奏歌兒啊!”頭人要趕他走。阿叩登巴說:“相約的期限未滿,我是不會離開的。”


    一年的期限滿後,活狐狸要檢查登巴的活計,是不是符合第三個條件。


    阿叩登巴說:“當初雇我時,隻向我點了牛羊的頭數,也沒言明它的肚裏的油究竟是多少。如今,要搞清斤兩,隻好宰了它們,把皮、肉、油分開來過秤,才算得出來嗬!”頭人不準他宰牛羊,阿叩登巴於是摸出契約,說:“現在根據我的條件,該輪到我向你討債了!”說完掄起皮鞭,把活狐狸抽了40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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