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與點燈


    宋朝時候,有個人名叫田登,平時與人交往十分挑剔、苛刻。後來,他當官做了郡守,那架子更大、脾氣更凶了,在老百姓麵前擺譜擺得出了格。平時最忌諱別人說出他的名字,而且凡與他名字中那個“登”字同音的,都得換個說法。比如說“蹬”字,隻能說“跳”,“登高”隻能說“上高”。這還不算,老百姓用得最多的一個“燈”字,也被換成“火”字。誰要是一時疏忽說了“燈”字,那可就要倒黴了,一頓揍是少不了的;若遇上田登大人再有什麽情緒不好,那恐怕還要罰款、革職什麽的。反正,當地老百姓以至於他手下的辦事員、小辟吏、士兵都為此吃了不少苦頭。


    到了元宵節,按老傳統要鬧花燈了。州府傳下命令,可以放花燈三天。可是他手下的人怎麽敢寫“放燈”呢?想去想來,隻好寫出了這樣的公告牌:“郡守傳下令來,按傳統習慣,州裏放火三天。”


    那廣告牌寫好後,高高懸掛在鬧市街頭,過往百姓圍在廣告牌前,議論紛紛。人們諷刺說: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


    本來這隻是統治者專橫霸道作風中的一件小事,可是老百姓卻利用這句話的雙關義,諷刺揭露他們目無法紀、為所欲為的行徑,而老百姓呢,連一點正當的行為也常常受到百般限製與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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