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誌們,最新起草出來的婚姻登記條例你們看了嗎?


    其中,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條例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第八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麵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第十六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麵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九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男女雙方再次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同誌們,你們認為這樣的法律法規合理嗎?


    若是認為不合理,可以在2024年9月11日前進行投訴反饋,組織這些法條的施行,反饋通道為: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zbhunyin@163.,郵件標題請注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bj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我從昨晚三點多,一直寫到現在快九點,刪刪減減,寫了兩篇三千字的意見反抗,已經發了一封,剩下的明天發,並且打算從今天開始每天發一封。


    自21年離婚冷靜期施行開始,有多少婦女同誌倒在了冷靜期裏!


    征求離婚冷靜期意見時我知道的太晚了,錯過了投反對票的機會,這回,我不想再錯過。


    我雖然人小力微,但也想同先輩們學習,貢獻出一份光芒,同其他同誌一起照亮婦女同胞的婚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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