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1章 元朝的官職體係
中國古代曆史史實梳理 作者:第一眼看的楊豔茹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元朝的官職體係是一個複雜而龐大的係統,它融合了蒙古傳統製度與中原王朝官製的元素,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官僚體製。以下是對元朝官職體係的主客觀結合分析:
一、中央官職體係
1. 三公
構成:太師、太傅、太保,各設一員,正一品,銀印。三公雖為虛職,但地位尊崇,象征皇帝輔弼之臣。
作用:以道燮陰陽,經邦國,雖不常設,但體現了元朝對傳統文化中三公製度的繼承。
2. 中書省
地位:中書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機構,總領百官,會決庶務。
長官:中書令(多由皇太子兼任,不常設)、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右、左丞各一員(正二品),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全國政務的決策與執行,下設吏部、戶部、禮部等六部,分別管理不同領域的政務。
3. 樞密院
地位:樞密院是元朝中央最高軍事機構,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
長官:知院六員(從一品),同知四員(正二品),副樞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軍隊的調遣、征發、邊防及軍事法律的製定等,是元朝軍事力量的核心。
4. 禦史台
地位:禦史台是元朝中央最高監察機構,秩從一品。
長官: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禦史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下設殿中司、察院、行禦史台等官署,形成遍布全國的監察網絡。
5. 其他重要機構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掌治蒙古、色目人刑名等公事,兼理漢人刑獄。
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隸治之,是元朝管理宗教和民族事務的重要機構。
太禧宗禋院:秩從一品,掌神禦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禋享禮典。
儲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後改為儲政院,負責輔佐皇太子。
二、地方官職體係
1. 行中書省
設置:元朝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共十一個行省,秩從一品。
長官:每省置丞相一員(例不常設)、平章二員(品秩比中書省低一等),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官,品秩與都省官相同。
職能: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裏。行省製度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製,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製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2. 宣慰使司
設置:在距離省治較偏遠的地區,分道設宣慰使司,處理當地軍民事務。
長官:宣慰使等官,品秩與行省官員相當。
職能:負責宣撫一方,協調軍民事務,是行省以下的重要地方管理機構。
3. 路、府、州、縣
路:設總管府,長官為達魯花赤、總管等,下設同知、治中、判官等官。
府:設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等官,有的府直隸於行省,有的統領州縣。
州:設州尹或知州,同知、判官等官,有的州直隸於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統縣。
縣:設縣尹等官,有的縣直隸於路或府。
三、基層行政設施
元朝在基層推行社製和坊裏製,作為地方統治的基層組織。社製主要在農村推行,以五十家為一社,設社長管理;坊裏製則在城關推行,分若幹坊,置坊官、坊司管理。這些基層組織在維護地方治安、征收賦稅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總結
元朝的官職體係是一個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體製。
中央通過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等重要機構掌握全國政治、軍事、監察大權;
地方則通過行中書省、宣慰使司等機構實現有效治理。
同時,元朝還注重基層行政設施的建設,通過社製和坊裏製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製。
這種官職體係既體現了元朝作為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特點,也反映了其在政治製度上的創新與發展。
一、中央官職體係
1. 三公
構成:太師、太傅、太保,各設一員,正一品,銀印。三公雖為虛職,但地位尊崇,象征皇帝輔弼之臣。
作用:以道燮陰陽,經邦國,雖不常設,但體現了元朝對傳統文化中三公製度的繼承。
2. 中書省
地位:中書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機構,總領百官,會決庶務。
長官:中書令(多由皇太子兼任,不常設)、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右、左丞各一員(正二品),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全國政務的決策與執行,下設吏部、戶部、禮部等六部,分別管理不同領域的政務。
3. 樞密院
地位:樞密院是元朝中央最高軍事機構,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
長官:知院六員(從一品),同知四員(正二品),副樞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軍隊的調遣、征發、邊防及軍事法律的製定等,是元朝軍事力量的核心。
4. 禦史台
地位:禦史台是元朝中央最高監察機構,秩從一品。
長官: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禦史二員(從二品)等。
職能:負責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下設殿中司、察院、行禦史台等官署,形成遍布全國的監察網絡。
5. 其他重要機構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掌治蒙古、色目人刑名等公事,兼理漢人刑獄。
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隸治之,是元朝管理宗教和民族事務的重要機構。
太禧宗禋院:秩從一品,掌神禦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禋享禮典。
儲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後改為儲政院,負責輔佐皇太子。
二、地方官職體係
1. 行中書省
設置:元朝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共十一個行省,秩從一品。
長官:每省置丞相一員(例不常設)、平章二員(品秩比中書省低一等),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官,品秩與都省官相同。
職能: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裏。行省製度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製,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製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2. 宣慰使司
設置:在距離省治較偏遠的地區,分道設宣慰使司,處理當地軍民事務。
長官:宣慰使等官,品秩與行省官員相當。
職能:負責宣撫一方,協調軍民事務,是行省以下的重要地方管理機構。
3. 路、府、州、縣
路:設總管府,長官為達魯花赤、總管等,下設同知、治中、判官等官。
府:設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等官,有的府直隸於行省,有的統領州縣。
州:設州尹或知州,同知、判官等官,有的州直隸於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統縣。
縣:設縣尹等官,有的縣直隸於路或府。
三、基層行政設施
元朝在基層推行社製和坊裏製,作為地方統治的基層組織。社製主要在農村推行,以五十家為一社,設社長管理;坊裏製則在城關推行,分若幹坊,置坊官、坊司管理。這些基層組織在維護地方治安、征收賦稅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總結
元朝的官職體係是一個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體製。
中央通過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等重要機構掌握全國政治、軍事、監察大權;
地方則通過行中書省、宣慰使司等機構實現有效治理。
同時,元朝還注重基層行政設施的建設,通過社製和坊裏製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製。
這種官職體係既體現了元朝作為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特點,也反映了其在政治製度上的創新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