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華夏代表團的所有人都知道,證據的缺乏將會嚴重影響到華夏代表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對自己國家權益的爭取,並且,由於審判由美麗國進行主導,法庭采用的是英美法係而非華夏大陸法係。


    受法律體係的影響,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證據規則將采取“法定證據主義”,也就是證據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證據本身有無憑信力,由雙方進行辯論,然後法官再來認定證據是否有憑信力。


    這意味著,負責審判的法官如果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不合法或證據本身無可憑信,是可以當庭拒收的。


    可即便是麵對如此的窘境,華夏代表團的每一個人都依然沒有放棄,從一九四六年起,華夏代表團的組員開始往來穿梭於日本和華夏之間,收集證據並,並且華夏國內的很多法學專家和熱血青年都熱情的給華夏代表團提供各種幫助。


    隨著幫忙尋找證據的人員不斷的壯大,尋找日軍在華夏犯下的罪行證據的工作也開始取得了成果。


    為了搜查日軍在華夏犯下罪行的鐵證,華夏代表團組員去到之前的日軍占領區內艱辛的尋找人證和物證,此外,日本本土也成為了華夏代表團尋找日軍罪行證據的重要陣地


    華夏政府代表團法官梅汝璈與華夏政府總檢察長聯係後,向盟軍總部要求開放已經被盟軍封存的日本陸軍內部機密檔案,然後,華夏政府代表團的人員冒著酷暑,在日本內閣和陸軍省的檔案庫中,日複一日揮汗如雨的尋找日本戰犯在華夏犯下罪行的蛛絲馬跡。


    然後,華夏代表團中的翻譯人員的主要工作,還需要將大量的書麵證據進行語言轉化,把這些證據翻譯成英文,這樣才能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進行呈示。


    向哲浚、高文彬等人夜以繼日地翻譯、摘抄、整理資料證據。經過9個月的艱苦努力,終於收集到了足夠證明各戰犯罪行的確鑿證據。


    隨著華夏代表團手中掌握的證據愈發充足,華夏代表團中的檢察官和法官們在心裏也漸漸有了些底氣,經過華夏政府代表團首席法官梅汝璈的據理力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對日本戰犯的起訴起始日,提前到了東北張大帥的“皇姑屯事件”事發日,一九二八年六月四日這一天。


    此外,華夏政府代表團為提供甲級戰犯名單也是作出了很大貢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後,華夏政府代表團第一批提出的日軍戰犯有十八名,其中就有九名戰犯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列入了甲級戰犯名單中。


    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法庭執行官宣讀起訴書,訴因分為反和平罪,和平時期殺人罪、共同謀議殺人罪,普通戰爭罪、反人道罪三大類。檢、辯雙方就法庭管轄權問題進行辯論。最終法庭駁回辯護方關於管轄權所有異議。


    一九四六年六月四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進入到檢方主張立證的階段,六月十八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擔任首席檢察官的美麗國檢察官季南宣布不追究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七月一日開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做為檢方的華夏政府代表團展開了與日本在華夏發動戰爭有關的多項事件的指控。


    華夏政府代表團的這些指控涉及“滿洲事變至奉天柳條溝事件的情況”、“盧溝橋事件及其之前的形勢”、“與華夏相關的暴行(普通戰爭罪)與鴉片輸入”、“滿洲建國事情”等事件。


    此外還包括“日本虐待戰俘”、“日本侵略法屬印度支那地區”、“日本對蘇聯遠東地區的野心”、“日美交涉”、“大東亞——太平洋戰爭開戰”、“在緬甸及泰國的暴行”、“日荷交涉·對荷屬東印度的破壞行動”、“日本在菲律賓的暴行”、“日本在太平洋諸島的暴行”、“日本在本國的暴行”等事件。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進入到辯方反證階段,辯方就“日本的外交協定”、“不存在共同謀議”、“滿洲·滿洲國相關”、“奉天柳條溝事件”、“日本占領南京及其和平努力”、“蘇維埃聯邦相關”、“諾門坎事件”、“太平洋戰爭”、“戰俘及民間被捕人士的處境”等事件提交書證,並由證人出庭作證。


    一九四七年九月十日,辯方反證“個人辯護”開庭審理,其中包括對華夏惡行累累的被告人土肥原賢二與板垣征四郎的辯護,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辯方反證結束。


    緊接著是“檢方反駁立證”,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就受理檢方反駁立證階段的書證進行討論,庭長最終裁定證據受理與否根據具體的證據來決定,華夏政府代表團檢察官向哲濬及首席顧問倪征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板垣征四郎相關的反駁立證。


    隨後,審理階段進入“辯方再度反駁立證”。辯方針對檢方對各被告人的反駁立證再度提交書證。


    審理的最終階段是“檢方最終總結陳詞”,細目包括“開庭陳述”、“對和平之罪”、“普通戰爭罪·對人道之罪”,以及“辯方最終辯護”。


    至此,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六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布休庭。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宣讀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英文版本,然後再由幾名日本人宣讀判決書的日文版本,這一共花了七天時間。


    判決書包括判決a部:判決理由,也就是法律的適用,判決b部:判決理由依據的事實,判決c部:被告人的有罪認定及其判刑,也就是判決書的主體。


    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鬆井石根、板垣征四郎等二十八名日本甲級戰犯正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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