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些國家的主要責任承擔者就得是國家政府,如羅馬國的元老院。


    再像有些邦國部落在該地區並非唯一邦國部落,甚至並非占絕對統治地位的邦國部落,那麽在開展通商貿易活動時就需要該邦國部落更多承擔一些責任。


    又如奧德裏西亞國,其國家權力並不完全掌握在國王手中,此次來訪使團又是四支,大秦就需要做出一些特別說明。


    大秦的商隊對奧德裏西亞國的貿易活動隻在奧德裏西亞國王宮裏和奧德裏西亞國王進行,至於之後奧德裏西亞國再怎麽分攤利潤和支出,大秦帝國和大秦的商隊概不參與。


    但如果大秦的商隊在奧德裏西亞國內受阻甚至受害,而奧德裏西亞國王無力承擔責任,大秦的商隊有權力在受阻甚至受害地區做出軍事自衛行動。


    此外,諸邦國部落的最高統治者如果在合同期限內發生了更替,若新上位的最高統治者的上位存在問題或者隱患,大秦帝國是要暫停對該邦國部落的通商貿易活動,要等該邦國部落的最高統治者權位穩定後再繼續執行合同。


    這樣的一份合同擬訂已經完成,卻還沒簽字生效,是因為這份合同隻能諸邦國部落的最高統治者或最高統治方簽署後童十才能簽署並宣布生效。


    當然,像塞琉古國就不必再那麽麻煩了,安條克三世就在殿內,雖然手不能動,安條克三世的副國相也能替安條克三世代簽。


    所以大秦帝國對塞琉古國的通商貿易算是即刻生效。


    而其他邦國部落的通商貿易需求最早也得等到明年才能得到滿足了。


    這樣看來,安條克三世斷腿斷臂倒也不算虧,塞琉古國的通商利益獲取比其他邦國部落最少也早一年。


    “隻是,大秦二世皇帝陛下,這份通商貿易合同的有效期怎麽才五年?以我等來看,通商貿易合同的有效期是不是可以再長點兒?”


    “不用再改,在朕看來,每五年為一期是較合理的,在通商貿易和外聘工匠的幫助下,諸邦國部落五年後應該不會再像五年前一樣。”其實是嬴宏不能保證諸邦國部落還能有幾個五年。


    “而且隨著大秦帝國的各種商品的產量提高或下降,又有諸邦國部落對商品需求的數量和種類的轉變,通商貿易的商品種類和價格也是會變的。”


    “此外還要考慮到諸邦國部落內的穩定情況,總之,每五年為一期是較合適的。”


    既然說到外聘工匠的事了,也要再說一下有關大秦帝國向諸邦國部落派遣工匠的合同。


    派遣、聘請工匠的合同與通商貿易合同不同,派遣、聘請工匠合同是諸邦國部落使團和大秦帝國中央外交部並大秦帝國中央工業部商定擬成的。


    派遣、聘請工匠合同中明確寫出了諸邦國部落是要向大秦帝國聘請哪方麵技術的工匠,大秦帝國會向哪一邦國部落派遣哪方麵技術的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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