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一樣的工作,不一樣的待遇
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曆了什麽! 作者:不二法站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通達市西平區人民法院今天就劉告三訴二龍村村委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開庭審理。我是本案的審判員,我叫江偉。現在宣講法庭記錄……”
劉老三的案件最終還是走上了法庭。對於這樣的一個案件,通達市西昌區隻是安排了簡易程序審理,指派了一名審判員獨立審判。而江偉在開庭的時候,突然發現法庭上已經坐滿了旁聽人員。就連院子裏也都是站滿了人。
江偉知道,這個案子可能不像是表麵那麽簡單。他馬上向院裏匯報,要知道法院最怕的就是這種群體性案件。人就是這樣,本來一個人不敢做的事情,人一多膽子馬上就大了,什麽都敢做,什麽都不計後果了。
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麽?有的人會說是判決。這麽說是對的。判決是一個案件的結果,當然是最重要的工作。但是如果是有經驗的法官,他會告訴你審判工作最為重要的是控製庭審的局麵。
一個案件有一個好的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如果你連結果都還沒有來得及出來,案件就審不下去了,那就是更為困難的局麵了。法官是庭審秩序的掌控者。當法官麵對不遵守庭審紀律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證人、旁聽人員等等,他是可以使用一些手段的。法院還專門配置了法警,聽從法官的指令。
問題是,如果不遵守庭審紀律的是一個人或是幾個人,你還好辦。要是你遇到上百人不遵守庭審紀律,或者是更多的人,你怎麽辦?
這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情況,在極端情況下,法官可以采取嚴厲的措施,如逮捕那些嚴重幹擾庭審秩序的人。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一個大的事件了。
法官需要確保庭審秩序得到維護,同時也盡可能避免引起更大的衝突和混亂。當出現可能對庭審形成影響的因素時,要及時匯報。
西平區法院立刻把所有法警集中起來。作為一個基層法院,這種時刻並不多。整個西平區法院從上到下都是緊張起來。
“小江,這個案子現在調給別人已經是不可能了。你好好審,遇到問題不要著急,如果庭審進行不下去,就暫時休庭,盡量不要與旁聽人員產生衝突。”領導再三囑咐。
“下麵由原告宣講起訴狀。”江偉說道。
“民事起訴狀,原告……”起訴狀由鄭平宣讀。內容非常簡單,就是介紹了劉老三的整個受傷經過。
“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告沒有答辯意見,隻是想說明一點。原告的確是在為被告工作期間受傷。但原告的傷情未能在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不否認對原告的責任問題。被告隻是需要明確,在法律上如何向原告承擔責任。”二龍村的代理人是副主任李毛。李毛跟劉老三的關係非常好,村委會指派李毛代表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表明態度,那就是不會為劉老三的待遇問題設置太多的障礙。
“法律上的責任?”江偉算是聽明白了。原被告這是在處理工傷待遇上遇到了製度上的難題,所以來找法院解決。可是法院如何解決呢。
“因為工作受傷,當然是工傷。可是現行製度中,強調了主體問題,把兩委選舉人員的工傷問題排除到了工傷保險之外。那麽走侵權責任?似乎也不合適,此類損失最突出的法律屬性是職務性,而非侵權性質。”江偉感覺自己一下子也到了一個難以抉擇的地步。雖然他現在不擔心,出現集體性事件。但又出了新的問題,那就是兩委選舉人員的工傷問題,在法律上的出路在哪裏。很明顯,現行製度下並沒有這個出路。
法庭對事實的調查進展得非常順利,因為對於案件事實,各方均無異議。接下來到了舉證階段。
“下麵由原告舉證。”江偉說道。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原告的委任書。以證明原告經過村民選舉,擔任二龍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職務。”
“被告沒有異議。”
“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公安機關對於讓馬鵬故意傷害案的立案文書,還有情況說明。證明馬鵬對原告實施傷害的事實。”
“被告沒有異議。”這一事實本就在庭審調查過涉及,當時雙方就有共識。因此,李毛的表態眾人沒有意外。
“接下來,原告提交一份證明,可以證明村民馬鵬沒有賠償能力。”
“被告沒有異議。”
“原告如果馬鵬沒有賠償能力,那麽也就是說他的生活困難。那為什麽要取消他的低保?”江偉忽然問道。其實這是一個關鍵問題。馬鵬打人固然不對,但如果其正當權益被剝奪,那麽就證明原告本身也是存在過錯的。這種情況下,原告需要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
過錯分擔,這是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的最大區別。如果是侵權責任的話,要看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各自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工傷責任就不一樣了。除非勞動者是故意自傷致殘,又或者勞動者本身有重大過錯,否則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工傷製度,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而設立的一種製度。在製度設計上,對勞動者有所傾斜。
“審判長,情況是這樣的。馬鵬家的生活條件是不算好。可是要達到低保的標準,還是有一定距離的。舉個例子,低保是吃不上飯的話,馬鵬家還是可以維持生活需要的。但是,讓他拿出錢來賠償,那馬鵬也是不具備這個能力的。”鄭平解釋道。
“是這麽回事呀。原告繼續舉證。”江偉說道,有一個好的代理人,有的時候可以省去法官不少精力。江偉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有鄭平在這裏,一些法律問題,甚至可以減少釋法環節。
“接下來原告申請證人馬鵬出庭。”鄭平說道。
“馬鵬在哪裏,有沒有在庭旁聽。”江偉問道。按照規定,證人作證前是不能旁聽庭審的。這是避免庭審影響證人證言。
“證人在庭外等候,沒有旁聽。”
“好,讓證人進來吧。”江偉對鄭平的答複非常滿意。
“證人你叫什麽名字?”江偉看了證人席的馬鵬。
“我叫馬鵬。”
“說說你的情況。”
“我叫馬鵬,是二龍村的村民。”
“是你把劉老三打傷的?”
“是的。”
“你為什麽打他呀?”
“起因是我跟鄰居趙六的爭議,主要是土地界限的問題。劉老三代表村裏進行調解。本來村裏剛剛取消了我的低保,我就有些意見。那天又喝了點酒,結果一衝動,就把他給打了。”
“那你對你打人的行為是怎麽認識的?”
“打人肯定是不對的。其實這些年村裏對我還是不錯的。他們知道我家裏生活困難,平時沒少往我這跑。我當時也是衝動了,在這裏我向劉主任道歉。”馬鵬現在是真知道錯了。不隻是因為行為本身,更是因為他要麵對嚴重的法律後果。按照馬鵬的想法,這次劉老三還不對自己緊追不舍。
誰也沒有想到,劉老三主動給自己寫了諒解書。公安機關告訴馬鵬,有了這份諒解書,他不被追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這也讓馬鵬更加不好意思了。
當然,這次劉老三的官司打贏,馬鵬也會為此受益。因為如果是村委會承擔全部責任,那也就意味著馬鵬可以不再向劉老三賠償。所以不論從哪個方麵,馬鵬都要為劉老三打贏這個官司出力。
“下麵原被分別向證人提問,發表意見。”
“馬鵬,你現在是否有能力對原告進行賠償。”鄭平問道。
“沒有。我的情況,村裏人都是知道的。原本我家就困難。這些年在村裏的扶持下,生活是有了些改觀。但也就維持個溫飽而已。”馬鵬的父母多病,家裏生活困難。這是現實情況。這些年老人去世,負擔是輕了些,可是外債還沒有還清。所以說,沒有賠償能力,也算是實話實說。
“審判長,原告沒有問題了。”
“被告沒有問題。”
江偉也算看明白了,這次訴訟跟以往是不一樣的。以往訴訟,原被告彼此是對立的,雙方存在一定利益上的爭奪。現在這個情況就不一樣了,原被告這是合夥在到法院給法官出題來了。不過,這種法律漏洞,不找法院,又有什麽好去處呢。隻有通過司法實踐,來逐步尋找更好的解決,才是唯一的道路。
“下麵進入辯論階段。首先由原告方發表意見,然後是被告。”
“尊敬的審判長,原告是被告的工作人員。他與其他工作人員,每天都在履行自己的職責。雖然他是被選舉的人員,不是聘任人員,但二者在工作上並無本質區別。”
“法律應當保持對每一個人的公平,也應當在符合常理的標準下進行適用。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原告沒有得到其他同誌一樣的待遇,盡管他並無過錯,盡管他在工作中也勤勉盡責。”鄭平說的話,讓庭上所有人聽著都頻頻點頭。
法庭裏的所有人,可能並不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法律也可能多數是一知半解。然而,他們都懂得一個道理,那就是法律應當符合道德的要求。哪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法律的適用,不能為多數人所理解,那麽這不是法律的錯誤,而是法律人在適用上的錯誤。
“工傷的這條路走不通了。或者說,我們甚至沒有找到變通的辦法。我們隻能找到人民法院尋找幫助。然而,我們也知道,評定工傷的權力歸屬於人社部門。即使是人民法院,也要尊重法律對權力的分配。”
法律對工傷評定有著專門的規定,由人社部門負責。很明顯,就算是法院,也不能突破法律對於權力的配置。而人社部門對於工作的理解,專注於勞動關係。這讓很多類似性質的工傷,無法享受待遇。這是製度上的問題,也是需要改變的問題。
“原告身為二龍村村委會主任,在為全村村民的利益而履行村主任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傷害,應當認定村委會是原告職務行為的受益人。根據《民法典侵權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一刻,鄭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據。雖然使用侵權責任編並不是最好的選擇。但此時此刻,他已經無法找到更好的辦法了。
“根據法律規定,二龍村村委會應當在相應的範圍對原告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告因勤勉履職,而受到職業傷害,更應得到合理的待遇。故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鄭平的代理詞發表完畢,內心卻是久久不能平靜。這是一次無奈的選擇,如果可以,他並不想以這種方式推進這個案件。可惜,他沒有選擇。
“被告請發表意見。”
“謝謝審判長。本來我是不想說什麽的。這件事情畢竟都是我們村裏內部的事情,現在鬧到了法庭上,我真的是沒有什麽說的。但剛剛原告代理人說的話,讓我深有感觸,那我就說上兩句。”李毛這次沒有再走過場,他要發表自己的意見。
“我與劉主任的情況差不多,不同的是,他是村主任,我是副主任。從性質上,我們都是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一直以來,我們都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大家都是工作,在位一天,就為大家服務一天。直到劉主任出了這次事以後,我才認識到有些事情還真不是這樣。”
“村委會的工作還是很繁重的。不僅要處理村內的日常事務,還要負責各種政策宣傳、組織文化活動、調解村民糾紛等。需要時刻關注村民的需求和意見,積極解決各種問題,確保村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和改善。”
劉老三的案件最終還是走上了法庭。對於這樣的一個案件,通達市西昌區隻是安排了簡易程序審理,指派了一名審判員獨立審判。而江偉在開庭的時候,突然發現法庭上已經坐滿了旁聽人員。就連院子裏也都是站滿了人。
江偉知道,這個案子可能不像是表麵那麽簡單。他馬上向院裏匯報,要知道法院最怕的就是這種群體性案件。人就是這樣,本來一個人不敢做的事情,人一多膽子馬上就大了,什麽都敢做,什麽都不計後果了。
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麽?有的人會說是判決。這麽說是對的。判決是一個案件的結果,當然是最重要的工作。但是如果是有經驗的法官,他會告訴你審判工作最為重要的是控製庭審的局麵。
一個案件有一個好的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如果你連結果都還沒有來得及出來,案件就審不下去了,那就是更為困難的局麵了。法官是庭審秩序的掌控者。當法官麵對不遵守庭審紀律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證人、旁聽人員等等,他是可以使用一些手段的。法院還專門配置了法警,聽從法官的指令。
問題是,如果不遵守庭審紀律的是一個人或是幾個人,你還好辦。要是你遇到上百人不遵守庭審紀律,或者是更多的人,你怎麽辦?
這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情況,在極端情況下,法官可以采取嚴厲的措施,如逮捕那些嚴重幹擾庭審秩序的人。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一個大的事件了。
法官需要確保庭審秩序得到維護,同時也盡可能避免引起更大的衝突和混亂。當出現可能對庭審形成影響的因素時,要及時匯報。
西平區法院立刻把所有法警集中起來。作為一個基層法院,這種時刻並不多。整個西平區法院從上到下都是緊張起來。
“小江,這個案子現在調給別人已經是不可能了。你好好審,遇到問題不要著急,如果庭審進行不下去,就暫時休庭,盡量不要與旁聽人員產生衝突。”領導再三囑咐。
“下麵由原告宣講起訴狀。”江偉說道。
“民事起訴狀,原告……”起訴狀由鄭平宣讀。內容非常簡單,就是介紹了劉老三的整個受傷經過。
“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告沒有答辯意見,隻是想說明一點。原告的確是在為被告工作期間受傷。但原告的傷情未能在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不否認對原告的責任問題。被告隻是需要明確,在法律上如何向原告承擔責任。”二龍村的代理人是副主任李毛。李毛跟劉老三的關係非常好,村委會指派李毛代表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表明態度,那就是不會為劉老三的待遇問題設置太多的障礙。
“法律上的責任?”江偉算是聽明白了。原被告這是在處理工傷待遇上遇到了製度上的難題,所以來找法院解決。可是法院如何解決呢。
“因為工作受傷,當然是工傷。可是現行製度中,強調了主體問題,把兩委選舉人員的工傷問題排除到了工傷保險之外。那麽走侵權責任?似乎也不合適,此類損失最突出的法律屬性是職務性,而非侵權性質。”江偉感覺自己一下子也到了一個難以抉擇的地步。雖然他現在不擔心,出現集體性事件。但又出了新的問題,那就是兩委選舉人員的工傷問題,在法律上的出路在哪裏。很明顯,現行製度下並沒有這個出路。
法庭對事實的調查進展得非常順利,因為對於案件事實,各方均無異議。接下來到了舉證階段。
“下麵由原告舉證。”江偉說道。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原告的委任書。以證明原告經過村民選舉,擔任二龍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職務。”
“被告沒有異議。”
“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公安機關對於讓馬鵬故意傷害案的立案文書,還有情況說明。證明馬鵬對原告實施傷害的事實。”
“被告沒有異議。”這一事實本就在庭審調查過涉及,當時雙方就有共識。因此,李毛的表態眾人沒有意外。
“接下來,原告提交一份證明,可以證明村民馬鵬沒有賠償能力。”
“被告沒有異議。”
“原告如果馬鵬沒有賠償能力,那麽也就是說他的生活困難。那為什麽要取消他的低保?”江偉忽然問道。其實這是一個關鍵問題。馬鵬打人固然不對,但如果其正當權益被剝奪,那麽就證明原告本身也是存在過錯的。這種情況下,原告需要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
過錯分擔,這是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的最大區別。如果是侵權責任的話,要看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各自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工傷責任就不一樣了。除非勞動者是故意自傷致殘,又或者勞動者本身有重大過錯,否則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工傷製度,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而設立的一種製度。在製度設計上,對勞動者有所傾斜。
“審判長,情況是這樣的。馬鵬家的生活條件是不算好。可是要達到低保的標準,還是有一定距離的。舉個例子,低保是吃不上飯的話,馬鵬家還是可以維持生活需要的。但是,讓他拿出錢來賠償,那馬鵬也是不具備這個能力的。”鄭平解釋道。
“是這麽回事呀。原告繼續舉證。”江偉說道,有一個好的代理人,有的時候可以省去法官不少精力。江偉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有鄭平在這裏,一些法律問題,甚至可以減少釋法環節。
“接下來原告申請證人馬鵬出庭。”鄭平說道。
“馬鵬在哪裏,有沒有在庭旁聽。”江偉問道。按照規定,證人作證前是不能旁聽庭審的。這是避免庭審影響證人證言。
“證人在庭外等候,沒有旁聽。”
“好,讓證人進來吧。”江偉對鄭平的答複非常滿意。
“證人你叫什麽名字?”江偉看了證人席的馬鵬。
“我叫馬鵬。”
“說說你的情況。”
“我叫馬鵬,是二龍村的村民。”
“是你把劉老三打傷的?”
“是的。”
“你為什麽打他呀?”
“起因是我跟鄰居趙六的爭議,主要是土地界限的問題。劉老三代表村裏進行調解。本來村裏剛剛取消了我的低保,我就有些意見。那天又喝了點酒,結果一衝動,就把他給打了。”
“那你對你打人的行為是怎麽認識的?”
“打人肯定是不對的。其實這些年村裏對我還是不錯的。他們知道我家裏生活困難,平時沒少往我這跑。我當時也是衝動了,在這裏我向劉主任道歉。”馬鵬現在是真知道錯了。不隻是因為行為本身,更是因為他要麵對嚴重的法律後果。按照馬鵬的想法,這次劉老三還不對自己緊追不舍。
誰也沒有想到,劉老三主動給自己寫了諒解書。公安機關告訴馬鵬,有了這份諒解書,他不被追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這也讓馬鵬更加不好意思了。
當然,這次劉老三的官司打贏,馬鵬也會為此受益。因為如果是村委會承擔全部責任,那也就意味著馬鵬可以不再向劉老三賠償。所以不論從哪個方麵,馬鵬都要為劉老三打贏這個官司出力。
“下麵原被分別向證人提問,發表意見。”
“馬鵬,你現在是否有能力對原告進行賠償。”鄭平問道。
“沒有。我的情況,村裏人都是知道的。原本我家就困難。這些年在村裏的扶持下,生活是有了些改觀。但也就維持個溫飽而已。”馬鵬的父母多病,家裏生活困難。這是現實情況。這些年老人去世,負擔是輕了些,可是外債還沒有還清。所以說,沒有賠償能力,也算是實話實說。
“審判長,原告沒有問題了。”
“被告沒有問題。”
江偉也算看明白了,這次訴訟跟以往是不一樣的。以往訴訟,原被告彼此是對立的,雙方存在一定利益上的爭奪。現在這個情況就不一樣了,原被告這是合夥在到法院給法官出題來了。不過,這種法律漏洞,不找法院,又有什麽好去處呢。隻有通過司法實踐,來逐步尋找更好的解決,才是唯一的道路。
“下麵進入辯論階段。首先由原告方發表意見,然後是被告。”
“尊敬的審判長,原告是被告的工作人員。他與其他工作人員,每天都在履行自己的職責。雖然他是被選舉的人員,不是聘任人員,但二者在工作上並無本質區別。”
“法律應當保持對每一個人的公平,也應當在符合常理的標準下進行適用。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原告沒有得到其他同誌一樣的待遇,盡管他並無過錯,盡管他在工作中也勤勉盡責。”鄭平說的話,讓庭上所有人聽著都頻頻點頭。
法庭裏的所有人,可能並不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法律也可能多數是一知半解。然而,他們都懂得一個道理,那就是法律應當符合道德的要求。哪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法律的適用,不能為多數人所理解,那麽這不是法律的錯誤,而是法律人在適用上的錯誤。
“工傷的這條路走不通了。或者說,我們甚至沒有找到變通的辦法。我們隻能找到人民法院尋找幫助。然而,我們也知道,評定工傷的權力歸屬於人社部門。即使是人民法院,也要尊重法律對權力的分配。”
法律對工傷評定有著專門的規定,由人社部門負責。很明顯,就算是法院,也不能突破法律對於權力的配置。而人社部門對於工作的理解,專注於勞動關係。這讓很多類似性質的工傷,無法享受待遇。這是製度上的問題,也是需要改變的問題。
“原告身為二龍村村委會主任,在為全村村民的利益而履行村主任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傷害,應當認定村委會是原告職務行為的受益人。根據《民法典侵權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一刻,鄭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據。雖然使用侵權責任編並不是最好的選擇。但此時此刻,他已經無法找到更好的辦法了。
“根據法律規定,二龍村村委會應當在相應的範圍對原告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告因勤勉履職,而受到職業傷害,更應得到合理的待遇。故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鄭平的代理詞發表完畢,內心卻是久久不能平靜。這是一次無奈的選擇,如果可以,他並不想以這種方式推進這個案件。可惜,他沒有選擇。
“被告請發表意見。”
“謝謝審判長。本來我是不想說什麽的。這件事情畢竟都是我們村裏內部的事情,現在鬧到了法庭上,我真的是沒有什麽說的。但剛剛原告代理人說的話,讓我深有感觸,那我就說上兩句。”李毛這次沒有再走過場,他要發表自己的意見。
“我與劉主任的情況差不多,不同的是,他是村主任,我是副主任。從性質上,我們都是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一直以來,我們都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大家都是工作,在位一天,就為大家服務一天。直到劉主任出了這次事以後,我才認識到有些事情還真不是這樣。”
“村委會的工作還是很繁重的。不僅要處理村內的日常事務,還要負責各種政策宣傳、組織文化活動、調解村民糾紛等。需要時刻關注村民的需求和意見,積極解決各種問題,確保村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