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法律最終解釋權歸我方所有!
道德綁架?笑死,我根本沒有好嗎 作者:報一絲啊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庭審開始後,張三率先舉證。
完整的證據鏈形成閉環,無懈可擊,力證王舒琪成立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係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符合想象競合,不適用數罪並罰,應擇一重罪。”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張三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王舒琪臉色變得煞白,心髒咚咚咚地都快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連忙扭頭看向旁邊的辯護人。
這也是她唯一能夠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鮑龍鑫此時此刻眉頭擰在一起,麵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張三老師,果然很厲害,剛開局就讓他感受到巨大的壓力。
但我鮑龍鑫也不是吃幹飯的。
苦學法律多年,隻為求得今日一鳴驚人。
無數牛批的訴訟策略在我腦海裏瘋狂浮現。
張三,接招吧!
思緒閃過。
鮑龍鑫目光驟然變得堅定無比。
深吸一口氣,開口道:
“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審查案件的證據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證據三性:
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
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個都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納。
這三個原則也是雙方律師舉證質證階段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內容。
當然了,張三出手,不可能在這種地方犯低級錯誤。
他的證據鏈,就一個字:無懈可擊!
因此鮑龍鑫也隻能用一句萬金油的話來強行質證,也就是所謂的“證明力度”。
用人話說就是,你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但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聽起來好像有點耍流氓的味道,但這句話在法庭交鋒中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
“我方當事人對誹謗罪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願意向被害人認錯、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但是,我方當事人並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象征性質證之後,鮑龍鑫緊接著道出自己的觀點。
王舒琪被起訴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那麽將會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尋釁滋事罪給駁倒,隻剩下誹謗罪,那麽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會超過三年。
一個三年以下,一個五年以下。
這差距不可謂不大。
反正誹謗罪是肯定沒得辯了,還不如主動認罪認罰,給合議庭留下一個好的印象,再順勢反駁尋釁滋事罪。
以退為進,避重就輕!
這就是鮑龍鑫的訴訟策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並且都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鮑龍鑫站在那裏,略帶緊張地說道:
“而我方,我方當事人隻是在網絡社交平台上發帖,其行為固然構成誹謗罪,但並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聽到這裏,林北不由得暗暗搖了搖頭。
學藝不精啊哥們兒。
這不純純送菜麽?
果然。
鮑龍鑫剛說完,張三便站了起來。
“對方律師有點東西,但是不多。”
“你剛才在那裏列舉了半天刑法中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說的很對,但如果我拿出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請問閣下如何應對?”
張三麵帶微笑,淡淡說道:
“《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符合你剛才說的尋釁滋事罪第四種情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鮑龍鑫:嗯?(〃?????)ゞ
嘶!
想起來了,當年司法考試的時候貌似就考到這個來著。
但好像……應該……也許……大概……不是這麽解讀的吧?
“呃……雖然這個司法解釋確實有這些內容,但我認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場所秩序,我方當事人在網絡社交平台發帖,這個並不算……”
結果話還沒說完,便被張三打斷了。
“別說了,這個法條不是你這麽理解的。”
包龍鑫當時就不樂意了。
有些不服氣。
我承認你很牛批,但法庭辯論又不是論資排輩,而且我明明記得就不是這樣子啊。
想到這裏,鮑龍鑫梗著脖子道:“張三老師,雖然您很厲害,但不能這麽武斷吧,我認為我並沒有理解錯。”
“你就是理解錯了!”
張三伸出中指推了推眼鏡架,一臉“王の蔑視”的表情。
“這法條就是我參與起草編撰的,我還不清楚?”
“來來來,我來給你解釋一下是什麽意思!”
“公共秩序並不單指狹義的公共場所秩序,也包括網絡秩序……”
張三解釋起來。
而此時,林北下巴已經掉到地上撿都撿不起來。
霧草!
己方律師居然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
好家夥,學法律的碰上編法律的,這你跟誰說理去?
話說回來,鮑龍鑫這哥們兒也是挺悲催的。
讓你玩遊戲,你居然單挑gm……
不被血虐才奇了怪了。
反正包龍鑫這會兒已經徹底麻了。
腦瓜子嗡嗡的。
張了張嘴,半天沒說出一個字來。
媽媽!
我想回家, 我再也不想當律師了!
哇(暴風哭泣)
。゜゜(′o`) ゜゜。
完整的證據鏈形成閉環,無懈可擊,力證王舒琪成立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係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符合想象競合,不適用數罪並罰,應擇一重罪。”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張三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王舒琪臉色變得煞白,心髒咚咚咚地都快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連忙扭頭看向旁邊的辯護人。
這也是她唯一能夠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鮑龍鑫此時此刻眉頭擰在一起,麵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張三老師,果然很厲害,剛開局就讓他感受到巨大的壓力。
但我鮑龍鑫也不是吃幹飯的。
苦學法律多年,隻為求得今日一鳴驚人。
無數牛批的訴訟策略在我腦海裏瘋狂浮現。
張三,接招吧!
思緒閃過。
鮑龍鑫目光驟然變得堅定無比。
深吸一口氣,開口道:
“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審查案件的證據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證據三性:
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
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個都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納。
這三個原則也是雙方律師舉證質證階段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內容。
當然了,張三出手,不可能在這種地方犯低級錯誤。
他的證據鏈,就一個字:無懈可擊!
因此鮑龍鑫也隻能用一句萬金油的話來強行質證,也就是所謂的“證明力度”。
用人話說就是,你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但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聽起來好像有點耍流氓的味道,但這句話在法庭交鋒中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
“我方當事人對誹謗罪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願意向被害人認錯、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但是,我方當事人並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象征性質證之後,鮑龍鑫緊接著道出自己的觀點。
王舒琪被起訴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那麽將會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尋釁滋事罪給駁倒,隻剩下誹謗罪,那麽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會超過三年。
一個三年以下,一個五年以下。
這差距不可謂不大。
反正誹謗罪是肯定沒得辯了,還不如主動認罪認罰,給合議庭留下一個好的印象,再順勢反駁尋釁滋事罪。
以退為進,避重就輕!
這就是鮑龍鑫的訴訟策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並且都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鮑龍鑫站在那裏,略帶緊張地說道:
“而我方,我方當事人隻是在網絡社交平台上發帖,其行為固然構成誹謗罪,但並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聽到這裏,林北不由得暗暗搖了搖頭。
學藝不精啊哥們兒。
這不純純送菜麽?
果然。
鮑龍鑫剛說完,張三便站了起來。
“對方律師有點東西,但是不多。”
“你剛才在那裏列舉了半天刑法中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說的很對,但如果我拿出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請問閣下如何應對?”
張三麵帶微笑,淡淡說道:
“《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符合你剛才說的尋釁滋事罪第四種情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鮑龍鑫:嗯?(〃?????)ゞ
嘶!
想起來了,當年司法考試的時候貌似就考到這個來著。
但好像……應該……也許……大概……不是這麽解讀的吧?
“呃……雖然這個司法解釋確實有這些內容,但我認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場所秩序,我方當事人在網絡社交平台發帖,這個並不算……”
結果話還沒說完,便被張三打斷了。
“別說了,這個法條不是你這麽理解的。”
包龍鑫當時就不樂意了。
有些不服氣。
我承認你很牛批,但法庭辯論又不是論資排輩,而且我明明記得就不是這樣子啊。
想到這裏,鮑龍鑫梗著脖子道:“張三老師,雖然您很厲害,但不能這麽武斷吧,我認為我並沒有理解錯。”
“你就是理解錯了!”
張三伸出中指推了推眼鏡架,一臉“王の蔑視”的表情。
“這法條就是我參與起草編撰的,我還不清楚?”
“來來來,我來給你解釋一下是什麽意思!”
“公共秩序並不單指狹義的公共場所秩序,也包括網絡秩序……”
張三解釋起來。
而此時,林北下巴已經掉到地上撿都撿不起來。
霧草!
己方律師居然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
好家夥,學法律的碰上編法律的,這你跟誰說理去?
話說回來,鮑龍鑫這哥們兒也是挺悲催的。
讓你玩遊戲,你居然單挑gm……
不被血虐才奇了怪了。
反正包龍鑫這會兒已經徹底麻了。
腦瓜子嗡嗡的。
張了張嘴,半天沒說出一個字來。
媽媽!
我想回家, 我再也不想當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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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