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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林北沒準備落井下石,趕盡殺絕的。


    可誰讓吳雲龍那小子,都被警察拘留了,還是那麽的桀驁不馴,在調解室裏調解的時候,不但沒有深刻反省,誠懇道歉,反而還變本加厲地威脅林北。


    而且還是拿妹妹來威脅林北。


    林北可不是慣著孩子的家長。


    既然吳雲龍這麽找死,那隻好成全他。


    雖然他那些威脅的話,多半是口嗨放狠話,可誰又能保證他不會腦子一熱,幹出一些過分的事情呢?


    為了消除所有的隱患,也為了念頭通達,那麽,隻好讓他在裏麵多待幾年。


    待到足以磨平所有棱角。


    過個七八年十來年再出來,想必也就沒有心氣兒再去做某些危險的事了。


    可單憑一個敲詐勒索罪,貌似分量不夠。


    不過沒關係,林北是幹啥的?


    高級黑客技能是幹啥的?


    這對於他來說,完全就是小菜一碟。


    鍵盤一打,拿出刑法!


    鍵盤一敲,保送坐牢!


    ........................................


    “劈裏啪啦!”


    清脆快速的鍵盤聲,在酒店房間內響起。


    林北雙手十指快如閃電,在鍵盤上敲打著,近乎要看到殘影了。


    電腦顯示器上,一串串代碼飛速閃過。


    很快,林北便有了發現。


    果真如他所設想的那樣。


    能在租車公司幹出自己劃車再敲詐勒索的事兒來,吳雲龍這逼養的,以前肯定也不是什麽奉公守法的人。


    早些年什麽偷看女生洗澡上廁所之類道德敗壞的事情就不說了,這些隻能從道德層麵譴責他是個人渣,但很難從法律層麵追究他的責任。


    更加沒有刑事追責的可能性。


    不過,吳雲龍可不單單道德敗壞............


    他曾經幹過一個副業,就是從某些網站上,下載一些動作片,然後“分享”給其他人。


    當然,不是無償分享。


    是要付費的。


    通過qq聯係,然後用百度網盤交易。


    每部電影都收費不貴。


    騎兵普遍在3塊錢以下,步兵3塊到10塊。


    如果客戶有特殊要求,想看特殊劇情的電影,比如什麽時停啦,公車啦,熟睡的老公之類的,那就得10塊錢以上。


    要求越多,收費越貴。


    靠著幹這個副業,吳雲龍獲利大幾十萬。


    賺了不少。


    後來風聲緊了,他才轉行的。


    以為金盆洗手退出江湖就沒事了?


    可一旦步入江湖,就不可能退得出去。


    吳雲龍此等行為,涉嫌【傳播銀灰物品罪】


    對此,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傳播銀灰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銀灰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第一個魂環,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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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北繼續調查。


    很快又有收獲。


    吳雲龍曾經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起因也很簡單,吳雲龍在酒吧認識了個很哇塞的女的,倆人眉來眼去的當天晚上就找了個地方開會去了。


    之後不久,這事兒不知道咋的,被那女人的對象知道了。


    被戴了綠帽子的男人一怒之下怒了一下,反正是惹到了吳雲龍,讓吳雲龍丟臉了,後來吳雲龍就找了個月黑風高的晚上,原味黑絲套頭,拿板磚給那男的後腦勺來了一下,把他打成了輕傷。


    雖然那男的懷疑是吳雲龍幹的,可沒證據,報警,警察也沒查出來。


    吳雲龍就這麽逍遙法外。


    可他也不知道是有什麽奇奇怪怪的癖好,在打人的時候,還拿手機自己拍了視頻............


    這不,就被林北給發現了。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第二個魂環,get!


    ........................................


    林北繼續調查。


    本來以為不會有啥收獲了,沒想到居然還有!


    吳雲龍曾經特意開辦了十來個手機號,並且每個手機號都對應開了個銀行卡。


    但他並不是自己用。


    而是借給了“朋友”。


    乍一看,似乎沒啥問題。


    如果林北不是對刑法門兒清的話,還真就被糊弄過去了。


    他順藤摸瓜,查了下這個所謂的“朋友”的事情,果不其然,這個朋友是幹電詐的。


    就是個騙子。


    而他借手機號和銀行卡,就是為了方便自己的詐騙行為。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吳雲龍給騙子借手機號和銀行卡的這個行為,其實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沒錯,


    聽起來好像有點反常識。


    借個手機號和銀行卡,怎麽還犯罪了呢?


    不好意思,真的犯罪了!


    幫信罪了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就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簡單說的話,你明知道張三是個電信詐騙分子,還為他的詐騙行為提供幫助和便利,比如出借手機號,銀行卡等等。


    這就是幫信罪。


    這個罪名,算是個冷門罪名。


    很多觸犯了罪名的人,直到警察找上門,都還不知道警察為啥找他。


    清澈愚蠢的大學生是重災區............


    隻能說,普法工作還是任重而道遠啊。


    這個吳雲龍就是典型的幫信罪。


    把手機號和銀行卡借給電詐分子,讓其更加“便利”地實施詐騙,而他則收取一定的報酬。


    嗬嗬............


    這錢,是好道來的嗎?


    哥們兒你犯法了你知道嗎?


    第三個魂環,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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