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苞《獄中雜記》今譯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裏,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裏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裏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說:“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麽原因。杜君說:“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麵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房間就上鎖了,犯人大小便都在房間裏,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著,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


    我說:“京師裏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禦史的司坊,為什麽刑部的監獄還關著這麽多囚犯?”杜君說:“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禦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裏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得愈多愈有好處,所以隻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麵,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裏去住,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著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黴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將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隻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裏,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餘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中,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遍地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說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作“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麵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隻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麽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隻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朱筆勾掉的隻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著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麽深仇大恨,目的隻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說:“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幸了。”負責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挨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隻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隻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說:“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說:“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裏的老職員家裏都收藏著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著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隻上行上奏皇帝和谘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隻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一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用什麽辦法。部員某說:“這不難,隻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隻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辦可以欺蒙死的,卻不能欺蒙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著說:“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隻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麽,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麽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長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著說:“這便是用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裏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他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像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裏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他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歎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被批準,他還老大不高興呢!


    方苞《獄中雜記》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餘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怪之。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餘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係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係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餘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禦史司坊,何刑部係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史獄官禁卒,皆利係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道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係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或同係,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係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日“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係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餘同係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係人老監,號呼達旦。”餘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人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麵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歲每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餘嚐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者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複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複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餘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人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複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謝。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係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係,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複援赦減等謫戍,歎曰:“吾不得複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據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方望溪先生全集》)


    後記


    方苞(1668—1749),字靈皋,晚號望溪,安徽桐城人。他是清朝進士。四十三歲時候,發生了戴名世《南山集》《孑遺錄》的文字獄,他被牽連。《清史稿》說:


    五十年(1711),副都禦史趙申喬劾編修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遺錄》有悖逆語,辭連苞族祖孝標。名世與苞同縣,亦工為古文。苞為序其集,並逮下獄。五十二年(1713),獄成,名世坐斬。孝標已前死,戍其子登蟬等。苞及諸與是獄有幹連者,皆免罪入旗。聖祖夙知苞文學,大學士李光地亦薦苞,乃召苞直南書房。未幾,改直蒙養齋,編校《禦製樂律》《算法》諸書。六十一年(1722),命充武英殿修書總裁。世宗即位,赦苞及其族人入旗者歸原籍。


    據蘇悖元《方望溪先生年譜》,方苞被判死刑後,還照樣“閱禮經自若”。和他關在一起的人把他的書給丟在地上,說:“命在須臾矣!”可是方苞回答說:“朝聞道,夕死可也!”他前後坐了一年三個月的牢,被清聖祖免死後,清聖祖以“方苞學問,天下莫不聞”,命他以“白衣人”入南書房。此後他在朝裏做官,不料因為剛正敢言,被人整冤枉。據《清史稿》,乾隆皇帝:


    乃降旨詰責,削侍郎銜,仍命修《三禮義疏》。苞年已將八十,病日深。大學士等代奏,賜侍講銜,許還裏。十四年(1749),卒,年八十二。苞既罷,祭酒缺員,上曰:“此官可使方苞為之。”旁無應者。


    在學術地位上:


    苞為學宗程、朱,尤究心“春秋”“三禮”,篤於倫紀。既家居,建宗祠、定祭禮、設義田。其為文,自唐、宋諸大家上通“太史公書”,務以扶道教、裨風化為任。尤嚴於義法,為古文正宗,號“桐城派”。


    方苞雖然“為古文正宗”,但他的古文實在並不高明。我讀他的全集,發現他實在是一個迂夫子。當然在他的水平和框框裏,他是一個真誠的人。他在臨死前,數度舉右手以示子孫,為了他曾交代子孫在他死後必須袒右臂入棺,用以罰他未能在弟弟入殮時在旁照料(當時他正生病)。這種真誠,倒頗有“曾子易簀”的風度。


    方苞這篇《獄中雜記》,倒是這位迂夫子的一篇絕好文章。寫得巨細不遺,頗見遺愛。《獄中雜記》後麵有編校者按語,全文是:


    劉大山曰:望溪在獄,思老監唯各牖於壁間氣可少蘇,使圬者計工費。同係者曰:“居老監者,多生獄也;吾輩,死人也!而憂生人氣鬱,奈聞者笑何?”及出獄,未兼旬,蒙詔入南書房,數日得七十金。刑部主事龔君夢熊引為己任,禁卒司獄難之,訟言於六堂。曰:“牆有穴,大盜重囚逸出,咎將孰任?”龔君曰:“牖函木格,囚從何逸?”乃具結狀獨任其辜,牖乃成。望溪事無足異,龔君之義,則不可沒也!


    先生自記曰:其後韓城張公複入為大司寇,靜海勵公繼之,諸弊皆除。仍有易官文書,以偽章下江西省者。其駁稿乃韓城公所手定,詰承行之胥,伏罪,命具奏。翌日即上本。司正郎請曰:“候參胥役,例發五城兵馬司看守。”公從之。胥以是夕遁,蓋未定罪人犯逸,司坊罰甚輕,而所得過望,故甘為受罰也。又言始至錄囚,有磨錢周郭取鎔者,事可立斷,而遲之二年,鉤致牽連佐證,七十餘家矣!司官遞代應參者至十數人,同官持之中止,每歎恨人心抗敝。典獄者雖悉其聰明,致其忠愛,猶不能使民無冤,痛也!


    可見方苞的遺愛,並不止於作文而已。


    《獄中雜記》有一段說“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的話,顯然是反對官吏一味做功德,不判惡人死刑的。方苞這一觀點,在《與孫司寇書》中,曾有細說。他抗議把一名殺侄子的犯人改絞刑為“緩決”,他認為這個犯人“窮凶極惡,萬無可原”。他義正詞嚴地說:


    自古典刑之官,皆以刻深為戒。故宅心仁厚者,不覺流於姑息。又其下則謂脫人於死,可積陰德以遺子孫。不知縱釋凶人,豈唯無以服見殺者之心。而醜類惡物,由此益無所忌,轉開閭閻忍戾之風,是謂引惡、是謂養亂,非所謂邁種德也。


    昔虞舜刑故無小,其命官曰:“怙終賊刑。”而皋陶稱之曰:“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周公東征,破斧缺斨。東人歌思,以為哀我人斯。亦孔之將,執事以儒者操事柄。望布大德,勿以小惠為仁,即改前議,仍所識為情真。若有人禍天刑,皆歸於仆,死者亦於公無怨也。望勿以為過言而棄之!


    這一幹涉審判的文字,倒真是千古妙文呢!


    方苞又有《結感錄》一文,一一記錄在他受難時,幫過他的誌士仁人。其中寫一位馬逸姿:


    安徽布政使馬公逸姿,字駿伯,陝西成寧人。先公在官,死於寇。公以蔭起家,始至。嚐介吾友白君玫玉通問,願為交,餘謝不敢見。及餘被逮,江蘇廉使以事出。製府命公攝理督糧道,李公玉堂佐之。公豫誡群吏,毋得縲演。每見餘貌必蹙,語必稱“先生”,李公亦然。時製府欲得戴氏他書以上,親鞫諸被逮者。公入言,某邦人之望,每大府及監司至,必禮於其廬,而固辭不敢交也。雖在難,願公毋操切,以慰邦人之心。製府實惡餘,其後與儀封張公相構,掛餘名彈章,而親鞫時未嚐加聲色,則公力也!無何廉使歸,亦欲得事端以自為功,將以金木訊餘。公力阻之不可,乃正色曰:“朝命捕人,非鞫獄也!某儒者,上所知名,今以非刑苦之,設犯風露死,孰任其責?”乃止。遣解之日,公與諸司及部使者坐堂上。吏執籍,呼逮人過堂下。加械畢,公起立離位,諸司次第起,使者亦起。公肅餘升堂,手解餘係,謂使者曰:“方先生儒者,無逃罪理。君為我善視之,毋使困於隸卒。”既就道,使者每食,必先饋餘,同逮者餘喙。就逆旅,必問安否。既至京,揖餘曰:“吾在江南,唯馬公遇我獨厚。問何以然?則子之急也。子今至矣,為我報公,子無傷也。”餘告以未事時,與公實未謀麵,聞者莫不嗟歎焉。


    這是很動人的故事。他又寫一位張丙厚:


    張公丙厚,字爾載,號腹庵,甲戌進士,磁州人。壬申癸酉間,餘至京師與相識,或問曰:“某甚輕君。”越數歲,相見於江南,始得自解說,而為交亦未深也。及餘被逮,公適為刑部郎中,時上震怒,特命塚宰富公寧安,與司寇雜治。富廉直,威棱怊眾,每決大議,同官噤不得發聲。餘始至,閉門會鞫,命毋納諸司。公手牒稱急事,叩門而入,問何急,曰:“急方某事耳!”遂抗言曰:“某良士,以名自累,非其罪也!公能為標白,海內瞻仰;即不能,感毋以刑訊。”因於案旁取飲,手執之,俯而飲餘。長官暨同列,莫不變色易容,眾目皆集於公。公言笑灑如。供狀畢,獄隸前加鎖,迫扼喉間。公厲聲叱之,再三易,仍用狹者。時事方殷,長官曰:“俾退就堦墀,徐易之。”公曰:“下階終不得易矣!”既易鎖,親送至獄門,諭禁卒曰:“某有罪,彼自當之。汝輩如以苛法相操者,吾必使汝身承其痛。”是獄朝士多牽連,雖親故,畏避不敢通問。公為刑官之屬,乃不自嫌,而訟言餘冤,相護於公庭廣眾中,諸公自是乃服公之義也。


    這又是很動人的故事。文章中又寫一位宋夢蛟,在方苞受難中一直“易姓名尾餘後”、一直偷偷在起解途中照顧他;又寫一位楊三炯,這人冒充獄吏,混進牢裏去探望方苞,並且一再留宿。“獄中地狹,自春徂秋,疫癘作。死者相望,穢氣鬱蒸,雖仆隸不可耐。而君旬日中必再三至,或淹留信宿。道古今,證以天道人事,慷慨相勖,雖餘亦忽不知其身之危與地之惡也!”後來方苞發現在別人找他麻煩的時候,獨有一位獄吏老是幫忙他。後來打聽,原來這位獄吏是楊三炯“竭其資”買通來臥底的!


    方苞在受難後寫《獄中雜記》,寫他受難時的種種見聞,又一一寫出在他受難時幫過他的許多奇人奇事。兩百七十年後的我們讀起來,深感中國黑牢固然依舊,但是黑牢中的那些光明卻已不複長存。以古證今、追昔憶往,真不禁令我們大感其慨矣!


    1985年2月21日夜10時寫起,2點寫成,共花四小時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中國命研究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uu小說網隻為原作者李敖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李敖並收藏中國命研究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