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潤和附這個案例的意思,近古世界大隋,幾乎不會出現因為一點小事,女子當麵辱罵陌生男子的情況。
平等是相對的,弱者給予強者基本的尊重,是一個淺顯的道理。
當一個人惡語相向時,弱者會變成表麵的強者,或許會嚇倒對方,或許不會。提倡“溫良恭儉讓”的行為舉止,在於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但本王更推崇“仁義禮智信忠”的“智”。
“智”在“禮”之後,“禮”是秩序的意思,建立公平合理的秩序需要睿智之人,適應和遵守秩序同樣要有一點點智慧,現代社會的“智”應該包括智商和情商。
案例中的年輕女子和陌生男子,或許不在乎640隋分,但智商和情商都有待提高。
律法是件複雜的事情,因社會形勢而立,因社會形勢而變,不能從道德概念的好壞加以區分,但基本原則不會變化。這個基本原則是“義”,擺事實講道理的“義”,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涉事雙方站的立場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做為第三方的判官,則從社會的角度看待問題,做出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判罰;惡語相向和動手毆打,從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惡,雙方都沒有道理可言,惡的程度決定了判罰的尺度。
如果社會對惡語相向容忍度低,其惡的程度就會增加;反之,如果社會對動手毆打容忍度低,相應地會增加其惡的程度。
大隋社會對男子言語調戲女子的容忍度低,故而要入罪;同樣的,女子言語侮辱男子,在男權社會中是不可接受的事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其地位也會相應提高,社會對女子言語侮辱男子的容忍度也會相應增加,套用一句哲學術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譬如,如果有人私底下辱罵仙師君王,我個人倒是無所謂,但是如果被人告官,受到懲罰的概率極大。或者旁人聽到你辱罵仙師君王,憤而不平動手毆打你,隻要不造成重大傷害,大概率被判無罪。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如果一個人說話不負責任、口無遮攔,輕則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重則觸犯社會底線、引發眾怒。
“眾怒”實際上是社會現象的表現形式,在華夏社會,侮辱軍人、褻瀆國旗和國歌等等,必然會因言獲罪,無關言論自由。
另外一個案例有點麻煩。
一家來自大隋的常住民麵食店,一位七十多歲的男性遊客老趙正在用餐,突發心髒病暈厥,此時他的兒子小趙正在上廁所。店主撥打了急救電話,並且替遊客掐人中和虎口,事情到處為止都沒問題。
店主見年老遊客倒在地上,外套上沾了不少麵湯水,替他脫掉了外套,而外套兜裏有常用的速效救心丸。
兒子小趙上完廁所沒有立即回到麵店,在外麵閑逛了一圈,直至看到急救車,才匆匆忙忙跑回來。
年老遊客被抬上急救車,外套卻遺落在了麵店裏;醫護人員在車廂內進行了緊急救護,但老人送到醫院後,依然沒有救回來。
突發心髒病暈厥,除顫需要脫上衣,但不會完全脫掉,通常會使用剪子剪開衣物。常用的速效救心丸在外套兜裏,被遺落在麵店裏,小趙認為是店主的責任,因此提出賠付。
小趙將老父親的屍體丟在停屍房,每天跑到大隋辦事處舉牌子,發各種孝順和賣慘的短視頻,不賠付誓不罷休的架勢,此外還有其它要求。
閬苑州不實行火葬,有專門的土葬場,兩年時間裏去世的人寥寥無幾,是一個年輕人居多的州。
小趙提出要求,將老父親葬在閬苑州離出入口最近的土葬場,每月允許他免費入境一次,至少兩天時間,對亡父進行祭拜。
能帶老父親來仙女界旅遊,小趙也算孝順之人,但他提出的訴求,說實話有些不著調。
最重要一點,此案涉及緊急情況下的救助,律法方麵義務和責任的規範問題。
大隋律法分為令、科和比,令是君王發布的正式詔令,現在以總統府發布的公文替代之;科簡單來說,就是各種律法條文。
比,以典型案例做為判決標準,又叫“決事比”,現代法律術語稱作“判例法”。能拿來做“比”的案例,在過去需要加蓋仙師君王璽印,現在由總統府定奪。
大隋七年前新設立法署,目的在於打造新的司法體係,閬苑州毗鄰華夏,而華夏有大量法律人才,閬苑州又是大隋經濟最發達地區,其立法署將成為最佳試點,是大隋律法人才的搖籃。
對於緊急救助,不能苛責救助人,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
以大隋律法,老人的去世與店主並無因果關係,死因乃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做為親人的兒子小趙,其疏忽大意的照顧行為,道德層麵會受到譴責。
律法是“禮”的表現形式之一,“智”是“仁義禮智信忠”的紐帶,通俗來說“智”是認知水平,貫穿人的一生。
此案尚未最終判決,對於判決結果,以及由此帶來的“義”,即基於事實的討論,本王非常感興趣。
還有一個老板與員工爭執的案例。
孫某經大學同學王某介紹,受雇於老板張某,張某是閬苑州常住民,孫某非常住民,王某是區府從九品工作人員,引薦工作一事,閬苑州的態度是支持和鼓勵。
張某和孫某簽訂了三年用工合同,孫某工作八個月後,獲得了常住民資格,遂提出辭職,欲自己創業。老板張某不同意,孫某於是開始磨洋工,想逼迫張某就範,老板張某因此向區衙署申請解除合同,並給予孫某懲戒。
像這樣的案例,如果孫某常住民資格辦理流程尚未完結,必定會被凍結,本案中孫某已經獲得了常住民身份。
平等是相對的,弱者給予強者基本的尊重,是一個淺顯的道理。
當一個人惡語相向時,弱者會變成表麵的強者,或許會嚇倒對方,或許不會。提倡“溫良恭儉讓”的行為舉止,在於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但本王更推崇“仁義禮智信忠”的“智”。
“智”在“禮”之後,“禮”是秩序的意思,建立公平合理的秩序需要睿智之人,適應和遵守秩序同樣要有一點點智慧,現代社會的“智”應該包括智商和情商。
案例中的年輕女子和陌生男子,或許不在乎640隋分,但智商和情商都有待提高。
律法是件複雜的事情,因社會形勢而立,因社會形勢而變,不能從道德概念的好壞加以區分,但基本原則不會變化。這個基本原則是“義”,擺事實講道理的“義”,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涉事雙方站的立場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做為第三方的判官,則從社會的角度看待問題,做出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判罰;惡語相向和動手毆打,從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惡,雙方都沒有道理可言,惡的程度決定了判罰的尺度。
如果社會對惡語相向容忍度低,其惡的程度就會增加;反之,如果社會對動手毆打容忍度低,相應地會增加其惡的程度。
大隋社會對男子言語調戲女子的容忍度低,故而要入罪;同樣的,女子言語侮辱男子,在男權社會中是不可接受的事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其地位也會相應提高,社會對女子言語侮辱男子的容忍度也會相應增加,套用一句哲學術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譬如,如果有人私底下辱罵仙師君王,我個人倒是無所謂,但是如果被人告官,受到懲罰的概率極大。或者旁人聽到你辱罵仙師君王,憤而不平動手毆打你,隻要不造成重大傷害,大概率被判無罪。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如果一個人說話不負責任、口無遮攔,輕則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重則觸犯社會底線、引發眾怒。
“眾怒”實際上是社會現象的表現形式,在華夏社會,侮辱軍人、褻瀆國旗和國歌等等,必然會因言獲罪,無關言論自由。
另外一個案例有點麻煩。
一家來自大隋的常住民麵食店,一位七十多歲的男性遊客老趙正在用餐,突發心髒病暈厥,此時他的兒子小趙正在上廁所。店主撥打了急救電話,並且替遊客掐人中和虎口,事情到處為止都沒問題。
店主見年老遊客倒在地上,外套上沾了不少麵湯水,替他脫掉了外套,而外套兜裏有常用的速效救心丸。
兒子小趙上完廁所沒有立即回到麵店,在外麵閑逛了一圈,直至看到急救車,才匆匆忙忙跑回來。
年老遊客被抬上急救車,外套卻遺落在了麵店裏;醫護人員在車廂內進行了緊急救護,但老人送到醫院後,依然沒有救回來。
突發心髒病暈厥,除顫需要脫上衣,但不會完全脫掉,通常會使用剪子剪開衣物。常用的速效救心丸在外套兜裏,被遺落在麵店裏,小趙認為是店主的責任,因此提出賠付。
小趙將老父親的屍體丟在停屍房,每天跑到大隋辦事處舉牌子,發各種孝順和賣慘的短視頻,不賠付誓不罷休的架勢,此外還有其它要求。
閬苑州不實行火葬,有專門的土葬場,兩年時間裏去世的人寥寥無幾,是一個年輕人居多的州。
小趙提出要求,將老父親葬在閬苑州離出入口最近的土葬場,每月允許他免費入境一次,至少兩天時間,對亡父進行祭拜。
能帶老父親來仙女界旅遊,小趙也算孝順之人,但他提出的訴求,說實話有些不著調。
最重要一點,此案涉及緊急情況下的救助,律法方麵義務和責任的規範問題。
大隋律法分為令、科和比,令是君王發布的正式詔令,現在以總統府發布的公文替代之;科簡單來說,就是各種律法條文。
比,以典型案例做為判決標準,又叫“決事比”,現代法律術語稱作“判例法”。能拿來做“比”的案例,在過去需要加蓋仙師君王璽印,現在由總統府定奪。
大隋七年前新設立法署,目的在於打造新的司法體係,閬苑州毗鄰華夏,而華夏有大量法律人才,閬苑州又是大隋經濟最發達地區,其立法署將成為最佳試點,是大隋律法人才的搖籃。
對於緊急救助,不能苛責救助人,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
以大隋律法,老人的去世與店主並無因果關係,死因乃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做為親人的兒子小趙,其疏忽大意的照顧行為,道德層麵會受到譴責。
律法是“禮”的表現形式之一,“智”是“仁義禮智信忠”的紐帶,通俗來說“智”是認知水平,貫穿人的一生。
此案尚未最終判決,對於判決結果,以及由此帶來的“義”,即基於事實的討論,本王非常感興趣。
還有一個老板與員工爭執的案例。
孫某經大學同學王某介紹,受雇於老板張某,張某是閬苑州常住民,孫某非常住民,王某是區府從九品工作人員,引薦工作一事,閬苑州的態度是支持和鼓勵。
張某和孫某簽訂了三年用工合同,孫某工作八個月後,獲得了常住民資格,遂提出辭職,欲自己創業。老板張某不同意,孫某於是開始磨洋工,想逼迫張某就範,老板張某因此向區衙署申請解除合同,並給予孫某懲戒。
像這樣的案例,如果孫某常住民資格辦理流程尚未完結,必定會被凍結,本案中孫某已經獲得了常住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