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部之中,做出改動最大的便是兵部和刑部。這兩個部門都被喬鬆砍掉了原本最重要的權利,兵部之領兵權,以及刑部之審判權。


    原本的刑部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四司,各司其職。刑部司主管律令的頒布實施和案件複審;都官司掌管刑徒奴婢;比部司掌管財務審計勾覆;司門司主管關禁出入。然而,經過喬鬆的改革,刑部司的權力大幅削減,其職能僅限於掌管律令頒布實施和修改。


    刑部司不再具有審判職權,轉而由大理寺承擔起所有審判工作。這樣一來,大理寺成為唯一擁有審判權力的機構,而刑部則失去了原有的審判功能。


    那麽,如果將審判權完全交給大理寺,會不會導致冤假錯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盡管大理寺擁有審判權,但仍需受到其他部門的製約。例如,禦史台有權彈劾大理寺的官員,使其不能濫用權力。同時,大理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麵臨懲罰。


    此外,雖然刑部司不再直接參與審判,但它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刑部司負責製定和修正律法,並根據實際案例進行調整。在此過程中,刑部司可以對大理寺的判決進行複核,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因此,刑部司仍然能夠發揮一定的監督作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總的來說,喬鬆對兵部和刑部的改革旨在加強中央集權,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雖然刑部司的審判權被削弱,但通過設立專門的審判機構和強化監督機製,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這種改革有助於建立一個相對公平、高效的政治體製,以維護帝國的穩定。


    最後,便是工部了。


    工部,作為古代六部之一,負責掌管營造之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工部下轄四個部門,分別是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這些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構成了一個龐大而複雜的體係。


    首先來看工部司,它主管著營造建設和製定工匠標準。根據喬鬆提出的方案,工部司也將按照與官員一樣的九品十八級劃分方式對工匠進行劃分,並以公輸越為參考標準。


    這樣做的目的是提高工匠的地位,激發他們的研發積極性。通過這種方式,工匠們可以享受到更高的社會地位、名譽和優渥的生活條件,從而更好地發揮自己的才能。


    接下來是屯田司,由於其職能與其他部門有所重疊,因此決定予以裁撤。原本屬於屯田司的職權將被拆分,其中軍屯的部分歸屬於五軍都督府,另一部分則歸入戶部。


    這樣一來,可以避免機構臃腫,提高工作效率。


    然後是虞部司,它的名字將更改為礦業司,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主管全國的礦產勘探和挖掘等事務的權利。這個新的名稱更準確地反映了該部門的核心職責,有助於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和開發。


    水部司職能保持不變,繼續掌管各項水利工程的實施。


    最後,增設了一個國資司,主管全國除了軍工以外的其他有官方背景的資產。這個部門的設立,讓整個國家的資產管理變得更加規範和有序。


    而國資司的出現便決定了工部將是一塊肥的流油的肥肉,注定了不少人將要削尖了腦袋往裏麵鑽。畢竟,誰都知道這個部門掌握著帝國的大量的資源和財富,指甲縫裏稍微截流一點兒,都能獲利頗豐。


    三省六部,便是中央的施政體係。這一體係的建立,使得國家的行政管理更加高效和有序。三省之間相互製約、相互協作,確保了政策的製定和執行能夠兼顧各方利益;六部則各司其職,負責具體事務的處理,保證了各部官員工作的專業性和針對性。


    而地方上,仍舊以郡縣兩級行政單位為劃分。將原本的郡守,縣令職位權利進行拆分,隻保留治理地方的權利,以及一定的治安管理權利,具體一點也就是針對罪犯的緝捕權利。


    這樣一來,地方官員的權力得到了有效的限製,避免了權力過度集中帶來的各種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地方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地方上的軍事防務,和案件宣判的權利被拆分出來,改由具體的地方軍事機構和司法機構來擔任。


    這種改革使得軍事和司法職能獨立於地方行政之外,更好地保障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對軍隊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防止濫用職權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而這樣的改變無疑是顛覆性的,正是因為父皇統一了天下,擁有極高的威望和地位。此外,由於帝國剛剛建立,一切都還沒有定型,這才為喬鬆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可以大膽地嚐試各種創新和改革,從而讓這個新興的帝國煥發出勃勃生機。


    在施政體係之外,還有軍事、司法、監察三個係統。其中,軍事係統稍後再提,先來談談司法係統。


    與複雜的行政係統相比,司法係統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以大理寺作為最高審判機構,負責總覽全國的司法案件。地方上則設有郡縣兩級的司法機構——明法院,負責具體的審判工作。


    地方上的審判結果會一路向上呈遞到大理寺進行複核歸檔。特別是對於涉及到人命的案件,更是需要謹慎處理。一旦發現問題或疑點,大理寺有權責令地方上重新審理。


    同時,為了確保公正和公平,司法係統中的大理寺和地方上的明法院都不具備緝捕的權力。相反,必須依靠當地的緝盜將罪犯抓捕歸案,然後才能移交給司法機構進行審判。


    這種分工明確的製度設計有助於避免權力濫用和冤案錯案的發生。


    而大理寺及其下轄機構,也沒有常設的監牢,僅有的大理寺監牢還隻能短期使用,最終還是要移交給刑部。


    對於監察係統,喬鬆的設置涵蓋了由上至下和由下至上兩個方向。目前交給四人的隻是第一套方案。這個方案主要以禦史台為核心,負責對百官的監察工作,其中也包括對大理寺和刑部的案件審核。


    當然,喬鬆特別強調,禦史台的禦史在行使監察權時,必須言之有據、有證可查,不能信口開河。他深知謠言的危害,因此堅決反對無根據的謠言傳播。


    值得一提的是,大秦的誣告反坐政策非常有效,它確保了人們在說話前會深思熟慮,避免隨意誣告他人。喬鬆並不希望破壞這種良好的習慣。


    禦史台的監察範圍不僅限於中央朝廷,還延伸到了郡縣兩級。然而,地方上的監察官員不再被稱為禦史,而是改為觀察使。


    這些觀察使隻向上級負責,無需向同級別的郡守、縣令等官員負責。他們的職責是監督地方官員的行為和政績,及時向上級報告發現的問題。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國家的穩定和發展。


    而由下至上的檢察係統,還在喬鬆的設想中,並不打算拿出來。畢竟,這針對的可是官員整體,允許民告官的方式。


    這是擺在明麵上的,而暗地裏,羅網,影密衛和星宿閣,都會成為皇帝的耳目,與禦史台一起監督這部國家機器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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