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刮著冷風雨的早上,我們到了法蘭克福的法院街,好幾棟大建築,全是司法機構。聽說閑來無事的老太大們喜歡來這裏聽審,法庭上的恩恩怨怨比電視劇還好看。
大樓外有告示地圖,告訴“聽眾”或者說“觀眾”,該到哪裏去。沒看到一個警察。大門一推就進去了。無數個長長的走廊,走廊裏一個門接一個門,門前貼著通告,告訴你今天早上幾點鍾是什麽人的案子,法官是哪一位。通告底下有個大字:“公開”,意思就是說,歡迎旁聽。
就從這間開始吧!推開門,坐下。桌椅的安排呈口形,正對著觀眾席的一麵是法官和書記。被告和辯護律師坐左手,麵對著檢察官。這一場的法官是個年輕貌美的女人,長發披在黑袍的外麵。被告是個中年卡車司機,超速駕駛,拒繳罰金。法官時而問話,時而朗讀手中文件,時而與律師交談;她咳嗽,她笑,當律師要起身交東西給她時,她笑著說,“您坐著吧,傳過來就行。”如果不知道這是法庭,光看法官、被告、律師之間的舉止神態,我會以為這是個鄉公所,以為那個卡車司機是來辦戶籍謄本的。
既然沒有什麽刺激性,換個門看看吧。推門進去時,法官看了我們一眼,但是他顯然對不速之客相當習慣了,繼續說話。這一場,法官席上坐著兩位披黑袍的法官,還有兩位陪審的外界人士,一位書記。法官臉上表情嚴肅,顯然是個較複雜的案件。一頭紅發的被告穿著整齊的西裝,回答時侃侃而談。“您已經被判四年九個月;如果獲釋,您有什麽計劃?”
“我要去美國創業,我父親是退休的美國警察,他在那裏關係良好,我想搞化妝品進出口,我嬸嬸也在那裏……我對化妝品還內行……”
聽久一點,就發現這個紅頭發的家夥是個經濟犯,涉嫌欺詐,連美國的聯邦調查局都在通緝他。再聽久一點,發現……喔,他從一個親戚那兒得到了一筆遺產,五萬塊馬克,可是,那個親戚是被人謀殺的!凶手還沒找到。
法官、檢察官、被告都坐在一個平麵上,沒有高低之分。被告,和所有的人,和法官一樣,坐著說話。法庭裏,沒有警察,在場而與本案無關的,隻有兩個人:我,和我的朋友。
再換個房間,法官是位發鬢泛白的老先生,正拿著被告的護照檢視內容。辯護律師說,“還有些資料在這個手提箱裏。”被告打開滿裝文件的箱子,正想站起來,法官已先他而起,說,“不必麻煩,我過來看就好。”他離開了法官席,繞過書記背後,走到被告身邊。被告坐著,法官翻動提箱裏的文件。檢察官說要和助手談一下,法官點點頭,“那麽我們休息十五分鍾再繼續吧!”
我們都到了走廊,法官點起一支煙抽起來,我們問他,“離婚的案子在哪裏看?”
他眼裏有著笑意,似乎在說:這兩個人還不是老太太,卻和老太太一般好奇。“一直過去,”他說,“民事法庭就在那邊,任何一間都可以進去。”
已是下午,民事法庭大都已收攤,我們決定下次再來,早點來。
這是我第一次進法庭,德國的法庭;驚訝地發現,法院竟然不是一個可怕的地方,它不是個門禁森嚴的封建衙門,不論民事或刑事法庭,它隻是個處理民眾糾紛的“辦公室”。法官不是什麽“大人”,不是官吏,更不是什麽“青天”,他隻是一個受過訓練的公務員;他不是高高在上,頭上有一圈道德光環的“審判者”,他隻是社會授權的“仲裁者”。而被告與法官、檢察官平起平坐,擁有正當的公民權,並不低人一等;他不需要卑躬屈膝,將製裁他的,不是法官這些“人”,而是他所屬的社會所約定的“法”。
我對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突然有了新的認識:這種平等可以從法庭的地板開始。當被告、原告、檢察官、法官都坐著說話,而且坐在同一個平麵上的時候,人們才理解,法官不是“官”,隻是公務員。真正有見識的法官大概也不需要種種“道具”來提高自己的權威;畢竟,權威的來源是法,不是法官。
1990年
大樓外有告示地圖,告訴“聽眾”或者說“觀眾”,該到哪裏去。沒看到一個警察。大門一推就進去了。無數個長長的走廊,走廊裏一個門接一個門,門前貼著通告,告訴你今天早上幾點鍾是什麽人的案子,法官是哪一位。通告底下有個大字:“公開”,意思就是說,歡迎旁聽。
就從這間開始吧!推開門,坐下。桌椅的安排呈口形,正對著觀眾席的一麵是法官和書記。被告和辯護律師坐左手,麵對著檢察官。這一場的法官是個年輕貌美的女人,長發披在黑袍的外麵。被告是個中年卡車司機,超速駕駛,拒繳罰金。法官時而問話,時而朗讀手中文件,時而與律師交談;她咳嗽,她笑,當律師要起身交東西給她時,她笑著說,“您坐著吧,傳過來就行。”如果不知道這是法庭,光看法官、被告、律師之間的舉止神態,我會以為這是個鄉公所,以為那個卡車司機是來辦戶籍謄本的。
既然沒有什麽刺激性,換個門看看吧。推門進去時,法官看了我們一眼,但是他顯然對不速之客相當習慣了,繼續說話。這一場,法官席上坐著兩位披黑袍的法官,還有兩位陪審的外界人士,一位書記。法官臉上表情嚴肅,顯然是個較複雜的案件。一頭紅發的被告穿著整齊的西裝,回答時侃侃而談。“您已經被判四年九個月;如果獲釋,您有什麽計劃?”
“我要去美國創業,我父親是退休的美國警察,他在那裏關係良好,我想搞化妝品進出口,我嬸嬸也在那裏……我對化妝品還內行……”
聽久一點,就發現這個紅頭發的家夥是個經濟犯,涉嫌欺詐,連美國的聯邦調查局都在通緝他。再聽久一點,發現……喔,他從一個親戚那兒得到了一筆遺產,五萬塊馬克,可是,那個親戚是被人謀殺的!凶手還沒找到。
法官、檢察官、被告都坐在一個平麵上,沒有高低之分。被告,和所有的人,和法官一樣,坐著說話。法庭裏,沒有警察,在場而與本案無關的,隻有兩個人:我,和我的朋友。
再換個房間,法官是位發鬢泛白的老先生,正拿著被告的護照檢視內容。辯護律師說,“還有些資料在這個手提箱裏。”被告打開滿裝文件的箱子,正想站起來,法官已先他而起,說,“不必麻煩,我過來看就好。”他離開了法官席,繞過書記背後,走到被告身邊。被告坐著,法官翻動提箱裏的文件。檢察官說要和助手談一下,法官點點頭,“那麽我們休息十五分鍾再繼續吧!”
我們都到了走廊,法官點起一支煙抽起來,我們問他,“離婚的案子在哪裏看?”
他眼裏有著笑意,似乎在說:這兩個人還不是老太太,卻和老太太一般好奇。“一直過去,”他說,“民事法庭就在那邊,任何一間都可以進去。”
已是下午,民事法庭大都已收攤,我們決定下次再來,早點來。
這是我第一次進法庭,德國的法庭;驚訝地發現,法院竟然不是一個可怕的地方,它不是個門禁森嚴的封建衙門,不論民事或刑事法庭,它隻是個處理民眾糾紛的“辦公室”。法官不是什麽“大人”,不是官吏,更不是什麽“青天”,他隻是一個受過訓練的公務員;他不是高高在上,頭上有一圈道德光環的“審判者”,他隻是社會授權的“仲裁者”。而被告與法官、檢察官平起平坐,擁有正當的公民權,並不低人一等;他不需要卑躬屈膝,將製裁他的,不是法官這些“人”,而是他所屬的社會所約定的“法”。
我對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突然有了新的認識:這種平等可以從法庭的地板開始。當被告、原告、檢察官、法官都坐著說話,而且坐在同一個平麵上的時候,人們才理解,法官不是“官”,隻是公務員。真正有見識的法官大概也不需要種種“道具”來提高自己的權威;畢竟,權威的來源是法,不是法官。
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