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章 理直氣壯
權財巔峰,從第三次離婚開始高升 作者:刀鋒起舞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但如果在工作時間,趙長天則是稱呼劉青山的職務。
這也是一種公私分明的姿態。
私下裏,兩個人交流的時候。
趙長天相對可以隨意一些。
但在工作時間,趙長天一直謹守本分。
而眼下,屬於正常的上班工作時間。
按照常理,趙長天應該稱呼劉青山為劉總。
此前,趙長天也是一直這麽做的。
但此刻,趙長天卻突然改變了稱呼。
這意味著什麽?
劉青山稍稍轉念,便明白了趙長天的用意。
這是趙長天在用這樣的方式——
來向劉青山表達他的某種懇求。
或者說,是以晚輩的身份,向長輩尋求支持。
隨著腦海裏泛起這些念頭,劉青山不覺心頭一軟。
憑心而論,劉青山真的很欣賞趙長天。
為人正直,又充滿正義感!
既重情重義,又有著遠超同齡人的成熟能力。
在劉青山心目中,趙長天是他見過的最優秀的年輕人。
甚至沒有之一。
劉青山是發自內心的喜歡這個年輕人。
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把他當成了兒子看待。
上一次,為了趙長天,劉青山不惜和李海富、王天明同時開戰。
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為了趙長天,劉青山是真的做到了不遺餘力。
而眼下,隨著趙長天喊出劉叔兩個字。
劉青山在心軟的同時,態度上也隨之軟化。
他一改之前的嚴厲態度,語帶和藹的回應道:“說來聽聽!”
隨著劉青山態度的轉變,趙長天不覺心中一喜。
“劉叔,您能不能當我暫時沒有說起過這件事。
我稍後馬上去跟劉國單溝通。
讓他主動向總公司匯報這起工程事故。”
趙長天說出了他的想法。
在趙長天看來。
如果在總公司介入之前——
由劉國單主動做出匯報。
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劉國單的連帶責任。
相反,如果是在劉國單瞞報的情況下——
由總公司率先展開調查。
那劉國單涉及的責任,就會大得多。
如果是對別的上級領導,趙長天絕不會提出這種請求。
因為,一旦這位領導答應趙長天的請求。
就相當於,這位領導也會為此承擔一定風險。
一旦日後事情曝光出來。
即便這位領導位高權重。
也是有可能被問責的。
在這種蘊含風險的情況下,趙長天提出的請求——
就相當於是在為難對方。
甚至從某種角度講,是想把對方拖下水——
成為一根線上的螞蚱。
也相當於有坑害對方的意圖。
正常情況下,肯定會遭到拒絕。
不隻如此,趙長天還會因此得罪對方。
遭到對方記恨!
但劉青山不是別人。
趙長天自認和他關係很密切。
他相信,劉青山即便拒絕他。
也至少不會因此記恨他。
所以,趙長天才會壯著膽子提出請求。
提完請求,趙長天便心情忐忑的——
等著劉青山給出的答複。
但讓趙長天心焦的是,劉青山沒有第一時間回複。
而是陷入了思考狀態。
時間不知不覺,悄然流逝。
這一刻,趙長天隻覺得時間過得特別的緩慢。
不知過去了多久。
劉青山才終於開口說話了:“長天,我答應了!
你抓緊去找劉國單談吧。
我希望,在今天下班之前。
他能把這件事處理妥當。”
隨著劉青山給出的回複。
趙長天瞬間大喜。
正當他要表達感謝時,劉青山的聲音繼續響起:“抓緊去辦吧!
記住,今天下班之前!”
話畢,劉青山直接掛斷電話。
收起手機後,趙長天沒有耽擱時間,他迅速起身向外走去。
他要馬上與劉國單溝通。
無論如何,都要在今天下班之前——
把該辦的事情都辦了。
很快,趙長天上到四樓。
進入劉國單辦公室後——
趙長天停留了半個多小時才離開。
又過了幾分鍾。
劉國單夾著公文包,步履匆忙的離開辦公室。
與等在樓下的趙長天匯合。
隨後,趙長天親自開車,將劉國單送往臨海機場。
一個多小時後。
趙長天將劉國單送到機場。
下午一點,劉國單坐上前往陽城的航班。
按照趙長天與劉國單的商議——
劉國單將會親自前往總公司,將公寓樓安全事故——
當麵向關總匯報。
以劉國單目前的級別,在遭遇重大事件時——
是有資格直接向關總匯報的。
劉國單跟趙長天透露過。
他和關總的關係還可以。
確切來說,劉國單在母公司最重要的人脈——
與關總的後台,屬於盟友關係。
由此,關總對劉國單一直抱有善意。
事實上,臨海分公司在晉升一級分公司的過程中。
關總便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以,劉國單直接找關總匯報——
也能確保,由關總直接幹預這起工程事故。
不給公司其它高層借題發揮的機會。
從而,劉國單可以盡可能的減少連帶責任。
當然,要想完全規避責任。
是不可能的一件事。
畢竟,劉國單是一把手。
分公司範圍內,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無論如何,他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隻是責任大小而已。
下午,趙長天返回公司後。
一邊處理手頭的工作。
一邊等著劉國單那邊傳回消息。
下午三點。
趙老二給大哥打來電話——
他告訴大哥,他即將押解嫌疑人返回陽城。
之所以從昨晚拖到現在。
是因為,臨海警方想要將幾名嫌疑人留在臨海進行審訊。
或者說,臨海警方想要爭取到案件的主導權。
理由是,嫌疑人是在臨海被抓獲的。
而且,嫌疑人也在臨海犯案了。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
臨海警方的要求也算合理。
但是,陽城警方不同意。
畢竟,這起案件的源頭是在陽城。
嫌疑人犯下的第一起搶劫案,就是在陽城。
而且,最關鍵的一點是——
是陽城警方的辦案人員,找到嫌疑人下落,並成功實施抓捕。
在整個抓捕過程中,沒有任何臨海警方的人員參與。
相當於,臨海警方沒有任何功勞可言!
在這種情況下,陽城警方可以理直氣壯的——
爭取案件主導權。
在兩地警方都想爭取主導權的情況下。
就隻能由省廳做裁判。
這也是一種公私分明的姿態。
私下裏,兩個人交流的時候。
趙長天相對可以隨意一些。
但在工作時間,趙長天一直謹守本分。
而眼下,屬於正常的上班工作時間。
按照常理,趙長天應該稱呼劉青山為劉總。
此前,趙長天也是一直這麽做的。
但此刻,趙長天卻突然改變了稱呼。
這意味著什麽?
劉青山稍稍轉念,便明白了趙長天的用意。
這是趙長天在用這樣的方式——
來向劉青山表達他的某種懇求。
或者說,是以晚輩的身份,向長輩尋求支持。
隨著腦海裏泛起這些念頭,劉青山不覺心頭一軟。
憑心而論,劉青山真的很欣賞趙長天。
為人正直,又充滿正義感!
既重情重義,又有著遠超同齡人的成熟能力。
在劉青山心目中,趙長天是他見過的最優秀的年輕人。
甚至沒有之一。
劉青山是發自內心的喜歡這個年輕人。
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把他當成了兒子看待。
上一次,為了趙長天,劉青山不惜和李海富、王天明同時開戰。
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為了趙長天,劉青山是真的做到了不遺餘力。
而眼下,隨著趙長天喊出劉叔兩個字。
劉青山在心軟的同時,態度上也隨之軟化。
他一改之前的嚴厲態度,語帶和藹的回應道:“說來聽聽!”
隨著劉青山態度的轉變,趙長天不覺心中一喜。
“劉叔,您能不能當我暫時沒有說起過這件事。
我稍後馬上去跟劉國單溝通。
讓他主動向總公司匯報這起工程事故。”
趙長天說出了他的想法。
在趙長天看來。
如果在總公司介入之前——
由劉國單主動做出匯報。
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劉國單的連帶責任。
相反,如果是在劉國單瞞報的情況下——
由總公司率先展開調查。
那劉國單涉及的責任,就會大得多。
如果是對別的上級領導,趙長天絕不會提出這種請求。
因為,一旦這位領導答應趙長天的請求。
就相當於,這位領導也會為此承擔一定風險。
一旦日後事情曝光出來。
即便這位領導位高權重。
也是有可能被問責的。
在這種蘊含風險的情況下,趙長天提出的請求——
就相當於是在為難對方。
甚至從某種角度講,是想把對方拖下水——
成為一根線上的螞蚱。
也相當於有坑害對方的意圖。
正常情況下,肯定會遭到拒絕。
不隻如此,趙長天還會因此得罪對方。
遭到對方記恨!
但劉青山不是別人。
趙長天自認和他關係很密切。
他相信,劉青山即便拒絕他。
也至少不會因此記恨他。
所以,趙長天才會壯著膽子提出請求。
提完請求,趙長天便心情忐忑的——
等著劉青山給出的答複。
但讓趙長天心焦的是,劉青山沒有第一時間回複。
而是陷入了思考狀態。
時間不知不覺,悄然流逝。
這一刻,趙長天隻覺得時間過得特別的緩慢。
不知過去了多久。
劉青山才終於開口說話了:“長天,我答應了!
你抓緊去找劉國單談吧。
我希望,在今天下班之前。
他能把這件事處理妥當。”
隨著劉青山給出的回複。
趙長天瞬間大喜。
正當他要表達感謝時,劉青山的聲音繼續響起:“抓緊去辦吧!
記住,今天下班之前!”
話畢,劉青山直接掛斷電話。
收起手機後,趙長天沒有耽擱時間,他迅速起身向外走去。
他要馬上與劉國單溝通。
無論如何,都要在今天下班之前——
把該辦的事情都辦了。
很快,趙長天上到四樓。
進入劉國單辦公室後——
趙長天停留了半個多小時才離開。
又過了幾分鍾。
劉國單夾著公文包,步履匆忙的離開辦公室。
與等在樓下的趙長天匯合。
隨後,趙長天親自開車,將劉國單送往臨海機場。
一個多小時後。
趙長天將劉國單送到機場。
下午一點,劉國單坐上前往陽城的航班。
按照趙長天與劉國單的商議——
劉國單將會親自前往總公司,將公寓樓安全事故——
當麵向關總匯報。
以劉國單目前的級別,在遭遇重大事件時——
是有資格直接向關總匯報的。
劉國單跟趙長天透露過。
他和關總的關係還可以。
確切來說,劉國單在母公司最重要的人脈——
與關總的後台,屬於盟友關係。
由此,關總對劉國單一直抱有善意。
事實上,臨海分公司在晉升一級分公司的過程中。
關總便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以,劉國單直接找關總匯報——
也能確保,由關總直接幹預這起工程事故。
不給公司其它高層借題發揮的機會。
從而,劉國單可以盡可能的減少連帶責任。
當然,要想完全規避責任。
是不可能的一件事。
畢竟,劉國單是一把手。
分公司範圍內,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無論如何,他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隻是責任大小而已。
下午,趙長天返回公司後。
一邊處理手頭的工作。
一邊等著劉國單那邊傳回消息。
下午三點。
趙老二給大哥打來電話——
他告訴大哥,他即將押解嫌疑人返回陽城。
之所以從昨晚拖到現在。
是因為,臨海警方想要將幾名嫌疑人留在臨海進行審訊。
或者說,臨海警方想要爭取到案件的主導權。
理由是,嫌疑人是在臨海被抓獲的。
而且,嫌疑人也在臨海犯案了。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
臨海警方的要求也算合理。
但是,陽城警方不同意。
畢竟,這起案件的源頭是在陽城。
嫌疑人犯下的第一起搶劫案,就是在陽城。
而且,最關鍵的一點是——
是陽城警方的辦案人員,找到嫌疑人下落,並成功實施抓捕。
在整個抓捕過程中,沒有任何臨海警方的人員參與。
相當於,臨海警方沒有任何功勞可言!
在這種情況下,陽城警方可以理直氣壯的——
爭取案件主導權。
在兩地警方都想爭取主導權的情況下。
就隻能由省廳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