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製度的存在,對於社會穩定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不過,人們一旦受製於一紙戶籍,自然就會失去選擇居住權的流動自由。當社會生巨大變遷,社會流動日趨加的時候,戶籍管控製度必然隨之生變革。
明朝人生活在一個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後的社會,是以急劇變化為特征的。如果把明代的社會變遷置於“社會流動”與“都市化”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明代中後期戶籍管控的鬆動相當明顯,且可為當前戶籍製度的改革提供諸多有益的借鑒。
一、戶籍控製的確立:路引、戶帖、黃冊
大明帝國建立之後,明太祖朱元璋通過采取兩大措施,加強對社會與人口的嚴密控製。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確保大明江山的長治久安。
先,就是“路引”製度的實施。明代的路引,說白了就是路條,大致類似於現在地方政府所開具的介紹信,以便人們外出經商、務工乃至進城探親。朱元璋立國定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讓他統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於士、農、工、商四種身份,讓傳統的四民各守本業,即使是醫生、卜相之人,也強迫他們必須“土著”,不得遠遊。凡是有人無所事事而遊惰好閑,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別處成為遊民,一概將他們貶竄到邊遠地方。
明初頒布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大誥》,同樣要求鄰裏之間,互相知曉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從事的職業。譬如工匠、商人外出務工、經商,無論是道途遠近,還是走水路、6路,都應該在路引上明白開明,並在外出之時,隨身攜帶路引。眾多史實已經證明,明初嚴厲的控製政策確實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如洪武五年(1372),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醫,走時匆忙,忘了帶路引,被常州呂城巡檢司查獲,擬送法司論罪。此事雖因明太祖的寬矜而免於論罪,但也從側麵反映了明初對人口的控製相當嚴格,人們缺乏流動的自由。至於史料所說的“夜無群飲,村無宵行”,決非誇大之詞,而是明初的實錄。
其次,就是戶籍製度的確立。明初所定戶籍製度,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戶所備的“戶帖”、“戶由”,相當於現在每家的戶口本,由本戶自己收執,早在洪武三年(137o)就已經頒行。戶帖所載事項,包括戶主、居住的鄉貫、戶等的歸屬(即屬民戶抑或軍戶之類)、丁口數、事產(家中擁有的房產與田地),且鈐以戶部半印。二是戶籍,也即所謂的“黃冊”,是明代國家為核實戶口、征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黃冊是戶帖的匯總,即1o戶為一甲,11o戶為一裏,以地方府州縣為統計單位,而後匯總並收藏於中央的戶部。
黃冊的正式頒行,則遲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這一年,明政府下令,讓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謂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業占籍,不同職業的人占有不同的戶籍,對國家承擔不同的差役。例如承當民差的民戶,承當軍差的軍戶,承當造作的匠戶,承當煮鹽的灶戶,分別歸為軍、民、匠、灶四籍。除了這四種基本的戶籍之外,明代戶籍尚有弓兵籍、鋪兵籍、醫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賢籍、衛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戶籍,均屬於良民的登記記錄。在明代,惟有遊食光棍無籍,被稱為“無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對他們有所登記,也是入於“棄民簿”。除此之外,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樂戶、紹興惰民之類,則屬於賤民,隻能名落賤籍,從而體現出禮教等級製度上的良賤之別。
二、社會流動的加——“土著人少而客居多”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製度,盡管在中後期仍然在執行,但往往流於形式,最終導致社會流動的加,以及戶籍人口的不實。
按照傳統的觀念,士、農、工、商四民各有定業,而後民誌可定;而民誌一定,則天下大治。然自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的變化已經不允許四民各安其生、各專其業。朝廷賦役的加重,農村土地兼並的加劇,已經導致傳統社會統治基礎的分崩離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經無法在農村存身的農民,不得不到城市中尋找新的安身立命之處。
明代中期以後,在社會各階層中,普遍出現了人口流動的現象,其中最基本的流動形式就是遊寓或寄籍。細加概括,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一是士人之遊寓。明代士人遊寓之風相當盛行,且山人、遊客遍布各地,這勢必帶來科舉考試中的“冒籍”問題。明代取士之製,從府、縣考試一直到鄉試,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參加考試,禁止冒籍。然而,明代中期以後,很多州縣“土著人少而客居多”,這種現象的出現,無疑給科舉考試中的籍貫問題帶來嚴峻的挑戰。
至於那些在科舉仕進上已經失去前途的知識人,更是通過遊曆天下而維持自己的生計,尤以紹興人為甚。清代因為紹興師爺遊幕天下的事實,導致民間有“麻雀、豆腐、紹興人(到處都有)”的俗諺。然這種現象,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尤其是在北京,六部書吏之職,多為紹興人所盤踞,甚至世代承襲,進而導致在京城的郊區形成了紹興人生活的專門社區。
二是農民之流動。根據明人何良俊的記載,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則在家力田。當時是四民各有定業,農民安於田地。自正德以後,由於賦稅日增,徭役漸重,於是出現了農民紛紛徙業的現象。這些失地的農村勞動力,大多進城謀生,其謀生方式主要包括成為鄉官仆人、衙門皂隸,或經營工商、遊手做苦力四種。
三是商人之遊寓。由於地狹人廣的原因,像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當地土地資源顯然已經無法保證居民謀生的基本需求,隻能向外流動。如南京的典當鋪,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開設,但到了萬曆年間,這些典當鋪與綢緞鋪、鹽店,基本已經被外省、外府的富民所占據,說明外地商人大量湧入南京城經商。
商人常年在外經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這種現象至遲在正統年間已大量出現。明人丘濬的記載顯示,當時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遷移,聚居於荊州、湖廣一帶。他們在當地生活時間一久,就紛紛置辦產業,甚至被列入“稅戶”的名目。
四是工匠、技藝之人之遊寓。明中期以後,工匠大多離開原籍,在外務工,憑借自己的手藝掙錢,養家糊口。尤其是來自江西的工匠與醫卜星相一類的技藝之人,更是行遍天下,甚至在有些地方形成“南昌街”一類的集聚社區。為了掙錢,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邊地。如在宣府鎮,聚集了來自各地的手藝工匠,如土木工匠,主要來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則來自江西。
五是衛所軍人之流寓。在明初,由於邊地騷亂,一些軍士跟隨大軍征討。亂定之後,就在附近留屯。隨著子孫的繁衍,人口漸增,慢慢也就成為當地的移民。如湖南藍山縣之寧溪所軍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o)從南京隨大軍征討而來,而後留屯寧溪,設城守禦。至明代中葉以後,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還開始置辦民田。
在衛所中,除了軍官、軍與舍人、餘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這些流官多為一些雜職,上進的仕途既無多少希望,於是就在衛所寄寓下來,而他們的子弟也就進入衛學學習,並以衛籍的身份參加科舉考試。
三、戶籍管控的鬆動:允許流動人口在當地入戶占籍,允許異地參加科考
麵對社會各階層流動性的加,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戶籍政策作出適當的調整,從總體上說,是順應流動性的增加而使戶籍管控政策趨於部分的鬆動。明代戶籍政策的變革,大致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其一,通過“客籍”的設置而允許流動人口在當地入戶占籍。如明代的北京號稱“四方輻輳”,居民並非全是當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這些外地移民中,紹興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後,明政府已經允許附籍的存在。正統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處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歸故土者,允許他們在所寓居的州縣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詔巡城禦史,讓他們嚴督兵馬司官員,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軍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產業的人,允許他們在北京宛平、大興二縣附籍。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許附住居民在當地入籍。
其二,通過新設“商籍”、“衛籍”等戶籍形式,進而解決流動人口的科舉考試資格問題。嘉靖年間,政府為行賈天下的商人專門設立了商籍,如山東臨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當地占籍。商籍的出現,不僅說明商人在原籍之外獲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還獲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戶籍。
在明代的戶籍製度中,軍籍的設立與世襲,顯然是為了保證軍隊能有完整的兵員儲備,所以除去軍籍相當困難。值得關注的是,明代在軍籍之外,隨後又6續增添了“衛籍”這樣一種戶籍名色。為此,軍籍與衛籍開始分離。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軍籍是指老家軍人家屬的戶籍名色,而衛籍則指從老家軍戶出來當兵以及他們後裔的戶籍名色。
商籍、衛籍的設立,無疑給商人或衛所軍人子弟帶來了諸多的便利。自此以後,他們的子弟,就可以合法參加寄住地的科舉考試。如寄寓在浙江杭州的徽商子弟,就可以通過商籍而報名參加當地的考試。
除了通過商籍、衛籍的設立以保證商人、軍人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之外,自嘉靖之後,科舉“冒籍”也開始得到官方的部分承認。嘉靖年間,浙江會稽人章禮參加順天府鄉試,並最終榮獲解元。當時眾人哄然相攻,紛紛指責他冒籍,但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擊者的意外,他說:“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這顯然給那些客居或遊寓他鄉的讀書人一個合法地參加當地科舉考試的默認。
按照生活區域來說,明朝人當然有“城裏人”與“鄉下人”之別,城裏人也不乏帶著勢利的且頗具優越感的眼光去譏刺鄉下人。但總體說來,明代戶籍登記製度的特點屬於以業占籍,盡管在戶籍冊的登記事項上,通過鄉貫可以分出戶籍人口居住地的城鄉之別,但戶籍製度並未呈現出城鄉二元結構。現在大家耳熟能詳的“籍貫”一詞,在明代的戶籍冊中,“籍”與“貫”是分離的,鄉貫可以有城鄉差異,但戶籍並無城鄉之別,而是根據職業的不同而呈現出多元化的色彩。
社會流動性的強弱,大抵可以判定一個社會現代化程度的高低。換句話說,社會流動性與戶籍登記製度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社會流動的加,必然導致戶籍製度的變革;而戶籍製度的變革,則會進而適應甚至加劇社會流動。
(作者為西南大學曆史文化學院教授)
明朝人生活在一個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後的社會,是以急劇變化為特征的。如果把明代的社會變遷置於“社會流動”與“都市化”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明代中後期戶籍管控的鬆動相當明顯,且可為當前戶籍製度的改革提供諸多有益的借鑒。
一、戶籍控製的確立:路引、戶帖、黃冊
大明帝國建立之後,明太祖朱元璋通過采取兩大措施,加強對社會與人口的嚴密控製。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確保大明江山的長治久安。
先,就是“路引”製度的實施。明代的路引,說白了就是路條,大致類似於現在地方政府所開具的介紹信,以便人們外出經商、務工乃至進城探親。朱元璋立國定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讓他統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於士、農、工、商四種身份,讓傳統的四民各守本業,即使是醫生、卜相之人,也強迫他們必須“土著”,不得遠遊。凡是有人無所事事而遊惰好閑,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別處成為遊民,一概將他們貶竄到邊遠地方。
明初頒布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大誥》,同樣要求鄰裏之間,互相知曉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從事的職業。譬如工匠、商人外出務工、經商,無論是道途遠近,還是走水路、6路,都應該在路引上明白開明,並在外出之時,隨身攜帶路引。眾多史實已經證明,明初嚴厲的控製政策確實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如洪武五年(1372),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醫,走時匆忙,忘了帶路引,被常州呂城巡檢司查獲,擬送法司論罪。此事雖因明太祖的寬矜而免於論罪,但也從側麵反映了明初對人口的控製相當嚴格,人們缺乏流動的自由。至於史料所說的“夜無群飲,村無宵行”,決非誇大之詞,而是明初的實錄。
其次,就是戶籍製度的確立。明初所定戶籍製度,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戶所備的“戶帖”、“戶由”,相當於現在每家的戶口本,由本戶自己收執,早在洪武三年(137o)就已經頒行。戶帖所載事項,包括戶主、居住的鄉貫、戶等的歸屬(即屬民戶抑或軍戶之類)、丁口數、事產(家中擁有的房產與田地),且鈐以戶部半印。二是戶籍,也即所謂的“黃冊”,是明代國家為核實戶口、征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黃冊是戶帖的匯總,即1o戶為一甲,11o戶為一裏,以地方府州縣為統計單位,而後匯總並收藏於中央的戶部。
黃冊的正式頒行,則遲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這一年,明政府下令,讓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謂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業占籍,不同職業的人占有不同的戶籍,對國家承擔不同的差役。例如承當民差的民戶,承當軍差的軍戶,承當造作的匠戶,承當煮鹽的灶戶,分別歸為軍、民、匠、灶四籍。除了這四種基本的戶籍之外,明代戶籍尚有弓兵籍、鋪兵籍、醫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賢籍、衛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戶籍,均屬於良民的登記記錄。在明代,惟有遊食光棍無籍,被稱為“無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對他們有所登記,也是入於“棄民簿”。除此之外,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樂戶、紹興惰民之類,則屬於賤民,隻能名落賤籍,從而體現出禮教等級製度上的良賤之別。
二、社會流動的加——“土著人少而客居多”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製度,盡管在中後期仍然在執行,但往往流於形式,最終導致社會流動的加,以及戶籍人口的不實。
按照傳統的觀念,士、農、工、商四民各有定業,而後民誌可定;而民誌一定,則天下大治。然自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的變化已經不允許四民各安其生、各專其業。朝廷賦役的加重,農村土地兼並的加劇,已經導致傳統社會統治基礎的分崩離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經無法在農村存身的農民,不得不到城市中尋找新的安身立命之處。
明代中期以後,在社會各階層中,普遍出現了人口流動的現象,其中最基本的流動形式就是遊寓或寄籍。細加概括,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一是士人之遊寓。明代士人遊寓之風相當盛行,且山人、遊客遍布各地,這勢必帶來科舉考試中的“冒籍”問題。明代取士之製,從府、縣考試一直到鄉試,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參加考試,禁止冒籍。然而,明代中期以後,很多州縣“土著人少而客居多”,這種現象的出現,無疑給科舉考試中的籍貫問題帶來嚴峻的挑戰。
至於那些在科舉仕進上已經失去前途的知識人,更是通過遊曆天下而維持自己的生計,尤以紹興人為甚。清代因為紹興師爺遊幕天下的事實,導致民間有“麻雀、豆腐、紹興人(到處都有)”的俗諺。然這種現象,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尤其是在北京,六部書吏之職,多為紹興人所盤踞,甚至世代承襲,進而導致在京城的郊區形成了紹興人生活的專門社區。
二是農民之流動。根據明人何良俊的記載,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則在家力田。當時是四民各有定業,農民安於田地。自正德以後,由於賦稅日增,徭役漸重,於是出現了農民紛紛徙業的現象。這些失地的農村勞動力,大多進城謀生,其謀生方式主要包括成為鄉官仆人、衙門皂隸,或經營工商、遊手做苦力四種。
三是商人之遊寓。由於地狹人廣的原因,像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當地土地資源顯然已經無法保證居民謀生的基本需求,隻能向外流動。如南京的典當鋪,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開設,但到了萬曆年間,這些典當鋪與綢緞鋪、鹽店,基本已經被外省、外府的富民所占據,說明外地商人大量湧入南京城經商。
商人常年在外經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這種現象至遲在正統年間已大量出現。明人丘濬的記載顯示,當時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遷移,聚居於荊州、湖廣一帶。他們在當地生活時間一久,就紛紛置辦產業,甚至被列入“稅戶”的名目。
四是工匠、技藝之人之遊寓。明中期以後,工匠大多離開原籍,在外務工,憑借自己的手藝掙錢,養家糊口。尤其是來自江西的工匠與醫卜星相一類的技藝之人,更是行遍天下,甚至在有些地方形成“南昌街”一類的集聚社區。為了掙錢,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邊地。如在宣府鎮,聚集了來自各地的手藝工匠,如土木工匠,主要來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則來自江西。
五是衛所軍人之流寓。在明初,由於邊地騷亂,一些軍士跟隨大軍征討。亂定之後,就在附近留屯。隨著子孫的繁衍,人口漸增,慢慢也就成為當地的移民。如湖南藍山縣之寧溪所軍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o)從南京隨大軍征討而來,而後留屯寧溪,設城守禦。至明代中葉以後,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還開始置辦民田。
在衛所中,除了軍官、軍與舍人、餘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這些流官多為一些雜職,上進的仕途既無多少希望,於是就在衛所寄寓下來,而他們的子弟也就進入衛學學習,並以衛籍的身份參加科舉考試。
三、戶籍管控的鬆動:允許流動人口在當地入戶占籍,允許異地參加科考
麵對社會各階層流動性的加,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戶籍政策作出適當的調整,從總體上說,是順應流動性的增加而使戶籍管控政策趨於部分的鬆動。明代戶籍政策的變革,大致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其一,通過“客籍”的設置而允許流動人口在當地入戶占籍。如明代的北京號稱“四方輻輳”,居民並非全是當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這些外地移民中,紹興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後,明政府已經允許附籍的存在。正統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處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歸故土者,允許他們在所寓居的州縣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詔巡城禦史,讓他們嚴督兵馬司官員,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軍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產業的人,允許他們在北京宛平、大興二縣附籍。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許附住居民在當地入籍。
其二,通過新設“商籍”、“衛籍”等戶籍形式,進而解決流動人口的科舉考試資格問題。嘉靖年間,政府為行賈天下的商人專門設立了商籍,如山東臨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當地占籍。商籍的出現,不僅說明商人在原籍之外獲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還獲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戶籍。
在明代的戶籍製度中,軍籍的設立與世襲,顯然是為了保證軍隊能有完整的兵員儲備,所以除去軍籍相當困難。值得關注的是,明代在軍籍之外,隨後又6續增添了“衛籍”這樣一種戶籍名色。為此,軍籍與衛籍開始分離。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軍籍是指老家軍人家屬的戶籍名色,而衛籍則指從老家軍戶出來當兵以及他們後裔的戶籍名色。
商籍、衛籍的設立,無疑給商人或衛所軍人子弟帶來了諸多的便利。自此以後,他們的子弟,就可以合法參加寄住地的科舉考試。如寄寓在浙江杭州的徽商子弟,就可以通過商籍而報名參加當地的考試。
除了通過商籍、衛籍的設立以保證商人、軍人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之外,自嘉靖之後,科舉“冒籍”也開始得到官方的部分承認。嘉靖年間,浙江會稽人章禮參加順天府鄉試,並最終榮獲解元。當時眾人哄然相攻,紛紛指責他冒籍,但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擊者的意外,他說:“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這顯然給那些客居或遊寓他鄉的讀書人一個合法地參加當地科舉考試的默認。
按照生活區域來說,明朝人當然有“城裏人”與“鄉下人”之別,城裏人也不乏帶著勢利的且頗具優越感的眼光去譏刺鄉下人。但總體說來,明代戶籍登記製度的特點屬於以業占籍,盡管在戶籍冊的登記事項上,通過鄉貫可以分出戶籍人口居住地的城鄉之別,但戶籍製度並未呈現出城鄉二元結構。現在大家耳熟能詳的“籍貫”一詞,在明代的戶籍冊中,“籍”與“貫”是分離的,鄉貫可以有城鄉差異,但戶籍並無城鄉之別,而是根據職業的不同而呈現出多元化的色彩。
社會流動性的強弱,大抵可以判定一個社會現代化程度的高低。換句話說,社會流動性與戶籍登記製度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社會流動的加,必然導致戶籍製度的變革;而戶籍製度的變革,則會進而適應甚至加劇社會流動。
(作者為西南大學曆史文化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