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法律所定義的“傳銷”還是上個世紀的事。二十年間這病毒幾經變異,早已不複當年的麵目,現在絕大多數團夥甚至都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務,隻是單純地欺詐和拉人頭(活躍在廣西等地的“純資本運作”就是明證)。在我看來,“傳銷”二字本身就有待商榷,既然沒有“銷”,也就談不上“傳銷”,它就是明明白白的詐騙。它擾亂的不僅是市場秩序,更是基本的公序良俗;它不僅騙錢,而且害人,亂人心智、壞人健康、毀人家庭,如果把這時代的道德比喻成一個滿身流血的病漢,傳銷者幹的就是往他身上一把一把地灑鹽。


    按照《刑法》,普通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盜竊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社會危害更大,對人的摧殘更深,量刑卻明顯過輕,對普通傳銷行為隻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才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我看來,這樣的刑罰似乎過於仁慈了。


    如果可能,我希望給這種罪行以更準確的命名(例如參照國外法律,將之命名為“金字塔詐騙計劃”),在刑法中單獨列罪,或者歸並到“金融詐騙罪”或“非法集資罪”。與它所犯下的巨大罪惡相比,除了死刑,再重的刑罰都不算過分。


    金字塔詐騙計劃在所有國家都是犯罪行為。我們雖然在一九九八年取締了傳銷活動,但大多數國民都對此問題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常見的誤解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認為傳銷在國外是合法的,隻有在中國才是被禁止的;


    二、認為傳銷是進步的新事物,而傳統的賣場銷售是落後的舊事物;


    三、認為傳銷本身不是壞事,隻是因為人的素質不高,好事才變成了壞事;


    四、認為傳銷分為兩種:合法傳銷與非法傳銷;


    五、認為傳銷確實能夠賺錢,隻是政府不允許。


    這些全是錯的。我們平常所說的“傳銷”,其實就是“金字塔詐騙計劃”,它在哪裏、在任何時候都是犯罪行為。除了幕後最大的黑手,普通參與者不僅賺不到錢,反而要賠光一切,賠上時間、金錢、健康,賠上親情、友情與愛情,甚至還要賠上生命。


    二十年間這種病毒已經產生了幾代變種,光我知道的名目就不下二十個,除了所謂的“連鎖銷售”,還有(純)資本運作、直複營銷、直複加盟、框架營銷、網絡營銷、網絡加盟、人際連鎖、人際加盟、加油站每個名目背後都是數不清的團夥,每個團夥都有數千、數萬乃至數十萬人。


    這是經濟邪教,也是恐怖的瘟疫。二十年間,千萬人身陷其中,千萬億資金流失。數不清的家破人亡,數不清的兄弟反目,數不清的流離失所,數不清的罪惡滔天,數不清的災難橫生


    然而這眼皮底下的罪惡卻一直沒能引起人們的重視,有人視之為“疥癬之疾”,有人視之為蠢人才會上當的把戲,媒體渲染一下、報道一下,轉過身就丟到腦後。人們依然漠視,依然姑息,依然縱容。而傳銷者就躲在我們身邊的黑暗洞窟中,被騙、騙人,過著豬狗不如的生活,睜著血紅的眼,怨毒地瞪視著整個世界。


    在《水滸傳》第一回,洪太尉揭開封皮,放出了三十六天罡、七十二地煞,從此開啟了一個動蕩流血的時代,千萬人死亡,千萬人於路痛哭。這故事與中國傳銷如出一轍,巧得很,妖魔飛走的地方就在江西龍虎山,離上饒很近,在那裏,我曾親眼目睹這些轉世的妖魔如何橫行人間。


    很多人都有同樣的困惑:一個好好的人,怎麽就能被別人洗了腦?我的經曆證明:洗腦是再容易不過的事,隻要合適的環境、足夠的時間,給一個人洗腦不會比格式化一張電腦磁盤更困難。人類的理性貌似強大,實則從來都不可靠,把狼馴化成狗很困難,把人變成蠢人則十分簡單,要想把一個正常人變成傳銷者,隻要抬抬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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