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群問道:“您就這麽放心讓孩子一個人乘坐火車。”
“半個來小時的路程還能咋地,再說現在治安環境這麽好,又有你們這些列車工作人員,孩子他媽就在y站站台上等著接呢,我都告訴了她車廂號和座位號。”
劉群真的有些無語了,爸爸帶孩子就是這樣放養嗎?剛才在補辦車票時,已經明確告知他,鐵路不接受兒童單獨乘車旅行,但是沒想到這位卻使出了這種辦法,將生米煮成熟飯——你不是說不能單獨購買兒童票嗎?那好,我就不單獨購買了,大人小孩一塊買,買完以後大人下車,小孩兒一個人坐車。
社會上就有這樣一種人,善於把明明屬於自己的責任“甩鍋”,強加給別人,硬推給別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負有監護職責,自己負有確保孩子健康成長、安全乘車的義務,但是自己卻將這種義務強加給別人,強加給鐵路運輸企業。
劉群指著胸前的視頻記錄儀對他說道:“這位師傅,我現在明確地告訴您,鐵路運輸企業不允許兒童單獨乘車旅行。現在鐵路工作人員也沒有承諾,要替你確保孩子能夠安全到達y站,如果在途中發生什麽情況的話,鐵路運輸企業將不承擔責任。”
這是一種提前聲明,也是一種拒絕提供義務監護的聲明。在《民法》中有一種行為被稱之為“好意施惠”行為。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來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如造成受恩惠方受到傷害,是否需要償,在不同的法院曾有過不同的判例。
“好意施惠”也泛指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的約定或承諾。如搭便車到某地、火車過站叫醒、順路投寄信件、邀請參加宴會、郊遊、看電影、舞會、為人指路等。
在實踐中,法律行為雖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但自然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可真的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想要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劉群針對這種事情,曾經在班組出乘會上進行過強調,遇有旅客送孩子上車,並告知列車員,孩子一人單獨旅行,請求列車員照顧的時候,列車員務必要明確地拒絕,並告知其鐵路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萬不可答應下來。
在回答旅客的時候,千萬不能含含糊糊、嗯嗯啊啊,必須要明白無誤地告知旅客列車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倒不是說不替旅客考慮,列車員日常服務幾十甚至上百名旅客,不可能有那麽多精力來單獨照顧一名兒童。
在遇到這類旅客時,劉群還要求列車員要使用視頻記錄儀進行攝錄,把明確拒絕的全過程完整攝錄下來,因為作為鐵路運輸企業的代表,此時如果列車員答應下來,就會構成口頭合同。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麵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隻要是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是有效的。
現如今的旅客,防範和法律意識都比較強,很多都會采取錄音甚至錄像的形式,保留對己方有利的音視頻資料。一旦孩子在列車上發生意外傷害、走失等等情況,那麽就成了訴諸於法律的直接證據。完全可以狀告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承諾,沒有盡到合理的合同義務。
這倒並不是說,劉群不想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而是要厘清提供優質服務和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區別。如果就是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列車上受到意外傷害,鐵路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企業明明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不接受兒童單獨乘車,這是一項規章、一項製度,是要求列車工作人員必須不折不扣去執行的。
這裏麵不存在太多的人情糾葛,也沒有什麽不好意思的,主要是由於條件有限、列車工作人員沒有能力接受這份責任,與其作能力範圍之外的事,讓兒童旅客處於危險之下,真的不如在一開始就告知旅客,旅客也就會另想他法了。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天,一旦孩子發生什麽意外,那麽家庭都可能麵臨分崩離析的危險。
旅客列車車內旅客情況複雜,不斷地上車下車,而且列車還是個不斷運動的小空間,在這個小空間裏發生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俗話說,“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硬臥66名旅客、硬座118名旅客都需要列車員去服務,根本不可能一直盯住其中一名旅客,而且兒童活潑好動的天性又決定了這名小旅客可不是那麽好盯得住的,所以鐵路運輸企業在製定規章的時候,就把這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預想了進去。
未成年人必須和成年監護人一同乘車,監護人如果盡不到監護義務而導致兒童旅客在車上受到意外傷害的,那麽鐵路運輸企業,雖然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注意這個責任是“相應”,而並不是全部責任,作為監護人的家長也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那名中年旅客竟然說了一句:“那是我的事兒,和你沒關係。”
劉群心想:既然你這樣說,那我要的就是你這句話。但他嘴上還在勸說:“實在不行你就辛苦一趟,到y站坐車往回返也很方便的。兩個站之間有公交車,也就四五十分鍾的樣子。”
那中年男子向劉群揮揮手說道:“不用說那麽多了,孩子這麽大了,又有手機,肯定沒事,再見。”說完,就頭也不回地向出站口走去。
劉群說歸說,雖然說不能答應旅客的兒童單獨乘車請求,但是在工作中遇到這種“甩鍋俠”,還是要100%地確保兒童旅客安全的。答應不答應是一回事,但是努力確保安全卻是責無旁貸的。
劉群大聲說道:“請留下手機號碼,方便聯係!”
“我的號碼好記,記後四位就行,2250,第一代手機,都是139開頭,中間是x省省會區號!”
“2250,還真是號如其人!”劉群也不禁腹誹道。
開車以後,劉群執行完開車後的作業,使用對講機通知王健:“王值班,尋找一下剛才在軟臥補票的那名兒童旅客,他的家長下車了,就孩子一個人坐車,找到以後將他送到餐車來。”
劉群想:雖說是半個小時的路程,可是還得盯得緊點兒,一會兒到y站,就從軟臥車門口下,有人接則已,如果萬一沒人接,就和站方辦理一下重點旅客的交接。
既然已經遇到了這種情況,那麽就盡可能地確保兒童旅客旅途安全、平安到站。
“半個來小時的路程還能咋地,再說現在治安環境這麽好,又有你們這些列車工作人員,孩子他媽就在y站站台上等著接呢,我都告訴了她車廂號和座位號。”
劉群真的有些無語了,爸爸帶孩子就是這樣放養嗎?剛才在補辦車票時,已經明確告知他,鐵路不接受兒童單獨乘車旅行,但是沒想到這位卻使出了這種辦法,將生米煮成熟飯——你不是說不能單獨購買兒童票嗎?那好,我就不單獨購買了,大人小孩一塊買,買完以後大人下車,小孩兒一個人坐車。
社會上就有這樣一種人,善於把明明屬於自己的責任“甩鍋”,強加給別人,硬推給別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負有監護職責,自己負有確保孩子健康成長、安全乘車的義務,但是自己卻將這種義務強加給別人,強加給鐵路運輸企業。
劉群指著胸前的視頻記錄儀對他說道:“這位師傅,我現在明確地告訴您,鐵路運輸企業不允許兒童單獨乘車旅行。現在鐵路工作人員也沒有承諾,要替你確保孩子能夠安全到達y站,如果在途中發生什麽情況的話,鐵路運輸企業將不承擔責任。”
這是一種提前聲明,也是一種拒絕提供義務監護的聲明。在《民法》中有一種行為被稱之為“好意施惠”行為。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來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如造成受恩惠方受到傷害,是否需要償,在不同的法院曾有過不同的判例。
“好意施惠”也泛指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的約定或承諾。如搭便車到某地、火車過站叫醒、順路投寄信件、邀請參加宴會、郊遊、看電影、舞會、為人指路等。
在實踐中,法律行為雖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但自然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可真的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想要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劉群針對這種事情,曾經在班組出乘會上進行過強調,遇有旅客送孩子上車,並告知列車員,孩子一人單獨旅行,請求列車員照顧的時候,列車員務必要明確地拒絕,並告知其鐵路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萬不可答應下來。
在回答旅客的時候,千萬不能含含糊糊、嗯嗯啊啊,必須要明白無誤地告知旅客列車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倒不是說不替旅客考慮,列車員日常服務幾十甚至上百名旅客,不可能有那麽多精力來單獨照顧一名兒童。
在遇到這類旅客時,劉群還要求列車員要使用視頻記錄儀進行攝錄,把明確拒絕的全過程完整攝錄下來,因為作為鐵路運輸企業的代表,此時如果列車員答應下來,就會構成口頭合同。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麵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隻要是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是有效的。
現如今的旅客,防範和法律意識都比較強,很多都會采取錄音甚至錄像的形式,保留對己方有利的音視頻資料。一旦孩子在列車上發生意外傷害、走失等等情況,那麽就成了訴諸於法律的直接證據。完全可以狀告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承諾,沒有盡到合理的合同義務。
這倒並不是說,劉群不想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而是要厘清提供優質服務和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區別。如果就是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列車上受到意外傷害,鐵路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企業明明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不接受兒童單獨乘車,這是一項規章、一項製度,是要求列車工作人員必須不折不扣去執行的。
這裏麵不存在太多的人情糾葛,也沒有什麽不好意思的,主要是由於條件有限、列車工作人員沒有能力接受這份責任,與其作能力範圍之外的事,讓兒童旅客處於危險之下,真的不如在一開始就告知旅客,旅客也就會另想他法了。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天,一旦孩子發生什麽意外,那麽家庭都可能麵臨分崩離析的危險。
旅客列車車內旅客情況複雜,不斷地上車下車,而且列車還是個不斷運動的小空間,在這個小空間裏發生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俗話說,“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硬臥66名旅客、硬座118名旅客都需要列車員去服務,根本不可能一直盯住其中一名旅客,而且兒童活潑好動的天性又決定了這名小旅客可不是那麽好盯得住的,所以鐵路運輸企業在製定規章的時候,就把這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預想了進去。
未成年人必須和成年監護人一同乘車,監護人如果盡不到監護義務而導致兒童旅客在車上受到意外傷害的,那麽鐵路運輸企業,雖然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注意這個責任是“相應”,而並不是全部責任,作為監護人的家長也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那名中年旅客竟然說了一句:“那是我的事兒,和你沒關係。”
劉群心想:既然你這樣說,那我要的就是你這句話。但他嘴上還在勸說:“實在不行你就辛苦一趟,到y站坐車往回返也很方便的。兩個站之間有公交車,也就四五十分鍾的樣子。”
那中年男子向劉群揮揮手說道:“不用說那麽多了,孩子這麽大了,又有手機,肯定沒事,再見。”說完,就頭也不回地向出站口走去。
劉群說歸說,雖然說不能答應旅客的兒童單獨乘車請求,但是在工作中遇到這種“甩鍋俠”,還是要100%地確保兒童旅客安全的。答應不答應是一回事,但是努力確保安全卻是責無旁貸的。
劉群大聲說道:“請留下手機號碼,方便聯係!”
“我的號碼好記,記後四位就行,2250,第一代手機,都是139開頭,中間是x省省會區號!”
“2250,還真是號如其人!”劉群也不禁腹誹道。
開車以後,劉群執行完開車後的作業,使用對講機通知王健:“王值班,尋找一下剛才在軟臥補票的那名兒童旅客,他的家長下車了,就孩子一個人坐車,找到以後將他送到餐車來。”
劉群想:雖說是半個小時的路程,可是還得盯得緊點兒,一會兒到y站,就從軟臥車門口下,有人接則已,如果萬一沒人接,就和站方辦理一下重點旅客的交接。
既然已經遇到了這種情況,那麽就盡可能地確保兒童旅客旅途安全、平安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