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關鍵的一點是法醫鑒定需要由鑒定人員簽署自己的名字,必要的時候還要接受法庭的質詢,其嚴肅性、責任感很強,其效力更加容易讓人信服。
在這個過程中,路局集團公司企法處的工作人員也和p市鐵路運輸法院的主審法官谘詢案件情況。
主審法官的意思很明確,對於這個案件,由於社會影響麵大,針對前期有名的“扶老人被訛”案,被社會大眾所廣泛關注,而這個案件也有異曲同工之效,一不小心就會被網絡傳播得沸沸揚揚,一旦成了為社會公眾的焦點,那可能會更加地難以作出判決。
所以他也是小心翼翼的,一步一步按照程序往下走,準備先行收集證據之後,按照自願的原則召集雙方先行進行調解。
他已經征求了李旺恩一方的意見,李旺恩一方同意進行調解,但是對賠償金額卻沒有做出過多的讓步。
而且對法醫鑒定的結論,李旺恩一方也存在疑問。法醫的鑒定結論寫的非常客觀和中肯,但是有一句話,讓李旺恩一方感到十分不滿,這句話就是——目前尚不能斷定嬰兒嗜睡與接生時造成缺氧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基本上否定了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中關於鐵路工作人員和前來救助的醫生接生,行為存在明顯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而且路局集團公司提交的答辯狀中也明確寫出了,當時處於情況十分危急的境地。如果不組織進行救助的話,很有可能造成孕產婦的生命危險。
而且根據劉群當時提供的視頻資料發現,孕婦的近親屬李旺恩在當時神精神恍惚,而且還有暈倒的情況發生,所以說在事發現場,李旺恩根本沒有提出有效的意見,對於是否進行救助孕婦,近親屬沒有提出意見。
列車工作人員和前來的醫務工作者都是本著“時間就是生命”的原則,進行的緊急救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承運人責任範圍是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還有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救助義務,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條規定的潛台詞就是,承運人隻要在知道了困難旅客的時候,積極地實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行為,則不存在違約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事後發生糾紛,由於承運人積極實施的救助義務,承運人的行為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同樣不需要承擔責任。
而且李旺恩方律師提出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承運人未檢查醫生證件,未登記醫生信息那一條也站不住腳,因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在運輸作業此類特定環境和時間,而且在突發疾病的情況下,隻要能夠判定旅客有生命危險,那就是所謂的情況緊急,而救助者不論是醫生還是普通公民,隻要是自願行為,那即便是造成了受助人的損害,也將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救助者是不是醫生都可以參與救治行為、都不承擔責任。
現代醫學認為,人的生命及人體的某些機能具有不可逆轉的特性,也就是說一旦受到損害或者說相當長時間的損害,就難以恢複到受損前的正常狀態,形成永久性的細胞死亡,或者機能被嚴重破壞,所以緊急救治權旨在保障受救助人發生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病症時,都能夠得到來自於身邊人及時的救治。
醫療實踐中很多疾病必須分秒必爭地進行救治,比如冠心病,冠狀動脈栓塞可以在幾分鍾甚至於幾十秒的時間內,就促使心肌由於缺血、缺氧而大麵積壞死。
答辯狀中明確寫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的,俗稱“好人法”的條款,是為了弘揚正氣,鼓勵公民互相救助的良好社會風氣,如果加以過多的限定條件,那麽在現實中就很難實現緊急救助,保護公民的初衷。
而當時自願趕來的醫生,根據衛生部下發的《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有條款明確規定,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時不屬於超範圍職業,所以說劃分責任和檢查醫生職業範圍都不能夠成為必須檢查前來的見義勇為救助者證件的理由。
當然在現實中,可以在醫生自願的情況下,查驗證件。
但是實務中,醫生不可能隨身攜帶著職業醫師證,而可以憑借醫生的身份證明等和醫生的口頭聲明,如果因醫生沒有證件而不允許醫生救助的話,那麽會造成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醫生都無法提供相應證件而耽誤疾病旅客的救助。
結合本案,在李旺恩的老婆發生危險的時候,就具備了緊急救助的基本特征,一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有嚴重的風險和生命危險,三是此時的緊急救助有利他性。
在當時的情況下必須當機立斷,實施緊急救助,隻有這樣才能迅速的使孕婦和嬰兒得到有效的幫助。
所以說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基本上全部被駁倒了。
在答辯狀的最後一部分還寫出了見義勇為這種美德在社會上、在列車上的重要性:
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有了這種美德,危急時刻才會有人不顧自身的安危,舍己救人,有了這種美德,社會才能更加安定和諧,群眾才會有更多的安全感,在列車上,見義勇為的醫生大有人在,在旅客的救治方麵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見義勇為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能量的時代要求和價值取向,
不能讓見義勇為者被人訛詐;
不能因為見義勇為而讓英雄引火燒身、惹上官司;
不能因為見義勇為,讓好人承擔民事責任,影響到見義勇為者的工作、學習和正常的生活;
不能讓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淚。
在這個過程中,路局集團公司企法處的工作人員也和p市鐵路運輸法院的主審法官谘詢案件情況。
主審法官的意思很明確,對於這個案件,由於社會影響麵大,針對前期有名的“扶老人被訛”案,被社會大眾所廣泛關注,而這個案件也有異曲同工之效,一不小心就會被網絡傳播得沸沸揚揚,一旦成了為社會公眾的焦點,那可能會更加地難以作出判決。
所以他也是小心翼翼的,一步一步按照程序往下走,準備先行收集證據之後,按照自願的原則召集雙方先行進行調解。
他已經征求了李旺恩一方的意見,李旺恩一方同意進行調解,但是對賠償金額卻沒有做出過多的讓步。
而且對法醫鑒定的結論,李旺恩一方也存在疑問。法醫的鑒定結論寫的非常客觀和中肯,但是有一句話,讓李旺恩一方感到十分不滿,這句話就是——目前尚不能斷定嬰兒嗜睡與接生時造成缺氧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基本上否定了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中關於鐵路工作人員和前來救助的醫生接生,行為存在明顯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而且路局集團公司提交的答辯狀中也明確寫出了,當時處於情況十分危急的境地。如果不組織進行救助的話,很有可能造成孕產婦的生命危險。
而且根據劉群當時提供的視頻資料發現,孕婦的近親屬李旺恩在當時神精神恍惚,而且還有暈倒的情況發生,所以說在事發現場,李旺恩根本沒有提出有效的意見,對於是否進行救助孕婦,近親屬沒有提出意見。
列車工作人員和前來的醫務工作者都是本著“時間就是生命”的原則,進行的緊急救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承運人責任範圍是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還有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救助義務,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條規定的潛台詞就是,承運人隻要在知道了困難旅客的時候,積極地實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行為,則不存在違約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事後發生糾紛,由於承運人積極實施的救助義務,承運人的行為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同樣不需要承擔責任。
而且李旺恩方律師提出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承運人未檢查醫生證件,未登記醫生信息那一條也站不住腳,因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在運輸作業此類特定環境和時間,而且在突發疾病的情況下,隻要能夠判定旅客有生命危險,那就是所謂的情況緊急,而救助者不論是醫生還是普通公民,隻要是自願行為,那即便是造成了受助人的損害,也將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救助者是不是醫生都可以參與救治行為、都不承擔責任。
現代醫學認為,人的生命及人體的某些機能具有不可逆轉的特性,也就是說一旦受到損害或者說相當長時間的損害,就難以恢複到受損前的正常狀態,形成永久性的細胞死亡,或者機能被嚴重破壞,所以緊急救治權旨在保障受救助人發生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病症時,都能夠得到來自於身邊人及時的救治。
醫療實踐中很多疾病必須分秒必爭地進行救治,比如冠心病,冠狀動脈栓塞可以在幾分鍾甚至於幾十秒的時間內,就促使心肌由於缺血、缺氧而大麵積壞死。
答辯狀中明確寫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的,俗稱“好人法”的條款,是為了弘揚正氣,鼓勵公民互相救助的良好社會風氣,如果加以過多的限定條件,那麽在現實中就很難實現緊急救助,保護公民的初衷。
而當時自願趕來的醫生,根據衛生部下發的《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有條款明確規定,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時不屬於超範圍職業,所以說劃分責任和檢查醫生職業範圍都不能夠成為必須檢查前來的見義勇為救助者證件的理由。
當然在現實中,可以在醫生自願的情況下,查驗證件。
但是實務中,醫生不可能隨身攜帶著職業醫師證,而可以憑借醫生的身份證明等和醫生的口頭聲明,如果因醫生沒有證件而不允許醫生救助的話,那麽會造成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醫生都無法提供相應證件而耽誤疾病旅客的救助。
結合本案,在李旺恩的老婆發生危險的時候,就具備了緊急救助的基本特征,一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有嚴重的風險和生命危險,三是此時的緊急救助有利他性。
在當時的情況下必須當機立斷,實施緊急救助,隻有這樣才能迅速的使孕婦和嬰兒得到有效的幫助。
所以說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基本上全部被駁倒了。
在答辯狀的最後一部分還寫出了見義勇為這種美德在社會上、在列車上的重要性:
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有了這種美德,危急時刻才會有人不顧自身的安危,舍己救人,有了這種美德,社會才能更加安定和諧,群眾才會有更多的安全感,在列車上,見義勇為的醫生大有人在,在旅客的救治方麵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見義勇為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能量的時代要求和價值取向,
不能讓見義勇為者被人訛詐;
不能因為見義勇為而讓英雄引火燒身、惹上官司;
不能因為見義勇為,讓好人承擔民事責任,影響到見義勇為者的工作、學習和正常的生活;
不能讓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