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6章:凶手除了她還有誰?
六年後,三崽攜她掀翻帝國財團 作者:漠七七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此刻萬分安靜的法庭上就隻能聽到蒲雪的哭聲,法官也是人性化的,讓她哭了大概一分鍾後才說道:“請被害者家屬稍微控製一下自己的情緒。”
“對不起,法官大人。”
蒲雪起身,很抱歉的掩麵鞠躬。
“現在庭審繼續。”
隨著一聲落槌,庭審繼續。
“我要再次反駁原告訴訟人的觀點。”這時趙程素起身,對剛才李律師說的話一一反駁,“剛才原告訴訟人說我的當事人找同事一起去是障眼法,衝進包間也是為了行凶,但這一切都是你主觀的猜測,你可有什麽證據?”
“在凶器上提取到了蕭天若的指紋,這還不能算證據,那我請問,在沒監控的情況下還有什麽算是證據?”
聽到這裏,趙程素又將一幅圖展示在屏幕上,解釋道:“這是通過多方口供,利用3d技術還原出來當時包間內酒瓶的放置情況。
茶幾上一共放了八瓶酒,我的當事人在衝進包間之後,看到死者和陳茉、徐管家三人的廝打位置就在這個茶幾旁邊。
情急之下陳茉順手拿起一個酒瓶還擊,那還剩七瓶酒,在混亂的廝打之下,茶幾上的七瓶酒不可能依舊原樣的被放在原處。
肯定有的跌倒在茶幾上,有的滾落在地上,這時候我的當事人去勸架,整個人還被順勢甩出去,這種情況下手恰好摸到了酒瓶,請問原告訴訟人,這個情況是不是有可能發生?”
“是有可能發
生。”李律師回答,“但提取出來的蕭天若的指紋位置,基本上符合反握酒瓶,將酒瓶作為武器打擊的狀態。”
“如果是結結實實的反握,不可能隻提取到了我當事人的一個指紋,這個對比陳茉被提取到的指紋就能知道。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對事實的認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指紋雖然是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指紋是不能定罪的。?
我的當事人在暗中混亂的情況下,極大概率的存在手碰到酒瓶留下指紋的可能,綜合我之前說的,我的當事人是一名孕婦,當時的難受反應無力完成對被害者的擊打。
還有包括陳茉在內的其他人的供詞,除了凶器上有指紋這一點,並沒有其他任何人證、物證來證明我的當事人參與了擊打。
綜上所述,我的當事人在這次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我的敘述完畢,謝謝。”
趙程素說完之後,李律師又接著說道:“凶器上留有指紋是不小心留下的還是行凶時留下的,這個的確有待商榷,但剛才被告律師提到了一個細節。
當時包間裏一共有八瓶酒,那我想請問一下另一位被告人陳茉,這些酒都是你要的嗎?”
“是。”陳茉如實回答。
“你為什麽要這麽多酒?你和死者的這次見麵並不是什麽商業
上的交談,也不需要太多長時間才對,為什麽要刻意買酒,還要了這麽多?”
“我沒有刻意要買酒,我是要了一個最貴的套餐,我都到包間裏了,我一進去服務生就進來問我需要點些什麽?
我有的是錢啊,我錢又花不完,服務生都這麽問了,我就直接回給我來一個最貴的套餐,這個你們可以去調查。
我壓根就不知道那個套餐的有什麽?是上了之後我才知道這個套餐裏包含了八瓶酒,還有一些水果零食,就這樣。”
“我當事人的說法警察那邊早已經做了證實,的確是如此,對這點原告訴訟人還有什麽疑問?”
“並沒有。”李律師回答。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對被害者家屬的心情我特別理解,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消失,換做誰都不能接受。
但在表達個人情感的同時,也一定要基於法律基礎,我認為我的當事人是被動自衛反擊,這種行為絕不符合蓄意殺人,也不符合過失殺人。
是危急時刻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反應,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我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請審判長,還有各位審判員們明鑒。”
“不好意思,我還有問題要問這位被告。”李律師連忙向審判長申請。
“準許。”
“我想問一下陳茉,你當時擊打死者一共擊打了幾次?”
“真的我真記不清了,在那種情況下,我怕被他給打死,我就隻能反擊,打了幾次
我不知道。”
“具體擊打到了被害者什麽位置?”
“我不知道,我真不知道,我就是情急之下的一頓亂打,我不知道我到底打到了他哪些地方?”
“那有沒有在你的連續擊打之下,發現死者有片刻的反應遲鈍?”
“我沒……”
“別說這個問題你也不知道!”李律師已經走近了陳茉,口吻很強勢的問道,“人在求生欲望爆發的時候,人的應激性和生理反應都會反應強烈。
因為你覺得你的生命安全遭到了威脅,在應激反應下,你的力量,包括你的大腦,都會超過往常。
當時你們兩個都處於這種應激中,在互相傷害的過程中如果有一方停下,另一方一定有感知,我現在就在問你,死者是對你連續不間斷的毆打嗎?是不是沒有間斷過?”
“我……”
“不要說不知道,明確的回答我這個問題。”
“審判長,原告律師現在是在威脅我的當事人,請問駁回他的問題。”
“被告律師意見駁回,原告訴訟人繼續問,但注意你的態度。”審判團商議後,審判長說道。
“謝謝審判長。”李律師又看著陳茉問道,“回答我的問題。”
陳茉便回答道:“沒有。”
“被害人沒有停頓過?一直在毆打你是嗎?”
“是。”
“好,那問題就來了,現場發現了兩個擊打過死者頭部的酒瓶,有一個陳茉已經認了,是她擊打的,另一個留有蕭天若指紋的酒瓶她不
認。
在現有供詞中,如果陳茉沒有撒謊的前提下,她說她沒有換過酒瓶擊打,一直拿著一個,那另一個擊打被害者的是誰?
孟昶主要的毆打對象就是徐管家和陳茉,陳茉在一直反擊,徐管家倒地想逃生,被孟昶拉著都逃不出去。
在孟昶無心顧及其他人時,卻被其他人擊打後致死,那擊打的那個人必然是故意殺人,但現有的證據,還有殺人動機等綜合因素上來看,這個嫌疑人除了蕭天若還能有誰?”
“對不起,法官大人。”
蒲雪起身,很抱歉的掩麵鞠躬。
“現在庭審繼續。”
隨著一聲落槌,庭審繼續。
“我要再次反駁原告訴訟人的觀點。”這時趙程素起身,對剛才李律師說的話一一反駁,“剛才原告訴訟人說我的當事人找同事一起去是障眼法,衝進包間也是為了行凶,但這一切都是你主觀的猜測,你可有什麽證據?”
“在凶器上提取到了蕭天若的指紋,這還不能算證據,那我請問,在沒監控的情況下還有什麽算是證據?”
聽到這裏,趙程素又將一幅圖展示在屏幕上,解釋道:“這是通過多方口供,利用3d技術還原出來當時包間內酒瓶的放置情況。
茶幾上一共放了八瓶酒,我的當事人在衝進包間之後,看到死者和陳茉、徐管家三人的廝打位置就在這個茶幾旁邊。
情急之下陳茉順手拿起一個酒瓶還擊,那還剩七瓶酒,在混亂的廝打之下,茶幾上的七瓶酒不可能依舊原樣的被放在原處。
肯定有的跌倒在茶幾上,有的滾落在地上,這時候我的當事人去勸架,整個人還被順勢甩出去,這種情況下手恰好摸到了酒瓶,請問原告訴訟人,這個情況是不是有可能發生?”
“是有可能發
生。”李律師回答,“但提取出來的蕭天若的指紋位置,基本上符合反握酒瓶,將酒瓶作為武器打擊的狀態。”
“如果是結結實實的反握,不可能隻提取到了我當事人的一個指紋,這個對比陳茉被提取到的指紋就能知道。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對事實的認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指紋雖然是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指紋是不能定罪的。?
我的當事人在暗中混亂的情況下,極大概率的存在手碰到酒瓶留下指紋的可能,綜合我之前說的,我的當事人是一名孕婦,當時的難受反應無力完成對被害者的擊打。
還有包括陳茉在內的其他人的供詞,除了凶器上有指紋這一點,並沒有其他任何人證、物證來證明我的當事人參與了擊打。
綜上所述,我的當事人在這次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我的敘述完畢,謝謝。”
趙程素說完之後,李律師又接著說道:“凶器上留有指紋是不小心留下的還是行凶時留下的,這個的確有待商榷,但剛才被告律師提到了一個細節。
當時包間裏一共有八瓶酒,那我想請問一下另一位被告人陳茉,這些酒都是你要的嗎?”
“是。”陳茉如實回答。
“你為什麽要這麽多酒?你和死者的這次見麵並不是什麽商業
上的交談,也不需要太多長時間才對,為什麽要刻意買酒,還要了這麽多?”
“我沒有刻意要買酒,我是要了一個最貴的套餐,我都到包間裏了,我一進去服務生就進來問我需要點些什麽?
我有的是錢啊,我錢又花不完,服務生都這麽問了,我就直接回給我來一個最貴的套餐,這個你們可以去調查。
我壓根就不知道那個套餐的有什麽?是上了之後我才知道這個套餐裏包含了八瓶酒,還有一些水果零食,就這樣。”
“我當事人的說法警察那邊早已經做了證實,的確是如此,對這點原告訴訟人還有什麽疑問?”
“並沒有。”李律師回答。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對被害者家屬的心情我特別理解,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消失,換做誰都不能接受。
但在表達個人情感的同時,也一定要基於法律基礎,我認為我的當事人是被動自衛反擊,這種行為絕不符合蓄意殺人,也不符合過失殺人。
是危急時刻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反應,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我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請審判長,還有各位審判員們明鑒。”
“不好意思,我還有問題要問這位被告。”李律師連忙向審判長申請。
“準許。”
“我想問一下陳茉,你當時擊打死者一共擊打了幾次?”
“真的我真記不清了,在那種情況下,我怕被他給打死,我就隻能反擊,打了幾次
我不知道。”
“具體擊打到了被害者什麽位置?”
“我不知道,我真不知道,我就是情急之下的一頓亂打,我不知道我到底打到了他哪些地方?”
“那有沒有在你的連續擊打之下,發現死者有片刻的反應遲鈍?”
“我沒……”
“別說這個問題你也不知道!”李律師已經走近了陳茉,口吻很強勢的問道,“人在求生欲望爆發的時候,人的應激性和生理反應都會反應強烈。
因為你覺得你的生命安全遭到了威脅,在應激反應下,你的力量,包括你的大腦,都會超過往常。
當時你們兩個都處於這種應激中,在互相傷害的過程中如果有一方停下,另一方一定有感知,我現在就在問你,死者是對你連續不間斷的毆打嗎?是不是沒有間斷過?”
“我……”
“不要說不知道,明確的回答我這個問題。”
“審判長,原告律師現在是在威脅我的當事人,請問駁回他的問題。”
“被告律師意見駁回,原告訴訟人繼續問,但注意你的態度。”審判團商議後,審判長說道。
“謝謝審判長。”李律師又看著陳茉問道,“回答我的問題。”
陳茉便回答道:“沒有。”
“被害人沒有停頓過?一直在毆打你是嗎?”
“是。”
“好,那問題就來了,現場發現了兩個擊打過死者頭部的酒瓶,有一個陳茉已經認了,是她擊打的,另一個留有蕭天若指紋的酒瓶她不
認。
在現有供詞中,如果陳茉沒有撒謊的前提下,她說她沒有換過酒瓶擊打,一直拿著一個,那另一個擊打被害者的是誰?
孟昶主要的毆打對象就是徐管家和陳茉,陳茉在一直反擊,徐管家倒地想逃生,被孟昶拉著都逃不出去。
在孟昶無心顧及其他人時,卻被其他人擊打後致死,那擊打的那個人必然是故意殺人,但現有的證據,還有殺人動機等綜合因素上來看,這個嫌疑人除了蕭天若還能有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