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亨,利用獄。
道之衰也,而物至於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
“噬嗑”之時,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陽欲噬陰,以合乎陽;陰欲噬陽,以合乎陰。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自二與五,反複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惟初與上,內噬三陰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於小過,終於大咎。聖人於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於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陰居陰,至柔而不拒者也1。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於“滅鼻”而不知止也。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
1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幹胏”、“幹肉”,皆難噬者也。凡《易》以陰居陽,則不純乎柔,中有剛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難噬之象。夫勢之必不能拒也,則君子以不拒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於九四,力不能敵,而懷毒以待之,則已陋矣,故曰“小吝”。出於見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若以陰居陰,則無複有毒矣。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
取其堅而可畏。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取其居中而貴。
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九四居二陰之間,六五居二陽之間,皆處爭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懷,而以相噬為誌者,惟常有敵以致其噬,則可以少安;苟敵亡矣,噬將無所施,不幾於自噬乎?由此觀之,無德而相噬者,以有敵為福矣。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六五“噬幹肉,得黃金”,九四之難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難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為言,猶曰“賴此以存”雲爾。“利艱貞吉”、“貞厲”、“無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夫豈賴有敵而後存邪?故曰“未光也”。“得當”者,當於二陽之間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猶可以無咎,“滅耳”則廢其聰矣。無及也,故“凶”。
道之衰也,而物至於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
“噬嗑”之時,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陽欲噬陰,以合乎陽;陰欲噬陽,以合乎陰。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自二與五,反複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惟初與上,內噬三陰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於小過,終於大咎。聖人於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於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陰居陰,至柔而不拒者也1。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於“滅鼻”而不知止也。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
1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幹胏”、“幹肉”,皆難噬者也。凡《易》以陰居陽,則不純乎柔,中有剛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難噬之象。夫勢之必不能拒也,則君子以不拒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於九四,力不能敵,而懷毒以待之,則已陋矣,故曰“小吝”。出於見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若以陰居陰,則無複有毒矣。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
取其堅而可畏。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取其居中而貴。
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九四居二陰之間,六五居二陽之間,皆處爭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懷,而以相噬為誌者,惟常有敵以致其噬,則可以少安;苟敵亡矣,噬將無所施,不幾於自噬乎?由此觀之,無德而相噬者,以有敵為福矣。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六五“噬幹肉,得黃金”,九四之難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難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為言,猶曰“賴此以存”雲爾。“利艱貞吉”、“貞厲”、“無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夫豈賴有敵而後存邪?故曰“未光也”。“得當”者,當於二陽之間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猶可以無咎,“滅耳”則廢其聰矣。無及也,故“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