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
謂上九。
“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
謂初九。
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
上止下動,有“頤”之象,故君子治所以養口者。人之所共知而難能者,慎言語、節飲食也。言語一出而不可複入,飲食一入而不可複出者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爾”,初九也;“我”,六四也。龜者不食而壽,無待於物者也。養人者,陽也;養於人者,陰也。君子在上足以養人,在下足以自養。初九以一陽而伏於四陰之下,其德足以自養而無待於物者,如龜也。不能守之而觀於四,見其可欲“朵頤”而慕之,為陰之所致也,故“凶”。所貴於陽者,貴其養人也。如養於人,則亦不足貴矣。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
從下為“顛”,過擊曰“拂”。“經”,曆也,“丘”1,空也。“豫”之六五失民,而九四得之,則九四為“由豫”。“頤”之六五失民,而上九得之,則上九為“由頤”。六二有養人之位,而無養人之德,則“丘頤”也。夫“由”、“丘”二者,皆非相安者也2。“丘”以其位,“由”以其德,兩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六二、六三之求養於上九也,皆曆五而後至焉,夫有求於人者,必致怨於其所忌以求說,此人之情也。故六二、六三之過五也,皆擊五而後過,非有怨於五也,以悅其所求養者也。“由頤”者,利之所在也;“丘頤”者,位之所在也。見利而蔑其位,君子以為不義也,故曰“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六二可以下從初九而求養也,然且不從而過擊五以求養於上九,無故而陵其主,故“征凶”。“征凶”者,明“顛頤”之吉也,二,陰也;五亦陰也,故稱“類”也。
【校注】
1丘:《蘇氏易傳》皆作“邱”。
2非,《蘇氏易傳》作“匪邱”。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頤”者,拂經於丘頤也。六二已詳言之矣,因前之辭故略,其實一也。“拂頤”之為不義,二與三均也。然二有初可從,而三不得不從上也,故曰“貞凶”。雖貞於其配,而於義為凶。“由頤”之興,“丘頤”之廢,可坐而待也,其勢不過十年,盍待其定而從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用於十年之內,則“大悖”之道也。夫擊其主而悅其配,雖其配亦不義也,故“無攸利”。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四於初為上。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於四為凶。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初九之剛,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馴也,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逐逐”焉而來,六四之所“施”,可謂“光”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過也,慍而起爭之,則亡矣。故以順而從上,“居貞”為“吉”。失民者不可以犯難,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莫不由之以得養者,故曰“由頤”。有其德而無其位,故“厲”而後“吉”。無位而得眾者,必以身犯難,然後眾與之也。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
謂上九。
“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
謂初九。
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
上止下動,有“頤”之象,故君子治所以養口者。人之所共知而難能者,慎言語、節飲食也。言語一出而不可複入,飲食一入而不可複出者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爾”,初九也;“我”,六四也。龜者不食而壽,無待於物者也。養人者,陽也;養於人者,陰也。君子在上足以養人,在下足以自養。初九以一陽而伏於四陰之下,其德足以自養而無待於物者,如龜也。不能守之而觀於四,見其可欲“朵頤”而慕之,為陰之所致也,故“凶”。所貴於陽者,貴其養人也。如養於人,則亦不足貴矣。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
從下為“顛”,過擊曰“拂”。“經”,曆也,“丘”1,空也。“豫”之六五失民,而九四得之,則九四為“由豫”。“頤”之六五失民,而上九得之,則上九為“由頤”。六二有養人之位,而無養人之德,則“丘頤”也。夫“由”、“丘”二者,皆非相安者也2。“丘”以其位,“由”以其德,兩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六二、六三之求養於上九也,皆曆五而後至焉,夫有求於人者,必致怨於其所忌以求說,此人之情也。故六二、六三之過五也,皆擊五而後過,非有怨於五也,以悅其所求養者也。“由頤”者,利之所在也;“丘頤”者,位之所在也。見利而蔑其位,君子以為不義也,故曰“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六二可以下從初九而求養也,然且不從而過擊五以求養於上九,無故而陵其主,故“征凶”。“征凶”者,明“顛頤”之吉也,二,陰也;五亦陰也,故稱“類”也。
【校注】
1丘:《蘇氏易傳》皆作“邱”。
2非,《蘇氏易傳》作“匪邱”。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頤”者,拂經於丘頤也。六二已詳言之矣,因前之辭故略,其實一也。“拂頤”之為不義,二與三均也。然二有初可從,而三不得不從上也,故曰“貞凶”。雖貞於其配,而於義為凶。“由頤”之興,“丘頤”之廢,可坐而待也,其勢不過十年,盍待其定而從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用於十年之內,則“大悖”之道也。夫擊其主而悅其配,雖其配亦不義也,故“無攸利”。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四於初為上。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於四為凶。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初九之剛,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馴也,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逐逐”焉而來,六四之所“施”,可謂“光”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過也,慍而起爭之,則亡矣。故以順而從上,“居貞”為“吉”。失民者不可以犯難,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莫不由之以得養者,故曰“由頤”。有其德而無其位,故“厲”而後“吉”。無位而得眾者,必以身犯難,然後眾與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