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亨,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彖》曰:“恒”,久也。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恒,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


    所以為“恒”者,貞也。而貞者施於既“亨、無咎”之後者也。上下未交,恩澤未渥,而驟用其貞,此危道也。故將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終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則上下之分有相錯者矣。以錯致亨,亨則悅;悅故無我咎者。無咎而後貞,貞則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於其道而無意於速成者能之。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物未有窮而不變者1。故“恒”非能執一而不變,能及其未窮而變爾。窮而後變,則有變之形;及其未窮而變,則無變之名,此其所以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窮也。夫能及其未窮而往,則終始相受,如環之無端。


    【校注】


    1不變者:《蘇氏易傳》無“者”字,誤。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照”者,日月也。運之者,天也。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


    將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運、四時之變明之,明其未窮而變也1。陽至於午,未窮也;而陰已生。陰至於子,未窮也;而陽已萌。故寒暑之際人安之,如待其窮而後變,則生物無類矣。


    【校注】


    1明其未窮:《蘇氏易傳》作“明及其未窮”,亦通。


    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恒,而天下萬物之情可見矣。


    非其至情者,久則厭矣。


    《象》曰:雷風,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雷”、“風”,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無常者,以有“雷”、“風”也。故君子法之,以能變為“恒”;“立不易方”,而其道運矣。


    初六:浚恒,貞凶,無攸利。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恒”之始,陽宜下陰以求亨;及其終,陰宜下陽以明貞。今九四不下初六,故有“浚恒”之凶。上六不下九三,故有“振恒”之凶。二者皆過也,易地而後可。下沈曰“浚”,上奮曰“振”。初六以九四不見下,故求深自藏以遠之,使九四雖田而無獲,可謂貞矣。然陰陽否而不亨,非所以為恒之始也,故“凶”。始不亨而用貞,終必兩廢,故“無攸利”。夫“恒”之始,宜亨而未宜貞。


    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艮”、“兌”合而後為“鹹”,“震”、“巽”合而後為“恒”。故卦莫吉於“鹹”、“恒”者,以其合也。及離而觀之,見己而不見彼,則其所以為“鹹”、“恒”者亡矣。故“鹹”、“恒”無完爻,其美者不過“悔亡”。“恒”之世,惟四宜下初,自初以上,皆以陰下陽為正。故九二、九三、六五、上六,皆非正也。以中者用之,猶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則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傳》曰:“人而無恒,不可作巫醫。”子曰:“不占而已矣。”夫無常之人,與之為巫醫且不可,而況可與有為乎?人惟有常,故其善惡可以外占而知,無常之人,方其善也,若可與有為;及其變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故與是人遇者,去之吉,貞之吝。善惡各有徒,惟無常者無徒。故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九四居非其位1,而重下初六。初六,其所欲得也,故曰“無禽”;上亢而下沉,欲以獲初,難矣。


    【校注】


    1居非其位:《蘇氏易傳》作“懷非其位”,誤。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製義,從婦凶也。


    “恒”以陰從陽為正,六五下即二,則婦人之正也。九二上從五,則夫子之病也。


    上六:振恒,凶。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恒”之終,陰宜下陽者也。不安其分而奮於上,欲求有功,而非其時矣。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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