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吉,亨。


    《彖》曰:“鼎”,象也。


    “象”者,可見之謂也。天之生物不可見,既生而剛強之者可見也。聖人之創業,其所以創之者不可見,其成就熟好,使之堅凝而不壞者可見也。故《象》曰:“君子以正位凝命。”“革”所以改命,而“鼎”所以凝之也;知“革”而不知“鼎”,則上下之分不明而位不正,雖其所受於天者,流泛而不可知矣。


    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


    大器非器也,大亨非亨也。取“鼎”之用而施之天下,謂之“大亨”。“鼎”之用,極於亨帝而已,以其道養聖賢,則亨之大者也。國有聖賢,則君位定而天命固矣。


    “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元亨”,所謂“元吉,亨”也。柔進而上行者,五也;五得中而應乎剛,則所以為耳目者,“巽”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六爻皆“鼎”也。當其處者有其象,故以初為“趾”,二與三四為“腹”而實在焉;五與上為“耳”。初六上應九四,顛趾之象也;夫“鼎”,聖人將“以正位凝命”,亨而熟之至於可食而後已;苟有不善者在焉,則善與不善皆亨而並熟,而善者棄矣。鼎於是,未有實也;故及其未有實而顛之,以同其不善。如待其有實,則夫不善已汙之矣,實非吾之所欲棄也。於是焉而顛之以其所欲棄,出其所不欲棄,則天下之亂或自是起矣。故曰:“鼎顛趾,未悖也。”“顛趾”而“出否”,盡去之道也;盡去之,則患鼎無實。聖人之於人也,責其身不問其所從,論其今不考其素,苟騂且角,犁牛之子可也。鼎雖以“出否”為利,而擇之太詳、求之太備,天下無完人。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從其子之為貴,則其出於妾者可忘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九二始有“實”者,“仇”者六五也。所謂“耳”也,九二之實,六五之所舉也。故其《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仇有疾”而不能即我,畏九四也。“鼎”以耳行,故耳能即之則食,不能即之,則不食之道也。始有實者以不食為吉,惡其未足而輕用之也。故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耳”,上九也。九三之實,上九之所舉也。熟物之謂革,鼎之熟物,以腹不以耳;而上九“離”之極,火之所炎,以耳革者也。耳之受炎也,足以廢塞其行而不足以革,故曰:“鼎耳革,失其義也。”九三,實之將盈者也,於是可食矣,而其行廢,故雖有“雉膏”而不食也。耳以兩舉者也,六五之耳可“鉉”,而上九之耳不可鉉,則六五雖欲獨舉得乎?陰欲行而陽欲留,其為悔也大矣,故至於雨然後悔,虧而終吉。雨者,陰陽之和,“玉鉉”之功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鼎之量,極於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為溢地也。故九三以不食為憂,明不可複加也;至於九四,溢則覆矣。故孔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方其未及也,必有告之者而不信,及其已信,則無如之何矣。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六五、上九,皆所謂“耳”也。上九之耳,見於九三,故不複出也;在炎而不灼者,玉也;金則廢矣。六五之為耳也,中而不亢,柔而有容,故曰“黃耳”,則其所以為“鉉”者,以金足矣。上九之為耳也,炎而灼,不可以迫,故曰“耳革”,則其所以為鉉者,玉而後可。金鉉可以及五而不可以及上,玉鉉則可以兩及矣。可以兩及,則上九之剛、六五之柔,我為之節也。九二之實,利在於不食,故六五之耳,利在於貞而不行;九三之實,以不食為憂,故上九之耳,得玉鉉則“大吉,無不利”。無不利者,上與五、與三之所利也。以鼎熟物,人皆能之;至於鼎盈而憂溢、耳炎而不可舉,非玉鉉不能。此“鼎”之所以“養聖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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