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撿糞吳老頭也曾有一個幸福之家,吳老頭名叫吳有福,五年前他還是三口之家,有妻馮氏和一寶貝女兒吳麗。


    吳有福家有三畝薄田,勉強夠三口生活。


    吳有福的田緊挨著豐小亮的田,豐小亮家出事後,豐家的田便成了裏正姚富貴的了。


    自從和姚富貴成了田裏的鄰家,吳有福的黴運便開始了。


    姚富貴本是村裏一霸,橫行鄉裏,當上裏正後更是更加殘忍和肆意妄為。


    一次,姚富貴在兩家爭水源的打鬥中吳有福的妻子被打死,官司告到縣衙,當時的知縣收了姚富貴的巨額賄賂,反而判吳有福輸了,說吳有福打傷姚富貴事實俱在判賠姚富貴銀三十兩,至於吳有福的妻子馮氏被姚富貴的家丁打死,純屬汙告,馮氏之死乃是馮氏去撕打姚富貴,卻碰到一把鋤頭上傷了腦袋而亡,與姚富貴無關!真是睜眼說瞎話。


    吳有富無錢,田便被奪走,吳老頭為了生計遂成了魯王府佃農,獨女吳麗也賣身為王府婢女。


    吳老頭邊哭邊說,台下也是一片唏噓聲。


    吳老頭說完,氣氛逐漸被點燃,又有多人上台訴苦,他們狀告的對象基本上都是魯王及姚員外和裏正家,也有幾個人狀告張捕頭。


    天色已晚,訴苦大會結束,王麗告訴大家,有什麽冤屈可以去農會也可以到縣衙,並向大家保證有案必查,有罪必抓。


    王麗決定趁熱打鐵,將分田運動迅速推往全縣的鄉鄉村村。


    經過半個多月的分田運動,全縣四百多個村莊及兗州城內從業人員都分到了田。


    《白毛女》不再一村一村巡演,而是三個和五個村一起找一場地,請劇團前來演一次,就這樣也是演不過來,王麗又臨時成立了兩個演出隊,這才緩解了危機。


    幾乎各村都成立了農會,王麗將十二個村編入一個鄉,鄉成立鄉農會,縣成立縣農會。


    知縣擔任縣農會主席,當分田工作基本結束,又在兗州城南門外召開了萬人公審大會。


    公審會定在三月初三,時值兗州廟會,現場人山人海,幾乎全是分了田的貧苦百姓,個個臉上洋溢著喜悅之情。


    滋陽縣這個公審大會是民生會在兗州府開展土改工作以來首次公審大會。


    公審大會開的好壞關係到民生會在兗州府土改工作的成敗,所以民生會由上到下十分重視。


    石紅玉對王麗的工作非常滿意,暗道:我這個婆家的人還真是個個不白給,小姑娘真給他哥哥爭氣。


    石紅玉對這個公審大會尤其重視,主要是王淩要來。


    自己的郎君要來,她這個做娘子的當然要好好表現了。


    王淩為什麽要來兗州?


    不是王淩要來,而是新來的以內閣次輔閣老陳演為團長的奉旨欽差代表團要來。


    陳演欽差到臨清了?


    是的,十天前陳演和成國公朱鈍臣以及太子朱慈烺已到達臨清。


    而第一批欽差張國維等人已回京師交差。


    經過幾輪磋商,王淩的民生會提出了四個條件。


    第一、民生會控製區域的治理由民生會負責,無論官吏的任免還是田賦的征收等一切事務由民生會負責,朝廷不加幹預。


    第二、王淩為民生軍大元帥,民生軍的各級將領的任命由民生會負責,朝廷不加幹預。


    第三、石紅玉的紅保兵劃歸民生軍節製,服從大元帥王淩的調遣。


    第四、民生會控製區域,民生會有權處理治下一切臣民,朝廷不予幹涉。


    這三條哪裏是談判條文?簡直就是造反宣言,欺人太甚!實在欺人太甚!


    內閣次輔陳演公認的好脾氣,老好人也不由得氣得大罵。


    成國公朱純臣則是連連唉聲歎氣,人在屋簷下,哪能不低頭?


    要是朝廷有實力,哪能受此鳥氣?


    實力決定一切!


    朱慈烺年少氣盛,大叫:“不談了,我問父皇請兵,滅了他!”


    陳演、朱純臣還有跟隨來的兩個太子老師王鐸和吳偉業等人均疑惑的看著太子。那個意思是:你爹如有兵,還派咱們來幹啥?


    少詹事王鐸資格老,輕咳一聲道:“殿下,稍安勿躁,漫天要價,坐地還錢, 陛下讓來談判,我們便談。”


    編修吳偉業附和道:“殿下,談判能解決問題便不宜用兵。 ”心中暗道:關鍵沒兵可動。


    最後,欽差團向民生會提出了朝廷的八個條件。


    第一條、民生軍、紅保軍均是朝廷的軍隊,必須協助朝廷平建奴,滅流賊。


    第二條、民生會任命地方各級官吏必須向吏部報備,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員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


    第三條、民生軍各級將領的任命必須向兵部報備,百戶及百戶以上將領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方可赴任。


    第四條、民生會王淩及民生會主要成員必須接受朝廷的冊封和任命,在征得王淩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民生會官吏前往非民生會治下任職。


    第五條、民生軍及紅保軍的各級將領在征得王淩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其將領前往其它明軍任職。


    第六條、民生軍所生產的斬妖伏魔刀、複合弓、手榴彈、火箭彈必須提供給朝廷其它軍隊使用。


    第七條、民生會治下的藩王隻可沒收土地,不可沒收浮財,不可對藩王及家屬治罪。


    第八條、民生會必須確保在其控製區域每年向朝廷交納兩倍數額賦稅,交納標準以萬曆十年為準。(萬曆十年是張居正改革後戶部收入比較高的一年。)


    雙方攤開條件談判,欽差團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會不能接受提供新式武器給朝廷其它軍隊。


    最後雙方各讓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會報備下治藩王及親屬之罪。民生會同意在與異族外敵作戰中提供新式武器給朝廷軍隊。


    雙方又重新起草了協議,最後八百裏加急送往京師。


    崇禎皇帝此件事上罕見沒再猶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議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協議越過了內閣,確切的說是皇帝和民生會的協議。


    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這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撕毀協議提供了借口。


    也許,這也是雙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許隻是雙方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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