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為了減少在歸因時犯錯的概率,探索出了不少方法。一種方法是遵循形式邏輯的原則,即一種可以用純粹的抽象概念描述的推理方法,可以完全不與現實世界的事實發生聯係。如果你的論斷結構可以直接套用一種有效的具體邏輯來闡釋,那麽你就可以得出一種有效的推演式的結論。而你的結論是否正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這取決於你的前提的真實性,而前提是先於你的結論而存在的。形式邏輯是一種演繹推理,即“自上而下”的論斷結構,需要從前提中得出結論。


    曆史上,人們對兩種形式邏輯給予了較多的關注。最古老的一種是三段論。三段論一般用於一些直言推理中。例如:所有a都是b,x是a的一種,則x也是b的一種。(最有名的一個三段論是:人都終有一死,蘇格拉底是人,因此蘇格拉底終有一死。)自三段論出現,至少有2600年了。


    形式邏輯還包括命題邏輯,它出現得更晚一些,在公元前4世紀由古希臘斯多葛派哲學家第一次嚴肅提出。這種邏輯形式引導我們如何從前提得出有效的結論,比如說通過條件邏輯。例如:如果發生p,就會發生q。發生p了,因此會發生q。(如果下雪,學校就會關閉。下雪了,因此學校要關閉了。)如果q要發生,那麽p是一個條件,或者說,p是q發生的一個充分條件。


    與演繹邏輯相對,歸納推理是種“自下而上”的推理類型。人們會收集各種證據以暗示或支持結論。歸納推理中的一種就是,觀察事實,然後圍繞這些特定的事實得出一個概括的結論。本書中會介紹各種類型的歸納推理。科學方法幾乎總是會依靠某種歸納推理的,事實上通常是完全依靠。本書中的所有歸納推理在歸納邏輯中都是有效的,但得出的結論不一定符合演繹邏輯。基於觀察和計算,我們可以歸納出某些事件中涉及人數的平均值是x加上或減去y標準方差。或者,我們也可以從實驗結果中歸納出a導致了b,因為每次a發生時,b就會發生,而a不發生時,b也不發生。更有可能的情況是,當有些事情是真的而我們又漏掉了另一些事實時,我們認為a導致了b,可實際上a導致b並不是必然的,例如可能是一些與a有關的事情導致了b。即使我們觀察到的所有情況都是真實的,也不能保證歸納推理一定正確。這樣的情況非常多,沒有例外。從歸納推理的角度來說,“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是對的,但實際證明,這個推理是錯誤的。


    演繹和歸納推理模式從根本上規範了推理過程。它們告訴人們什麽樣的推理是有效的。同樣於2600年前的古希臘和印度同時發展的,還有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推理體係,那就是辯證推理。這種推理形式對於真正解決問題的作用並不大。這種推理形式包括了“蘇格拉底式對話”:這是一種在兩個人之間進行的推理方式,他們對話或辯論,通過激發批判性思維、厘清概念,發現那些可能推動討論深入且達成更加一致和正確的矛盾觀點,以此追尋真理。


    18—19世紀的辯證推理的發展主要歸功於哲學家黑格爾、康德、費希特,他們聚焦於從“論點”到“反麵論點”再到“綜合論點”的過程,即一個包含了其潛在相反觀點的命題,隨後在綜合論題中解決這一矛盾。


    其他一些被冠以“辯證”之名的推理類型則在中國發展、衍化,同樣源起於約2600年前。中國的辯證推理解決的論題範圍比西方或印度更廣泛。中國的辯證法給出了矛盾、衝突、變化和不確定性的解決方式。例如,麵對矛盾時,黑格爾式的辯證法更具“攻擊性”,他會通過消解舊矛盾來支持一個新的命題,而中國式的辯證法則力圖尋求兩個看似衝突的命題皆合理的可能性。


    辯證推理不屬於形式邏輯或演繹推理,通常不解決抽象問題。它尋求真實有用的結論,而不是有效的結論。事實上,通過辯證推理得出的結論通常會與通過形式邏輯得出的論斷相悖。就是在近些年,東方和西方的心理學家都開始研究辯證推理,他們發展出了有關先驗形式的係統性描述方式,並提出了新的辯證原則。


    第13章會介紹兩種常見的形式推理類型,第14章會展示一些我眼中最有趣、有用的辯證推理的形式。在本書中,我們討論的所有科學工具在某種層麵上都是基於形式邏輯的,而許多其他的工具則更貼合於辯證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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