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最近京城關注比較多的熱點事件吧。”


    分組會議上,秦總發問之後,江雲皓開始了自己的陳述。


    “這個事件,是前段時間京城某主流媒體編輯引發的。該張姓編輯酒後本來是叫了代駕,但快到目的地時,代駕說是突然肚子不舒服,借故離開。見離家很近,該編輯就想自己開回,沒想到剛開,就被一車剮蹭。結果呢,對方要求私了,索賠金額甚高。該編輯看出了對方的套路,堅決選擇了報警處理。”


    停頓了片刻,江雲皓繼續說道,“最終,該編輯被判拘留3個月,罰款4000元;同時賠償被剮蹭的一方宋某2萬元……”


    聆聽著江雲皓的敘述,與會的中委、候補委員都是點了點頭。


    這起酒駕肇事案,是一個月之前發生的。


    事情本身並沒有什麽稀奇之處,是典型的酒駕肇事。


    但問題就出在代駕和車禍的另一方身上。


    隻要是正常人,幾乎都能一眼看出其中的套路。


    說白了,這就是一起典型的碰瓷案。


    隻是因為缺乏相關證據,加上法律上對於“酒駕方負全責”的判定,造成了最後這不合理的結果。


    江雲皓提起這件事情,顯然有些出乎大家的預料。


    一時間,大家都將目光看向江雲皓,想知道他還想說什麽。


    “從人民群眾樸素的感情而言,酒駕自然是應該嚴懲的。但這起事件,其中可堪捉摸的地方頗多。”


    江雲皓接著說道,“首先,當然是代駕的臨時有事離開;其次,醉駕中張某與宋某的車隻是發生非常輕微的剮蹭,並且還是對方主動碰撞了他的車。整個過程中,張某也並未超速行駛。”


    迎向大家的目光,江雲皓平靜地說道:“按照正常的思維,張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之後,已經請了代駕,這說明他主觀上是知道酒駕的危害的,並且也做了正確規避。”


    “隻是在已經到達了其居住的小區之後,且代駕突然有事要先離開的情況下,他才做出了一個錯誤的選擇。按照法律條文來說,張某固然有錯,但另一方包括那名提前離開的代駕有沒有問題呢?”


    說到這裏,江雲皓的神情逐漸凝重。


    “在事實沒有查清楚之前,我們不能武斷地說,這是一起利用國家法律對於酒駕的嚴懲,所製造出來的碰瓷案。但這個可能性,絕對是非常高的。”


    聽到這裏,遼東省省長吳耀飛不禁附和道:“我讚同雲皓同誌的這個觀點。這起事件引起這麽大的爭議,我們的相關部門確實應該查的更細一些。”


    吳耀飛省長在遼東省的改革,一向以大刀闊斧著稱。


    本身又是政法幹部出身,他支持江雲皓的觀點,大家也不難理解。


    江雲皓對吳省長微微頷首,接著說出自己的看法。


    “在全麵依法治國的社會大環境之下,個人一旦被認定為犯罪,即便免予刑事處罰,也會對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影響。無論是根據公務員法還是勞動法,職工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被開除的法定理由,而且犯罪記錄還會影響未來的生活,個人的名譽和利益都會受到難以挽回的傷害。”


    “該事件中,某些人很可能就是利用了酒駕者張某投鼠忌器的心理,所以才敢獅子大開口……”


    江雲皓給出了自己的判斷之後,豫南省委書記向偉兵突然開了聲。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大多數都會適用緩刑,有些情節顯著輕微的還會免予處罰。”


    向偉兵說道,“雲皓同誌舉得這個例子,據我所知最終這個張某隻是拘役吧?”


    向書記的言下之意,大家自然都聽出來了。


    他是說,雖然司法部門最終還是判定了張某全責,但在處罰上麵並沒有按照危險駕駛來,還是考慮到了實際情況的。


    江雲皓聞言,很快予以了反駁。


    “向書記的說的沒錯,這起事件中,張某確實隻是被拘役,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其他方麵的懲戒呢?他的工作沒了不說,原本平靜的生活,也經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聽到這裏,在座的中委和候補委員都是微微頷首。


    確實,涉及到酒駕,即便沒有被刑事處罰,其他方麵的懲戒也會讓危險駕駛者望而生畏。


    而一些“代駕碰瓷”的實施者,其實就是準確抓住了危險駕駛者的軟肋——尤其對於非常顧及個人形象和職業崗位的司機。


    稍微停頓了片刻,江雲皓接著說道,“我不是說這起事件中的宋某和那個代價一定是合夥碰瓷,但這個可能性是相當高的。”


    “大部分‘代駕碰瓷’的受害人,往往寧願接受敲詐勒索也不願意報警處理,這無疑是對敲詐勒索犯罪的極大縱容。可是這種無奈的選擇,似乎又有可以理解之處。”


    “回到這起事件中,張某實際上並沒有直接故意的犯罪動機,他很清楚醉駕涉嫌犯罪,並且在客觀行為上主動請了代駕。可結果呢?代駕卻故意把車停在距離目的地較近的地方,並且借口先行離開。隨後突然衝出來了宋某所駕駛黑色小轎車,無巧不巧的和張某的車剮蹭上。”


    目光轉向正凝神沉思的秦總,江雲皓最後說出了自己的觀點。


    “危險駕駛行為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惡,敲詐勒索同樣也是一種惡。但是‘代駕碰瓷’受害者的惡要小於敲詐勒索者。評價一種犯罪行為,應主要從行為的主觀層麵、客觀行為、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方麵進行綜合評判,不能僅僅看結果。”


    江雲皓坦言道,“一刀切的法律條文,往往是最省事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的辦案人員卻一定不能圖省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怕麻煩、不搞一刀切,這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國精神。”


    江雲皓說完了自己的觀點之後,會議室裏內沉寂了好一會兒。


    他剛剛的一番舉例說明,以及最後的呼籲,用振聾發聵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


    通過對京城這樁爭議頗多事件的具體分析,江雲皓點出了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他的這番發言,無疑是非常有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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